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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绑架富豪(宜宾富豪被抢劫)

谢邀。

又要重复一遍,中国刑法我不熟,不多说。我说新加坡刑法。

在新加坡,首先胁迫是否适用,取决于检方起诉谋杀(murder,基本等同于美国的一级谋杀)还是恶意杀人(culpable homicide not amounting to murder,基本等同于美国的二级谋杀),以及如果检方起诉谋杀,法庭会不会判决谋杀。适用的意思是说,如果被告能够证明确实被胁迫的话,则杀人无罪。

小知识:在新加坡如果法庭判决谋杀罪不成立,会自动考虑是否满足恶意杀人,不需要检方另外起诉。

据我所知中国无此区分概念。两者区别在于量刑。前者可以判到死刑,后者最多判到无期徒刑(新加坡的无期不会像中国一样减刑到20年的,无期就是一辈子,只是超过25年可以申请假释而已,还不一定给你)。而和胁迫的关联在于,前者不适用胁迫犯罪,后者适用(法条见新加坡刑法典第94条之规定)。引用Chan Wing Cheong的文章:

“a certain degree of moral courage is nevertheless demanded such that the defence is not available to murder and offences against the State punishable with death. In such cases, accused persons are expected to sacrifice themselves (or the other persons threatened) rather than commit these serious offences.”

大概意思是说,如果你不杀人就会被杀死的话,法律要求你牺牲自己。

假设被告恶意杀人成罪,则被告需要证明其确实受胁迫。

根据Public Prosecutor v Ng Pen Tine [2009] SGHC 230,

胁迫的成立条件有5个:

1)被告受到死亡威胁;

2)死亡威胁的对象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其他人(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3)必须是即刻的死亡威胁;

4)被告必须按照通常人的判断得出结论,该死亡威胁确实有可能实施;

5)被告所受的死亡威胁必须不能是由自己主动申请,或者主动自残造成。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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