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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撞人逃逸怎么判(酒驾逃逸撞死人拿到谅解书)

2022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策划推出“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区域高质量发展系列发布会”,立足重点工作,结合区域特点,聚焦上海法院围绕大局履职尽责,服务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今天(12月23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崇明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并发布《上海崇明法院司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白皮书(2021年12月-2022年11月)》(以下简称《白皮书》)和上海崇明法院2022年度涉民生典型案例。此次发布会是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区域高质量发展系列发布会的第17场。

《白皮书》从增强服务乡村责任担当、推进乡村绿色发展、营造平安稳定乡村环境、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促进农村农民富裕富足、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等方面介绍了上海崇明法院司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相关举措。

《白皮书》显示,自2019年11月成立首个驻村(居)法官工作室以来,上海崇明法院通过法官工作室调处纠纷534件次,上门服务381件次,开展普法讲座69次、法律咨询290次。今年,上海崇明法院召开工作推进会,发布《关于驻村(居)法官工作室工作提质增效的实施方案》,构建“中央厨房”+“连锁网点”的服务机制,打造驻村(居)法官工作室的十大功能,努力构建“线上线下全覆盖”的工作格局,满足乡村群众司法需求。《坚持强基导向 推动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

上海崇明法院本次发布10起涉民生典型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执行等领域,旨在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功能,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现“小案件”中的“大民生”和其中蕴含的司法正能量。

10起涉民生典型案例

目录

/ 案例1 /

男子酒后攀高坠亡,家属向物业索赔,

法院怎么判

——陈某某、周某某诉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男子半夜酒后驾车前往女友住处,怎料联系不上女友,竟试图攀爬连廊翻窗入内,攀爬过程中从9楼失足坠亡。家属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男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男子许某深夜与好友共同饮酒,醉酒后,未饮酒的朋友将其送回住处,休息一段时间后,许某又自行驾车前往女友住处,于23时46分左右抵达女友所住楼栋。因联系不上女友,许某便试图从9楼02室与03室之间的连廊攀爬翻窗进入女友家中,攀爬过程中许某不慎失足从9楼坠落,致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次日6时,小区保洁发现后报警。

许某家属认为,栏杆顶部的横档方便了攀爬、增加了坠落风险,且安保人员未及时发现许某坠楼,存在过错,以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相关丧葬费、抚养费等4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崇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及行业标准,物业公司的栏杆设置符合规定,不存在安全隐患,且许某坠楼事件发生在半夜12点,坠楼系一瞬间发生,坠落地点也并非重点巡查部位。安全保障义务应考量管理人对风险的可预见性和可控性,且应在合理的控制范围之内,该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一般常识来确定,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观上超出了管理人的合理控制范围。综上,判决驳回了许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许某家属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事发连廊栏杆可踏部位至最低处横栏的距离为1.2米,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且许某坠楼地点位于楼栋内,该地点并非重点巡查部位,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提前预判,并在许某坠楼发生时进行救治显然超出了物业公司的合理控制范围,因此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对许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许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充分预见该行为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许某酒后在高处攀爬栏杆的危险行为,不但造成自身死亡,还给家庭带来无限伤痛,教训惨重。希望这一事件能够给广大读者以警示,每一个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要对自己行为有充分的考量,同时也要承担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此外,营造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不仅需要每个人自觉行动,也需要相关单位及部门的努力。应时时树牢安全意识,对重点区域要做好定期巡查,小区设施设备的安装要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规范,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张贴安全警示标识并进行整改,筑牢安全防线,守护万家平安。

/ 案例2 /

“三步法”化解父女隔阂,

家庭教育指导站来了

—— *** 与刘某离婚纠纷案

夫妻离婚后家庭教育如何开展?亲子关系裂痕如何修补?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何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原告江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双方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刘某某。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纠纷,特别是双方对于女儿教育观念的不同,导致夫妻双方矛盾不断,婚姻逐渐走向破裂。

案件审理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邀请双方未成年女儿参加。在充分尊重女儿意见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离婚协议,二人自此正式结束夫妻关系,约定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调解后,家庭教育指导站工作立即启动,“站长”法官采取三步法,引导科学育儿,建立离婚后未成年家庭教育新模式,成功化解父女隔阂。

