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关心的问题:宠物的管理办法有哪些(宠物的管理),本文通过数据整理汇集了宠物的管理办法有哪些(宠物的管理)相关信息,下面一起看看。

宠物的管理办法有哪些(宠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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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条例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宠物 饲养 也有相关规定。下面是我精心为你整理的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一起来看看。

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1

为加强侯堡社区各小区宠物饲养管理,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侯堡社区各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对饲养宠物实行严格限养、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社区宠物饲养管理办法。

二、严格执行饲养宠物登记制度,养宠物居民需带两张宠物彩色照片及本人相关信息到小区进行登记。

三、区内只允许养小型观赏犬等宠物,必须圈(栓)养,严禁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鸡、鸭、羊、猴等动物。

四、饲养小鸟、鸽子的居民,要严格 *** 限地,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五、居民宠物要定期到地方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疫苗,持检疫证到社区办理登记,以后每年检查一次。

六、饲养宠物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不得携宠物进入广场及 其它 公共场所;

(2)小型观赏宠物户外活动时,必须束宠物链(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并由成年人牵领,遛宠物时应当避开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 儿童 ;

(3)禁止在小区草坪、绿地遛宠物。

(4)宠物户外排泄粪便,饲养人必须予以清除,不得影响居民出行;

(5)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及休息,如有要积极采取有效 措施 予以制止,

七、由于养护宠物管理不妥,对他人身体、财物造成伤害的,饲养人必须赔偿其相关损伤损失。

八、有违反本宠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记录到不文明行为台账本,同时将进行温馨提示、约谈、曝光,对屡教不改的交相关部门处理,直至该宠物脱离小区。

九、遵守社区的其他相关规定。

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2

为美化、净化小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规定。

一、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地方,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二、饲养犬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犬许可"、"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犬不得出入本小区。

三、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系好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及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四、住户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时,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医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由饲养人承担。

六、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置,禁止随意遗弃或掩埋在小区内。

七、小区内全体业主、住户应遵守上述规定,欢迎广大业主、住户向市城管办、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服务中心举报无证养犬的违规行为。

请小区内饲养宠物的业主、住户应及时到服务中心做好宠物登记,建立宠物档案。

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3

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选址、规划、饲养、消毒、用药、防疫、诊疗、废物处理和组织管理行为,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原则

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坚持人畜分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建设要求

(一)选址条件。

1、符合当地养殖业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建在规定的非禁养区内。

2、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3、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建设永久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加工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充分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

4、坚持农牧结合、生态养殖,既要充分考虑饲草料供给、运输方便,又要注重公共卫生。

5、建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6、距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它畜禽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上。

(二)规划布局。

1、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整齐紧凑,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动物防疫。养殖场、养殖小区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3部分。管理区、生产区处于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处于下风向。

2、管理区包括办公室、值班室、消毒室、消毒池、技术服务室。

3、生产区包括畜禽圈舍、人工授精室、兽医室、隔离观察室、饲草料库房和饲养员住室。牛羊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运动场、青贮窖,养羊场、养羊小区建设药浴池。兽医室、畜禽圈舍、饲草料库房、青贮窖和饲养员住室保持一定距离。生产区入口处设消毒池。

4、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畜禽隔离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沼气池、粪便堆积发酵池等),并距生产区一定距离,由围墙和绿化带隔开。

5、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人员、畜禽和物资运转采取单一流向。净道主要用于饲养员行走、运料和畜禽周转等;污道主要用于粪便等废弃物运出。

(三)公共卫生设施。

1、养殖场、养殖小区周围建有围墙或其他隔离设施,入口处设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2、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集中给水方式,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5027)的要求。

3、排水设施完备并保持畅通,防止雨季污水满溢,污染周围环境。

4、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建设专门的粪便贮存与处理场地,其位置设在生产及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5、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废弃物处理区建设焚尸坑,用于对病死畜禽尸体、流产胎儿、胎衣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焚尸坑周围定期消毒。地下水位较浅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安装小型焚尸炉。

6、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各功能区域之间设置隔离带,以便于防火及调节生产环境等。

(四)畜禽圈舍建设。

1、畜禽圈舍按照畜禽品种饲养要求统一设计建造,场区设计符合《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要求,力求科学、经济、实用。

