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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首富绑架案判决书(宜宾首富绑架案章启英被判刑)  第1张

四川宜宾首富被绑架后遭胁迫杀人 绑匪勒索1亿赎金

■ 追问

被胁迫杀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目前披露的案发经过未经警方证实,暂时无法准确判断章英启在该案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根据多种可能性,章英启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可能面临涉嫌故意杀人罪,构成胁从犯。

被胁迫杀人按情节减轻处罚

韩骁称,章英启与其他绑架他的人构成共同犯罪,涉嫌故意杀人罪。如果绑架他的人只是纯语言威胁,不一定能认定其构成胁从,如果按照网帖披露的“章英启被枪指着胁迫杀害”,绑架者有其他暴力情节的,则可能构成胁从犯。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为法定从轻情节。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另一方面,如果章英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为酌定从轻情节,又被公权力机关认定为胁从犯,为法定从轻情节,存在免除处罚的可能性。理论界中,该问题处罚上存在部分争议,实务中,有受胁迫杀人而不被起诉的案例。2007年,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侦破两起失足妇女被三名男子胁迫去杀“同行”的案件,最后,考虑到杀人出于被迫,昆明市检察院对实施杀人的两名失足妇女,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人质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韩骁指出,我国《刑法》规定了紧急避险制度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韩骁称,经对紧急避险和胁从犯之对比,可知,章英启虽被迫参与杀害第三人行为,但是其行为仍然破坏了法律秩序,在主观上有直接造成第三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第三人死亡,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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