第一步,了解家庭教育问题的症结,分别倾听各方心理诉求,进行心理疏导,并宣传法治知识。

第二步,与父母双方面对面,宣传科学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共同探讨离婚后家庭教育新模式。

第三步,父母和未成年人同席沟通,坦诚布公,畅言心声,冰释前嫌。

法官说法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始于累土。”家庭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工程,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和谐,民族的兴旺,祖国的富强。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堡镇法庭于年初迅速成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关注每一件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引导父母重视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对于法院应该以何种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该案作出了新探索。

离婚之日既是夫妻双方生活重要分水岭,也是其未成年子女人生重大转折点,在这一转折点,对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及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有其重要意义,既可以疏导原、被告及其子女的心理,更强调了父母教育子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预防后续家庭教育缺失的产生,有利于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今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

在依法审理婚姻家庭等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同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既是法院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也是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向。要通过多角度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全力护航家长“依法带娃”,展现法律的温情。同时,庭后单次的家庭教育指导是不够的,法院单方面的家庭教育指导也是不全面的,希望有更多的力量关注家庭教育,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助力庭后家庭教育指导这一“后续”工作,不断走向“前端”。

/ 案例3 /

有树,有鱼,又有虾,

这片土地疫情下如何“易”腾退

——某村民委员会诉韦某某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村民流转土地引发的拖欠租金等法律纠纷,影响村民基本民生权益,事关全社会大局稳定。面对遍地树木、满塘鱼虾,如何完成土地腾退?村集体的租金权益又如何才能得到保障?

基本案情

2011年,韦某与村集体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了该村78余亩土地。之后,韦某对流转土地进行了大量投入,修建鱼塘、养殖鱼虾、种植林木……可十年过去了,投入未见回报,连土地的租金都开始拖欠。2021年9月,流转土地所在村集体将韦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同时支付拖欠租金24万余元,且限期将流转的78亩土地平整后返还。

案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来到村委会了解涉案土地及被执行人韦某的基本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韦某除该流转土地上种植的银杏树和鱼塘里的鱼虾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如强制腾退,后续只能处置上述财产。但受疫情影响,短时间内无法找到树木及鱼虾的买家,即使变价也远远不能支付拖欠的租金等相关费用,案件也势必会陷入僵局。

考虑到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上海崇明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变通执行方式,一次次地与当事人沟通执行和解方案,最终拟订了以银杏树和鱼塘抵偿欠付租金的方案,被执行人韦某先行交付土地,村委会再借助镇 *** 招租平台招租,由新的承租人对种植的树木和鱼塘按照拖欠的租金进行收购,收购款项全部支付给农户。

此和解方案,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强制执行让被执行人陷入绝境,很快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后,被执行人韦某将涉案的78余亩土地以现状全部返还村集体,由镇 *** 公开招租。

法官说法

本案流转的土地上种植树木难以处置、鱼塘复垦困难。如简单化处理,直接对土地进行平整,大量的树木难以异地移植,集中变价也会导致价格大幅减损,还需要支付不菲的平整费用。受疫情影响,变价和处置难度更大,不但影响被执行人财产利益,也不利于申请人租金的执行。

考虑到苗木和养殖行业都具有一定市场周期性,涉案土地经营不善,一方面是受疫情影响,另一方面被执行人经营能力不足也有一定影响。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收回土地后仍会进行招租,随着疫情态势向好,如引进其他经营者,涉案土地资产完全可能盘活。基于上述判断,执行法官着眼本案实际,积极主动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强制执行让被执行人陷入困境,实现了双赢,凸显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 案例4 /

外包人员控制25台电脑“挖矿”,法院判了

——朱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

零成本、低门槛、高回报,只需一台电脑足不出户就能“挖矿”致富。这样的“商机”你心动了么?只需一个软件就能远程控制他人电脑一起“挖矿”,这样的“一举多得”你害怕了吗?