2、畜禽圈舍内环境温度、湿度、通风、光照和空气等条件适合不同畜种、不同生产用途、不同生长阶段畜禽的生长发育需要。

3、相邻畜禽圈舍纵墙、端墙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少于7米,畜禽圈舍与围墙距离不少于3米。

三、养殖规模

(一)养殖场规模。养猪场:饲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羊2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家禽养殖场:年存栏蛋鸡50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家兔养殖场:饲养家兔1000只以上。

(二)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小区占地面积、入驻农户数量、养殖规模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川塬区在10亩以上,山区在5亩以上。以入驻农户计算,每个养殖小区不少于5户。以养殖数量计算,各畜种最低饲养规模为:养羊小区:饲养繁殖母羊300—500只,或年出栏肉羊1000—1500只。养牛小区:饲养繁殖肉牛(奶牛)100—150头,或年出栏肉牛300—500头。养猪小区:饲养基础母猪200—300头,或年育肥出栏瘦肉型猪(包括提供种猪)1500—3000头。养鸡小区:饲养蛋鸡1—2万只,或年出栏肉鸡3—5万只。

河西5市及中东部土地面积较广的地区,饲养规模应在上限以上,其他地区饲养规模应不低于下限。

四、品种引进及利用

(一)养殖场、养殖小区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进系谱、合格证齐全的畜禽品种(包括遗传材料)。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引进的种畜禽符合品种标准和质量要求,引进后加强选种选配,积极开展人工授精,确保优良畜禽品种的种用性能得到充分发挥,并及时做好种用畜禽的更新换代。

(三)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从非疫区引进种畜禽,引进的种畜禽经检疫确定为健康,并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四)引进的种畜禽隔离观察30天,经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检疫部门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生产使用。

(五)只进行育肥的商品生产场和小区引进畜禽时,首先从达到无公害产地认定标准的养殖场引进,经隔离观察确定为健康后,方可合群饲养。

五、饲养管理

(一)日常管理。

1、及时调整畜禽存栏结构,做到畜禽品种、畜群结构合理,公母比例适中。采用科学工艺流程,针对不同品种、不同生产性能、不同年龄段畜禽实行分舍饲养,推广“全进全出”养殖方式。

2、畜禽圈舍内饲养密度适宜,生产环境和生产用具保持清洁卫生。

3、做好防鼠、防虫、防蝇工作,禁止猫、犬等其他动物进入场区。

4、饲养人员保持相对固定,并严格按照各项工作规程开展生产活动。

5、畜禽饲养标准参照《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管理准则》(NY/T5151—2002)、《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管理准则》(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奶牛饲养管理准则》(NY/T5049—2001)、《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管理准则》(NY/T5043—2001)和《无公害食品肉鸡饲养管理准则》(NY/T5038—2001)执行。

(二)饲料及添加剂使用。

1、根据不同畜禽不同生产阶段饲喂不同的饲料,奶牛、肉牛和肉羊注意搭配青贮、块根类饲料及青绿饲料。牛羊等反刍动物禁止使用同源动物源性饲料。

2、饲料添加剂为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批准文号的新品种。

3、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有关规定。

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为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按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5、严禁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添加剂。

6、不得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草料。

六、疫病防治

(一)免疫接种。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当地动物防检疫部门指导下,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当地流行病学特点,制定免疫程序,积极开展疫病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免疫档案,并做好免疫标识的佩带。

(二)消毒。

1、养殖场、养殖小区卫生消毒制度化。选用符合兽药管理规定的环境友好型消毒剂,确保使用后人畜禽安全、设备无损害,并在动物体内不产生有害残留,不造成环境污染。

2、针对养殖场、养殖小区环境、进出人员、车辆、畜禽及圈舍、饲养用具等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消毒措施,选择不同消毒剂、按照不同浓度进行消毒,并定期更换消毒剂类型。

(三)兽药使用。

1、养殖场、养殖小区所需兽用药品为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畜禽用药由有资质的兽医人员开具处方,并在其指导下按照兽药标签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2、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和药物添加剂,严格执行有关停药期的规定。

