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谈谈录音证据证据合法性的问题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是这么说的: 未经对方允许,采取隐秘的方式进行录音,不会必然导致证据不被采纳。具体要看几方面: 1、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里指的主要是隐私权,一般认为,在录音对象的住所以窃听的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不合法。但此次事件中,据报道,录音是极创引力文化传媒公司董事长 *** 朝在员工大会上的讲话片段,并不属于私人生活隐私。随意进行检索,就可以找到大量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对在工作、商务环境中未经对方同意获取的录音证据合法性进行了确认。 2、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并没有法律禁止员工以平和的手段录制高管在公司会议上的讲话。有人可能猜测,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录音,法律是否会做出限制,实际上,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并不一定影响证据被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进行公开质证,但这一规定本身也也说明了,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是可以被采纳的,只是质证方式需要调整。 3、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这一条主要针对其他不被社会道德所接受的偷录行为,比如在他人经常路过的地点设置隐秘摄像头,雇佣 *** 跟踪等等。按照网络流传的说法,相关录音是 Yamy 同事在员工会议上录制的,不太可能落入这一类。 看看徐董事长咨询的律师怎么说吧,个人觉得,围绕证据合法性问题,搞不出什么花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