基本案情

朱某利用担任某公司网络维运人员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维护的客户电脑上安装显卡和矿工软件、远程控制软件等,非法控制他人电脑共计25台,用于网上“挖矿”获取“以太币”,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1.6万余元。期间,朱某还向同事张某提供挖矿软件,指导张某采用相同方法控制25台他人电脑,用以“挖矿”获利。

裁判结果

上海崇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正在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虽然当前单纯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尚不属于非法行为,但该行为不符合绿色、低碳、节能的社会新风尚,不值得提倡。

本案被告人朱某,为了达到挖取虚拟币获利的目的,还采取了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触犯刑法,锒铛入狱,实在是得不偿失。

/ 案例5 /

谁来帮我移了屋旁的水杉树

——季某某与陈某某排除妨碍纠纷案

水杉树高大挺拔、枝繁叶茂,但落叶繁多,落入房屋天沟中还会影响排水,造成房屋漏水渗水。如何才能既解决邻居间烦恼,又维护好几十年宅前屋后的和睦?

基本案情

季老太和陈老伯是宅前宅后的邻居。陈老伯四十多年前在双方宅基地之间种植了四棵水杉树。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几棵水杉树越长越高,如今距季老太宅基地房屋二到四米不等,高出房屋十米有余。树枝、落叶落在季老太房屋天沟中,经常堵塞下水管道,造成房屋渗水。遇到刮风下雨,雨水更是可能大量漫入屋中。季老太前些年身体尚好,还能经常爬上天沟清理落叶,这些年由于腿脚不便,不能再经常清理,这给季老太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为此曾多次和陈老伯沟通。陈老伯因树龄较长,且四棵水杉树夏天能起到遮阳作用,迟迟不愿移树,引发了诉讼。

案件审理

因季老太和陈老伯均年事已高,承办法官多次实地走访,对树木与房屋间距进行测量,还爬上天沟查看落叶情况。

经过一次次耐心地调解,同时对陈老伯就排除妨碍有关规定进行普法。最终,季老太和陈老伯达成一致意见,均同意移除其中距房屋最近的两棵水杉树,解决了季老太房屋渗水的问题,也满足了陈老伯需要树木遮阳的要求。

法官说法

水杉树的特性就是树干高、落叶多,陈老伯种植的树木靠近邻居的房屋,由于落叶不断掉至天沟,若不及时清理,容易造成房屋漏水渗水等情况,直接影响了邻居房屋的正常使用,应当及时移除,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类民间纠纷在农村较为常见,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把普法贯穿调解全过程,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既维护了农村的社会和谐,同时又倡导了文明乡风。本案正是秉持了上述工作理念和方法,最终妥善化解了纠纷,同时维护了邻里的和睦。

/ 案例6 /

儿子去世了,爷爷奶奶想探望孙女怎么办

——束某某与李某探视权纠纷案

儿子去世了,儿媳因与公婆之间矛盾,不愿让爷爷奶奶探视孙女,爷爷奶奶有探视孙女的权利吗?如何实现呢?

基本案情

束老伯夫妇育有一子,与李女士结婚生下孙女欣欣,之后束老伯夫妇儿子病故,双方为遗产分割产生矛盾多次诉诸法院,遗产分割案件尚未全部办结,双方又为了欣欣的探视权再次来到法院。

束老伯称,李女士为让二老放弃遗产继承,强行带走欣欣并拒绝二老探视的行为是违法的。儿子去世后,孙女欣欣已经成为两位老人的精神支柱,且欣欣自小与爷爷奶奶一起居住生活,李女士的行为亦影响了欣欣的身心健康发展。

李女士称,双方为了遗产的分割先后六次诉诸法院,两案已审理终结,尚有四案在审理中。束老伯在丈夫死亡后转走其银行存款,探视欣欣另有目的。且双方之间关系较差,不存在就探望事宜进行沟通的条件。

案件审理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探视权的直接规定仅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祖父母的探视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非直接抚养未成年一方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需要探视的,可跟随父或母一起探望,其探视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有实现的途径,亦不会造成直接抚养一方的负担。

本案中,夫妻一方已经死亡,若狭义理解法条内容,则会导致祖父母在承担失去子女的痛苦后,还无法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明显有违人伦情理。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祖父母探望孙女符合我国民事行为习惯,亦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应予以保障,具体履行方式亦可参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为防止双方关系再次恶化,同时考虑到双方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竭尽所能多次沟通协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释明。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束老伯夫妇于次月起每月第二周、第四周某日上午在某地探望欣欣,李女士予以配合。