3、畜禽不同饲养阶段科学使用药物。

(四)疫病诊断控制。养殖场、养殖小区主动配合当地动物防检疫监督机构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控和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疫情 报告 制度,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及时上报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并积极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处置。

(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场、养殖小区及时隔离病畜禽,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病死畜禽出售、丢弃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七、组织管理

(一)组织形式。

1、养殖小区成立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对小区实施“八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养殖畜种、统一饲养标准、统一疫病防治、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无害化处理、统一产品销售、统一开展产地认定和产品质量认证。

2、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必要的改良、防疫、诊疗器械和检验设备。

(二)人员管理。

1、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负责畜禽品种改良、疫病防治、卫生消毒、兽药使用等工作。

2、养殖场、养殖小区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生产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聘请畜牧兽医专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科学养殖水平。

(三)制度管理。

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建立管理制度,包括目标管理、技术操作规程、饲养档案、物品管理、畜禽出入场管理、兽药(疫苗)购进使用管理、饲草料(添加剂)加工使用管理、卫生防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疫情监测登记报告、畜禽传染病控制、环保管理以及生产人员培训、产品销售等制度。

(四)档案记录管理。

1、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专人负责档案记录与管理。饲养单元建立规范的档案记录和生产记录,所有记录保存2年以上。

2、每批、每群畜禽都有相应的资料记录,包括畜禽来源、品种、代次、数量,饲料来源、消耗及饲养技术,配种、分娩、成活、育成、销售或淘汰情况,发病、死亡情况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结果、用药、疫苗免疫种类、免疫时间等记录。

3、有完整的种畜系谱档案和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八、废弃物处理与污染防治

(一)养殖场、养殖小区废弃物处理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污染物排放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并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干法清粪工艺,及时将粪便单独清出,并将产生的粪便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不宜将尿、污水混合排出,不得将粪物随意堆放和排放。

(三)养殖场、养殖小区内排水系统实行 雨水 和污水分离,污水产生量较大的猪和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宜采用沼气发酵方式处理污水。养殖小区既可以养殖单元为单位建设沼气池,也可统一进行沼气处理,处理后的沼渣及沼液可用于农田施肥。

(四)养殖场、养殖小区内畜禽粪便可采用自然堆积发酵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采用机械强化法进行高温好氧发酵处理生产有机肥。处理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m),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恶臭污染。

九、备案管理

(一)备案条件及要求。全省范围内已建和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都应根据本办法开展备案登记工作。备案登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备案程序。

1、养殖场、养殖小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报告,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备案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养殖场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2)饲养的畜禽品种、数量、来源;

(3)养殖场建设布局、建筑面积;

(4)生产、防疫、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艺及设施设备情况;

(5)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学历、技术职称;

(6)生产管理、卫生防疫措施等。

2、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接到备案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由相关行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经审查验收合格者,予以备案登记,发给畜禽标识代码(参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发放);不合格者,将审查验收结果及未予登记的原因书面通知申报单位,经整改达标后,再行申报登记。

十、本办法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一页更多精彩“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文

   制定宠物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小区宠物 饲养 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下面是小区宠物管理规定篇 范文 ,欢迎参阅。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篇1

第 一 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第三条 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

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 其他宠物豢养规定。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 二 节 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五条 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六条 养犬人必须到所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七条 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 三 节 小区内养犬规定

第八条 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物业客服中心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条 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 四 节 小区内遛犬规定

第十一条 小区主要道路、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 儿童 ;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客服中心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

第 五 节 处 理 办 法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 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客服中心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对于不采取 措施 的,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客服中心,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

第十七条 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客服中心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第十八条 宠物死亡,养主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在小区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

第十九条 凡在小区内乱窜,无养犬人牵领管理的犬只,物业客服中心将视为流浪狗,并组织专门人员抓捕,或赶出小区,以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篇2

根据《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本小区为犬类禁养区的范围,结合有关规定和小区大多数业主的意见。为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并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小区禁止饲养各种犬类和各类宠物(猫、蛇、鳄鱼、鸽子等);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二条 导盲犬按《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依法饲养;

对现有养犬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到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二条 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对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小区管理处应做好督促、检查;

