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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法院刑庭电话号码(安岳县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献礼——典型案例

编者按: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第一要务,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人民法院对重难点案件的认真剖析,及时、准确、规范发布案件信息,通报案件审理情况,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公正寄予了更高的期待。安岳法院自1950年成立以来,审理的案件数不胜数,到底哪些最具有标杆意义且影响深远?

安岳法院从浩瀚案海中,撷取了四类(刑事、行政、民事、执行)典型案例,从今天起,陆续和大家一起分享,一起献礼祖国七十华诞!

·刑事案例·

01 被告人王某某反革命案件

(1954)法刑字第638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某系前 *** 军官,后混入互助组窃据文书职务,鼓动威胁群众抗拒破坏“生产”“秋收”评比,破坏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典型意义:1951年2月根据中央要求,正式公开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刑事单行法律。该案系安岳县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实施后判决的首例反革命案件。对安定社会秩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新生的人民政权具有积极意义。

02 被告人杨某某贪污案

(1955)法刑字第747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粮库会计职务便利,贪污人民币一百二十元,拉用公款二百元(当时的说法为“拉用”)及拉用粮食做投机生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相关规定,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1952年4月21日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是我国首部惩治职务犯罪的刑事单行法律。该案系安岳县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实施后判决的首例贪污案件,有效遏制了地方 *** 的滋生和蔓延。

03 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案

(1980)法刑字01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程某某因琐事与罗某某发生纠纷,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裁缝剪刀将罗某某之女刘某某头、面部刺伤。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安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刑事成文法,结束了我国刑事审判长期无法可依的状态。该案系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后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

04 被告人唐某某犯流氓罪案

(1983)法刑字第42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唐某某采取多种手段奸污女青年八人,致其中二人受孕,并在公共场所抚摸侮辱女青年七人,扰乱社会秩序。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相关规定,安岳县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典型意义:为迅速扭转社会治安的不正常状态,1983年8月25日, *** 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严打斗争。该案系安岳县人民法院在开展严打斗争以来审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

05 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案

(1998)安刑初字第06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与他人因向王某甲借钱不成,遂用随身携带的西瓜刀、马刀将王某甲砍致轻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相关规定,安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蔡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年。

典型意义: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案系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后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新增罪名第一案。所涉罪名是对原流氓罪的细化分解,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多个兜底性罪名被取消,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的进步。

06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 苏某、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2010)安岳刑初字第34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入户盗窃现金、电脑和手机等物品,被告人苏某、周某明知张某所卖物品是盗窃所得,仍低价收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相关规定,安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苏某、周某管制二年、一年。

典型意义:201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积极意义。该案系安岳县人民法院运用“量刑规范化”制度进行裁判的第一案。

07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案

(2011)安岳刑初字第141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相关规定,安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体现了刑事立法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有效遏制了酒后驾驶行为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的严重危害。该案系安岳县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审理的第一起以危险驾驶入罪的案件。

08 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运输 *** 罪 申某某犯运输 *** 罪案

(2016)川2021刑初276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申某某明知陈某某在成都购买 *** ,仍将车交给陈某某驾驶并随其一同返回安岳。陈某某将一袋重20克的 *** 卖与喻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安岳县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 *** 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运输 *** 罪判处申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典型意义:2016年10月11日,两高三部发布实施《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进行庭审实质化改革。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及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等实质化审理模式,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该案系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审理的第一案。

09 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川2021刑初236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经营火锅餐饮期间,收集、炼制回收油后勾兑为火锅锅底销售给顾客食用,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陈某某等人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等经营活动,对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承担赔偿金67万元。

典型意义: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该案系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资阳市第一例涉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0 被告人唐某某、王某1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2018)川2021刑初244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1等人组成以唐某某为首,王某1、王某2、曹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单独或伙同陈某某等人在安岳县某某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开设 *** 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相关规定,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王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2018年1月, *** 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该案系安岳县人民法院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判处的资阳市第一例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对恶势力团伙犯罪的惩处,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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