法官说法

俗话说:“隔辈亲,亲在心;隔辈亲,连着筋”。很多家庭中孙子孙女都是爷爷奶奶的贴心小棉袄,更何况年老失独的束老伯夫妇。因为家庭变故和各种矛盾,儿孙绕膝、天伦之乐,这些中国人最珍惜的情感成为束老伯夫妇可望而不可即的幸福。

谁家祖孙醉春风,鸢比高飞论输赢。这场家庭变故,让束老伯夫妇失去了爱子,让李女士失去了丈夫,让欣欣失去了父亲。不能再因大人的矛盾和要争个“输赢”的赌气,让束老伯夫妇再失去了孙女,让欣欣再失去爷爷奶奶。

因此本案不可片面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将探视权限定于父或者母。虽然法律未直接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探视权作出规定,但是按我国国情、本案案情及公序良俗原则,本案束老伯方对欣欣理应具有探视权。

同时考虑到探视权行使不能影响欣欣的正常生活,通过调解的方式获得李女士的认同,既有利于今后束老伯夫妇顺利探视,也有利于修复双方关系。

本案通过不懈努力得以调解成功,双方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更希望双方在之后的探视履行中看到幼小可爱的欣欣时能进一步放下成见、缓和矛盾,共同为欣欣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氛围。

/ 案例7 /

来沪务工人员被欠薪两年多,

法院帮他们要到了

——吴某某与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案

从外地来上海务工,遇到公司经营不善,辛勤劳动的报酬被拖欠两年多。如何才能帮助来沪务工人员拿到报酬?被告公司经营每况愈下,还有重新焕发活力的机会吗?

基本案情

吴某是从安徽来沪务工的“80后”,2019年8月,他从某文化传播公司(后称传播公司)处承包了上海某商场围栏制作项目。自2019年底起,传播公司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迟迟无法按约向吴某支付酬劳。吴某多次讨薪无果,直至2021年1月,传播公司向吴某承诺,一定在2021年5月底之前付清全部未付款项,然而这承诺最终还是变成了“空头支票”。直到今年4月,传播公司依然无力向吴某支付款项,吴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

上海崇明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积极与被告沟通,传播公司表示完全认可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但目前因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严重困难,希望可以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并免去原告所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与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沟通后,承办法官依托微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吴某同意不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传播公司则承诺于5月底前尽全力筹措资金清偿欠付原告的款项。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目前的处境,对于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法院依法予以免交。

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对案件的履行情况及时跟踪,通过电话沟通得知,至2022年6月初,传播公司仍未能将该笔款项支付给吴某。考虑到吴某疫情期间无收入、急需该笔款项支付其他工人工资,承办法官积极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协调付款方式,最终,传播公司分两次付清了全部款项。

法官说法

疫情影响下,民营企业面临着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本案中,被告是一家小微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原告作为一名来沪务工人员,还另有数名来沪务工人员在其带领下从事各类工程施工、修缮等工作,该笔定作款是他们多日风吹日晒之下辛苦劳动所得。

本案涉案标的金额虽不大,但对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一笔重要的款项,关乎到他们正常的生产生活。在疫情期间,法院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通过在线调解的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被告顺利复工复产渡过难关创造了有利条件。

/ 案例8 /

企业停工停产了,我的报酬怎么算

——张某某与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案

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有些公司会涉及短期停工停产。在此期间,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还发吗?发多少?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张先生进入一家建筑公司的项目工地从事保安工作,并住在工地门口的临时板房内。双方口头约定劳动报酬为100元/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但不对张先生进行考勤。2020年初,该工地受疫情影响陷入停工状态,此后公司仍会间断性地安排、指挥张先生进行清扫、开门等工作。直到2020年5月底,公司通知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离开工作场所、上交工地钥匙。

张先生认为公司未全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100元/天的标准支付拖欠的工资。公司表示,虽然不对张先生进行考勤,但会对他的实际工作天数进行核实,再按100元/天的标准发放报酬,没有任何拖欠。后,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按3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张先生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报酬。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本案中,张先生工作的项目工地在2020年初受疫情影响陷入停工状态,公司不对张先生进行考勤,但结合张先生的工作性质,仍会间断性地安排其工作,张先生仍处于公司管理下提供劳动,公司应向张先生支付劳动报酬。