第三条 养犬人必须持《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饲养行为。

第四条 养犬人应看管好所饲养的犬只,不得因犬叫声而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对噪声较大的犬只,应采用加嘴套或牵出小区等 方法 加以控制;

第五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不得在楼道内、架空层或人流较多区域内溜犬,并主动避让老人、孕妇、儿童及残疾人;

第六条 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应的保洁费(每次100元),否则将犬只驱逐出本小区;

第七条 犬只乘坐电梯时,养犬人应为犬只戴嘴套或由养犬人抱乘电梯,并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期;

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公司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驱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条 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公司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公司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条 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条 因犬造成的人员伤害,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院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有权向公安机关上报。

第五条 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公司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向养犬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宠物死亡,养主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在小区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

第七条 凡在小区内乱窜,无养犬人牵领管理的犬只,管理处将视为流浪狗,并组织专门人员抓捕,或赶出小区,以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

以上管理规定,请广大业主互相转告,并自觉履行。让我们共同创造一个文明、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

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1月1日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篇3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第三条 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 其他宠物豢养规定。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 二 章 法 律 依 据

第五条 《市犬类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第六条 《市犬类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第七条 《市关于依法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第八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限制养犬规定》

第 三 章 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十条 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十一条 养犬人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 三 章 小区内养犬规定

第十三条 园区每户只准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能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小区管理处应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 四 章 小区内遛犬规定

第十六条 为避开人流高峰,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养犬人在小区内溜犬时间应在每天早上7:30分以前,晚上20:30分以后, 其它 时间均不准在小区内遛犬;

第十七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溜犬;

第十八条 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和居民休闲活动区;

第十九条 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应的保结费(每次五元),否则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或驱逐出本住宅区;

第 五 章 处 理 办 法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公司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驱逐出住宅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 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公司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公司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二条 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公司,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

第二十四条 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公司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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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和平区、东丽区几个小区采访时,发现不少遛狗不拴犬绳的现象,不少宠物狗处于“放养”状态。在和平区岳阳道泰华里小区,一名中年男子双手插兜慢悠悠地走着,一条小宠物狗在他前面颠颠地跑着,时不时四处闻闻。在东丽区昆俞家园,一名大爷在小区健身区悠闲地散步,一条白色的宠物狗在他身边自由地跑来跑去。几个孩子正在旁边玩,这条宠物狗围在其中一个小男孩腿边转来转去。小男孩有些害怕地往其他人身后躲,大爷并未制止自己的宠物狗,只是说“别害怕,不咬人”。过了一会儿,等宠物狗玩累了,大爷才抱起它回家。

住在昆俞家园的宋女士说:“我最反感听到‘我家狗不咬人’这句话,我觉得这样说很不负责任。谁敢保证宠物狗就不咬人呢?遛狗不拴绳,既不文明,也容易出现意外。我虽然害怕狗,但并不反对别人养狗,只是希望宠物狗主人能尽到看管责任,互相理解。”

同样养宠物狗的胡先生说,他也不认同遛狗不拴犬绳。“我有一次出去遛狗,看到一条没拴绳子的宠物狗朝着我家狗冲上来,一边跑一边狂吠,我赶紧把自家的狗抱了起来,并告诉对方遛狗要拴绳,没想到人家并不理会。”胡先生无奈地说,因为遛狗不拴犬绳,吓到老人、孩子的事时有发生,邻里之间为此争吵,十分伤和气。

便溺不收拾成公害

住在北辰区双街镇国耀上河城的居民王先生向记者反映,有时候在小区里走路,不超过10米就能看到一摊狗粪便,花坛底部、墙根下,经常能看到狗尿。“更有甚者,有些养宠物狗的人在地下车库遛狗,狗便溺后也不收拾,引起其他业主的强烈不满。有人在业主群内反映此问题,还有人在小区内贴出字条表达不满。”

住在同一小区的李女士,每天早上会在小区内晨练,有一次刚走几步就感觉脚下踩到了东西,低头一看,鞋底粘满了狗屎。王先生说,虽然后来小区物业表示会及时清理狗粪便,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养狗是合法权利,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自己的宠物狗负责,也对他人负责。”王先生和李女士不约而同地表示。

