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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典型案例(非法利用他人信息)

被告人韩某林受雇佣驾驶一辆安装 “伪基站”信号发射器的面包车,流窜于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两地,并操作发射器自动向周边群众的手机群发各类 *** 广告信息,从中牟取非法收入,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韩某林接到一个王姓男子(另案处理)的电话,称要租其面包车并在车中安装设备发送广告信息,后被告人在明知发送消息系 *** 广告的情况下,仍被该王姓男子以每天400元的价格雇佣,并由其在自己的一辆黄色五菱牌面包车(车牌DTP155)中安装了一套“伪基站”信号发射器。被告人每天驾驶面包车窜到汕头市潮阳区城区、谷饶镇及潮南区峡山街道、两英镇册马上送38元 *** ”的 *** 广告信息。至2015年12月9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在谷饶镇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伪基站一套,即一台电脑控制终端、一台短信群发器和一条天线,苹果5s手机一部以及五菱面包车一辆。经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网管后台数据统计,从2015年11月1日至12月9日期间,在该“伪基站”开启的直径150米覆盖范围内通信量明显下降,在谷饶区域累计共引起14.61万用户被强行登记到该设备,造成上述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

审理结果

汕头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林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使用伪基站,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共强行登记数量达14.61万用户,造成上述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其行为影响了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和安全使用,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鉴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又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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