考虑到疫情下工地停工停产属于不可抗力,且工地停工停产后,张先生工作内容发生显著变化,故劳动报酬应作相应调整,根据本案案情,法院判决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张先生支付停工停产期间工资。

法官说法

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但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其权益保护也不容忽视。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与用人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停工停产不同,并非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原因所致。

对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待遇支付标准可以通过用人单位与职代会、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等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如少数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妥善处理因疫情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既要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注重保障企业的生存发展。

/ 案例9 /

获利近40万!“收集”医保卡倒卖药品赚差价

——茅某诈骗罪及孙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没有医保卡买药有点“贵”,使用“收集”医保卡大量购买医保药品,再转卖给他人赚差价。正规渠道进货卖药利润有点“少”,明知是他人使用多张医保卡低价购入的药,仍然收购贩卖只为多赚钱……你问行不行?你看“刑”不“刑”?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间,被告人茅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冒用他人医保卡至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多家医疗机构配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被告人孙某明知上述药品系犯罪所得,仍向茅某支付7万余元予以收购并出售牟利。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茅某暂住处及车上查获药品984件,在被告人孙某住处查获药品130件。

裁判结果

上海崇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医保卡多次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判决被告人茅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说法

医疗保障基金是群众的“救命钱”,医保卡的安全使用不仅关系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也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但有一部分人却抱着侥幸心理对医保卡里的医疗保障基金动起了歪脑筋。

本案是典型的收集医保卡→配药转卖→药品外销的涉医保药品犯罪。

由于医保药品的收购价格和转卖价格之间存在较大获利空间,被告人茅某在利益驱使下,利用收集的医保卡从医疗机构获取医保药,转卖后非法牟利而被告人孙某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法律并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不法分子“收集”医保卡的常用伎俩有:1.以帮忙买药、自己不够医保报销门槛等为由,骗取周围亲戚、朋友手中的医保卡;2.以承诺帮助达到医保报销门槛等为由,骗取使用他人手中的医保卡;3.以给予好处费、租赁费等方式面向不特定人群租用医保卡。需要注意的是,不参保人员将自己的医保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不仅可能面临医保账户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追缴医保基金损失、承担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等后果,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案例10 /

酬金制还是包干制?开发商和前期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物业管理费收费模式

——顾某某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白纸黑字约定好了物业服务收费形式为“酬金制”,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又擅自签订补充合同,将收费形式改为“包干制”。业主:问过我意见了吗?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被告某开发公司就其所开发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与被告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收费形式为“酬金制”。

2016年5月,上述合同到期,两被告另行签订《前期物业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被告某物业公司按包干制形式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由小区业主向被告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管理费,盈余或亏损均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此时,该小区业主大会尚未成立。

2012年,原告与被告某开发公司签署《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涉案小区某弄某号房屋。2019年其获知《前期物业合同补充合同》有关内容后,就“包干制”提出异议,后经协商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上海崇明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建设公司未征求其他业主意见,擅自变更收费形式显属不当,将收费形式由酬金制变更为包干制,事实上排除了业主对可能存在的物业服务费用结余部分财产权益,属于排除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开发公司与被告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补充合同》中涉及包干制的部分无效。

法官说法

长期以来,包干制是物业服务行业的主流计费模式,但酬金制具有更强的财务透明优势,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2022年初,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为酬金制推广提供了规范指引。但由于长期以来物业服务行业习惯于包干制,导致酬金制推广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矛盾纠纷。

前期物业合同不同于普通合同,除约束合同载明的双方当事人(即建设公司和前期物业公司)外,对购买房产的业主也有约束力。建设公司和前期物业公司不得以业主不是前期物业合同当事人为由,排除业主对前期物业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更不可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前期物业合同条款涉及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等内容的,相关条款应属无效。

本案中,两被告未告知其他业主,擅自将“酬金制”变更为“包干制”,不但为业主知晓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参与物业管理设置了障碍,更剥夺了业主分享物业经营收益的权利,确有必要通过一定机制对业主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由于涉案小区虽成立业主大会,但建设公司(即开发商)和小业主双方均无法达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总人数过半数的“双过半”条件,业主大会事实上陷入僵局。小业主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确认《补充协议》无效,既有助于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打破业主大会“僵局”,推动涉案小区物业管理尽快驶入正轨。

来源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文字:何瑞鹏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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