文明养犬邻里和谐

有人认为,养宠物狗是个人爱好,其他人无权干涉。实际上,文明养犬也是宠物主人应尽的义务。

吴颖是一家宠物店的经营者,自己家里也养了三条宠物狗。“我平时外出遛狗,一定会牵绳;带狗乘电梯,会给它们戴上嘴罩;还会随身携带卫生纸、塑料袋捡粪便。这样一来,即便有邻居不养狗、不喜欢狗,也不会讨厌我家的狗,在路上或电梯里碰到了,还会说一句‘狗真乖’,反而拉近了邻里关系。”吴颖说,养宠物看似是个人的小事,其实关乎公共安全,也关系到邻里和睦、社会和谐,而且已经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我经常看到社区宣传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我们每一名养犬者,都应该自觉成为文明养犬的传播者、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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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管理狗狗

管理的好坏是幼犬生长发育的重要因素。对2~3个月的幼犬更需要耐心细致的管理。因为这不仅与幼犬的体质发育关系极大,而且对神经活动的正常发育有直接的影响。对幼犬的管理,主要抓好:

(1)安排散放运动。幼犬的散放运动之初,最好成窝随母犬一起进行,每天2~3次,每次30分钟左右。随着幼犬年龄的增长,散放时间应逐渐加长,每次可达1小时左右。在散放运动过程中,可令幼犬通过自然小障碍物、小沟,攀登小山、上下楼梯等,加以锻炼,但要适度,不能强迫。

(2)搞好犬体及犬舍卫生。幼犬从断奶开始,就应经常给它梳刷和洗澡。这对促进其皮肤的血液循环和新陈代谢,防止皮肤病的发生以及机体的功能和代谢调节,均大有益处。由于幼犬的皮肤薄,较敏感,所以在梳刷和洗澡时忌粗暴或用力过猛,宜操作轻快使犬有舒适感;也不应用碱性大的肥皂和洗衣粉给其洗涤,而宜用药皂、宠物洗毛精等进行洗涤。洗澡完毕,尽快用干毛巾将被毛擦干,或用吹风机将被毛吹干,防止幼犬感冒。

犬舍及犬床要经常打扫干净,及时清除粪便及污物,定期消毒。垫草要经常日晒,并及时更换。犬舍要经常保持干燥和空气流通,做到防暑防寒。

(3)定期驱虫。幼犬容易感染蛔虫或其他寄生虫,这对幼犬的生长发育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幼犬应从断奶后,就投给适当的驱虫药,以后每隔2个月左右重复给药,直到6月龄为止。常用的驱蛔虫药有盐酸左旋咪唑,10毫克/千克体重,1次口服;驱蛔灵(噻咪唑),10毫克/千克体重,1次口服。

(4)及时去势。当犬主不希望犬繁殖,或为了改变犬的特性,使其更宜于饲养和相处,就应及时给幼犬去势。为了防止意外,去势应该请兽医来做。公犬去势的最佳年龄为6~12个月龄,最好的季节是春、秋两季。去势应在天气晴朗、无大风的日子里进行。母犬的绝育手术一般在出生后4~5个月时进行。最好是将其卵巢和子宫全部摘除。

另外,根据需要,还应在1~2个月内及时给犬断尾;2~3个月适时给犬截耳,将爱犬修饰的更加漂亮。

饲养宠物的有关规定范文

为了加强对禁养家禽家畜和规范饲养宠物的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饲养宠物需要制定相关规定。下面是我精心为你整理的饲养宠物的有关规定范文,一起来看看。

饲养宠物的有关规定范文1

天时名苑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第三条 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 其他宠物豢养规定。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 二 章 法 律 依 据

第五条 《市犬类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第六条 《市犬类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第七条 《市关于依法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第八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限制养犬规定》

第 三 章 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十条 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十一条 养犬人必须到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 四 章 小区内养犬规定

第十三条 园区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小区管理处应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 五 章 小区内遛犬规定

第十六条 为避开人流高峰,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养犬人在小区内溜犬时间应在每天早上7:30分以前,晚上20:30分以后,其它时间请勿在小区内遛犬;

第十七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溜犬;

