本
文
摘
要
全面赔偿被征收人损失,行政赔偿支持赔偿房屋价格上涨损失
近日,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在京总部召开了2020京康“十大拆迁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会议由京康律所创始人、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主持,在京律师、实习律师参加会议。本次评选活动历时半个月的时间,通过初选和复审共有42余胜诉案例入“十大拆迁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涵盖了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违章建筑认定、 *** 、断水断电、征地补偿安置行政裁决、国家赔偿等多个方面。京康拆迁律师足迹遍布全国各地,从西北边陲到东南沿海,从塞北到江南。代理当事人多次告赢省 *** 、市 *** 、自然资源部门……,在法律轨道上推进合理拆迁补偿的达成。
今天为各位朋友们带来2020京康“十大拆迁典型案例”之一:拆迁遭遇停水停电时如何 *** ?
代理案件的高成功率,既是当事人的期待,也是检验律师团队专业水平的“试金石”。如何更好地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广大涉及被征收拆迁的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结合十余年的法律实践积累以及上千起胜诉案件的成功经验总结,独创性地提出“动态演绎”拆迁 *** 模式。今天,史律师团队通过为被拆迁户增加近百万赔偿的案子为大家展示“动态演绎” *** 模式的效果。
案 情 概 述新疆 *** 尔自治区张甲的案子件到了解决“张甲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以下简称市征补中心)与市良种繁育场(以下简称市良种场)确认房屋拆迁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的关键阶段。案情是这样的:市良种场于2010年将4.5亩土地租给韩某,韩某又将该土地转租给孙某,张甲在孙某承租的土地上建成914.3m2砖混结构房屋、11.4m2砖钢房、194.19m2彩钢房。2013年2月7日,市人民 *** 作出《关于市东城市民服务中心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依据《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征收补偿决定中明确征收主体为市人民 *** ,征收部门为市征补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市良种场。张甲所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在评估过程中,张甲对公司作出的《市良种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第一榜明细表》不服,申请对认定的511.07㎡合法房屋、395.06㎡新建房屋进行复核。2013年1月5日,市征补中心等8家单位联合调查,作出《关于张甲的房屋与土地调查认定结果》,认定张甲合法房屋面积为914.3㎡,并在第二榜明细表中予以公布,张甲表示认可。2013年3月24日,市征补中心等8家单位再次对张甲的房屋面积进行联合调查,认定张甲新建砖混806.96㎡、砖混107.34㎡。2013年8月20日,公司作出《房屋补偿价值测算表》,认定张甲新建砖混806.96㎡,补偿价值363132元,砖混107.34㎡,补偿价值98753元,构筑物及装修总价值51038元,合计补偿金额为512923元,并在第三榜明细表中予以公布,张甲对该测算表不服,与市良种场协商未果,后市良种场于2015年3月14日拆除了张甲的上述房屋。张甲至今未与市征补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市征补中心亦未对张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从2016年1月12日,张甲就涉案房屋被强制搬迁及行政赔偿一案,以市人民 *** 、市良种场为被告向新疆 *** 尔自治区A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数次庭审,败诉。袁冲律师代理后,经过几次庭审,均获得不错的成绩。近期,再审法院法院判决确认市征补中心2015年3月14日拆除张甲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新疆 *** 尔自治区A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张甲的其他诉讼请求”;责令市征补中心自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张甲各项损失1189538.13元。
依 法 分 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市征补中心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二、市征补中心是否应当赔偿张甲拆迁款1106700元及5年房屋价格上涨损失30434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本案中,市征补中心与市良种场于2012年11月2日签订《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委托书》,该委托属于内部行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被拆迁人张甲无从知晓具体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间等内容,也无力与行政权力进行对抗,对征收实施单位超出委托范围实施的与房屋征收补偿相关的行为,被征收人张甲仍可以市征补中心为被告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亦应当由市征补中心进行赔偿。
本案办案律师袁冲从①房屋及附属物损失问题②搬迁费、奖励金问题③房屋内物品损失问题④建筑材料损失问题、⑤利息损失问题⑥起诉期限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数次庭审,法院均支持提高赔偿额度,到近日收到本判决书之日止,赔偿金额已达到118万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