第十八条 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和居民休闲活动区;

第十九条 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其他业主或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应的保结费(每次五元),否则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或驱逐出本住宅区;

第 六 章 处 理 办 法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公司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驱逐出住宅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 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公司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公司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二条 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公司,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

第二十四条 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公司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第二十五条 宠物死亡,养主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在小区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抵触,该条款无效。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

饲养宠物的有关规定范文2

关于禁养家禽家畜和规范饲养宠物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禁养家禽家畜和规范饲养宠物的管理,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园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第二条 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饲养任何家禽家畜和宠物。

第三条 教职工及家属饲养宠物一律实行栓养或圈养,不准放养。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性较大的宠物。饲养宠物者不得在校内遗弃所养宠物。

第四条 饲养宠物必须按规定办理“准养证”和“检疫证”(分别到当地 *** 公安机关和畜牧检疫机关办理),并持相关材料及时到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登记备案。按时给宠物接种疫苗。

第五条 禁止携带宠物到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宿舍区、图书馆、医务所、运动场馆、健身场地等公共场所。

第六条 饲养者对所养的宠物必须严加看管。携带宠物出户时,随时清除宠物粪便;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戴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避开上下班时间,远离师生员工、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确保不伤害他人。

第七条 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宠物影响他人时,饲养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八条 对在校园内未登记办证以及无人看管的宠物、家禽家畜等,学院将进行捕杀(或药杀)。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宠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并向工会、保卫处、后勤管理处、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且屡教不改的教职员工,学院将对其年度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等级,并在职务晋级晋升、年度评优评先中予以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工会、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在师生员工中广泛开展禁养家禽家畜、规范宠物饲养的宣传教育;后勤管理处(卫生所)做好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人事处和相关系(部)处室负责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在本规定所核定的场所发现未按规定管控的家禽、宠物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学院承租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饲养宠物的有关规定范文3

关于严禁放养禽畜及饲养相关宠物的规定

为构建“平安、稳定、和谐”社区,进一步搞好社区环境卫生,营造“文明、祥和、清洁、卫生”的居住环境,严防禽畜病菌给居民带来健康危害及家养禽畜及宠物造成安全危害事件的发生,经社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自2014年11月1日开始,在电化社区范围内开始实施《电化社区关于严禁放养家禽、家畜及饲养相关宠物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化社区所有常住与暂住户。办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家禽和家畜包括猪、羊、鸡、鸭、鹅等。

第二条 社区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有意饲养者,并按乐平市有关规定办理《宠物登记证》;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居民人身安全、卫生的动物。

第三条 社区内饲养宠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

(一)申领《宠物登记证》,登记证应配有宠物的照片和名字,并注明饲养户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以及审验记录,由社区物管办负责监督。

(二)每年由社区物管办负责联系核准的宠物疫苗注射机构对登记的宠物进行免疫注射,预防宠物疾患,避免人畜交叉感染。

(三)对宠物编排号码,发放号牌,号牌应悬挂于宠物明显部位。

第四条 饲养宠物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宠物出户出户时必须挂号牌、束链,并由有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进入社区公共绿地、商店、餐馆等公共场所。 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饲养或牵领人应及时清理。

(三)饲养宠物不得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他人,不得驱使宠物伤害他人。

(四)社区内饲养宠物狗、猪、鸡、鸭、鹅等应于室内圈养,不得在户外拴养、放养,不得随意遗弃。

(五)社区内无人牵领的宠物狗、猫等,三日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宠物对待,可由派出所、社区物管办负责处置。平安志愿者、物管办要不定期组织人员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五条 罚则

(一)凡饲养宠物人或管理人,不按本规定执行,电化委员会不得给予低保申报并不得享受社区任何困难补助和社区其它福利,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报经主管部门取消;

(二)凡在社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卫生的动物,物管办、社区及其他群众均可就地处置,经劝告不及时改正或反复饲养的,给以停止享受社区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

(三)在社区内不依有关办法饲养宠物或不按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处理或补办相关手续;

(四)凡在社区内携带宠物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他人,等伤人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将受伤者送医疗部门救治,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社区鼓励和提倡广大居民对饲养的宠物进行有效监督,有权向职能部门反映并告知饲养户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对违反本规定除给以上述制裁外,不得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评比、评选、奖励等活动,并记入违规名单。

第七条 本规定由电化社区物管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社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范文

在城市里 饲养 宠物必须涉及里邻里,与社区其他居民和环境的关系。下面是我精心为你整理的社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 范文 ,一起来看看。

社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范文篇1

小区户主饲养宠物须知

为了维护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对小区饲养宠物作以下规定。

一、业主持宠物领养证、防疫证明、宠物户籍证明等材料到小区管理处登记。无证明或证明不齐的,不得在小区内饲养。

二、小区公共场所内应栓绳牵遛,不得敞养、不得在绿化带内遛狗。

三、注意公共卫生。产生的粪便应自觉及时清理。

四、不得产生噪声(特别是夜间)妨碍和干扰他人休息。

五、宠物不得单独乘坐电梯,应由主人怀抱后乘坐。

六、小区内严禁饲养鸽子、家禽(畜)。

七、如因宠物伤害和传播疫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该宠物的主人应承担经济责任。

如果饲养宠物违反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制止、广大业主有权谴责,业主应自觉改正,共同维护好小区的生活环境。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为规范各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的宠物饲养行为,防止各种动物传染性疾病(主要指狂犬病、禽流感)的发生;加强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保障小区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良好的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卫生,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辖小区区域,小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养犬,须持有市城管部门核发的《养犬许可证》和市兽医防疫部门发放的《犬类免疫证》,并到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登记备案。

二、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饲养的宠物(包括犬和猫),应按市兽医防疫部门的规定定期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授权的下属市兽医防疫机构为宠物注射疫苗。

三、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携带犬只、猫等宠物到户外活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并发放的牌号;

2、为犬只佩带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不能任其随处走动;

3、犬、猫不可随处大、小便,如有发生须由该宠物的饲养人负责清理干净。

五、禁止携带犬只、猫等宠物出入下列公共场区:区域内各办公、维修场所、活动室、托儿所、小超市、便利店等。

六、小区内居民养犬、养猫及鸟类宠物不得妨害他人,犬吠、猫叫、鸟鸣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时,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 予以制止。

七、犬只、猫咬伤或抓伤他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到附近的卫生了防疫机构或医院进行治疗和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犬只、猫送市兽医防疫部门留验观察,伤者的有关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均由饲养人承担,后果严重的,饲养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公司将不定期进行灭鼠药投放、虫害喷药等工作,请各宠物饲养人留意您的宠物安全,否则,造成宠物死亡,物业公司概不负责。

九、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本规定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社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范文篇2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第三条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其他宠物豢养规定。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法律依据

第五条《市犬类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第六条《市犬类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第七条《市关于依法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第八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限制养犬规定》

第三章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十条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十一条养犬人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三章小区内养犬规定

第十三条园区每户只准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能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小区管理处应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四章小区内遛犬规定

第十六条为避开人流高峰,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养犬人在小区内溜犬时间应在每天早上7:30分以前,晚上20:30分以后, 其它 时间均不准在小区内遛犬;

第十七条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溜犬;

第十八条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 儿童 游乐场和居民休闲活动区;

第十九条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应的保结费(每次五元),否则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或驱逐出本住宅区;

第五章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公司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驱逐出住宅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公司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公司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二条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公司,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

第二十四条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公司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社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范文篇3

社区宠物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

1、居民饲养宠物应按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并到居委会登记备案。

2、居民要定期对宠物进行检查,做好宠物的防疫工作,防止有关疾病传染给人。

3、居民要禁止宠物大声啼叫,纷扰他人,破坏社区安静。

4、居民要禁止宠物随意乱跑,任意便溺。

5、居民禁止携带宠物到社区医院、学校、敬老院、饭店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6、宠物的买卖、转移及死亡应按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居委会登记备案。

7、每天12:30——14:30,22:00——明晨7:00,居民不得携带宠物在街巷玩耍制造噪声,打扰居民休息。

8、在宠物患病期间,居民不得携带宠物到公共场合。

9、如发现宠物患有人畜禽共有的传染性疾病,应立即到居委会 报告 ,采取果断防范措施,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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