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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怎么办(驳回起诉算胜胜诉吗)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涉及 *** 信息的案件又收到胜诉的决定书!史律师进行复议或诉讼 *** 经常会收到胜诉的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每每有人问到史律师经常赢官司的秘诀,针对这类案件,史律师为大家揭秘自己总结的 *** 信息十大不公开的理由及应对策略。咱们先看一个陕西省的胜诉案例。

案情概述

梁某为陕西省西安市A区居民,在该区拥有合法的房屋,A区面临拆迁,梁某的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2020年5月20日,梁某以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向陕西省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A区分局邮寄《 *** 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以纸质方式书面公开以下 *** 信息:申请人房屋地址(西安市A区某村43号村4号(现42号))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2、申请人房屋地址所在地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A区分局收到该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间内给与任何答复。梁某不服,向A区 *** 申请复议。A区 *** 支持了史律师的观点,作出责令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A区分局依法作出 *** 信息公开告知书。

依法分析

*** 信息公开的十大理由

1、申请理由不公开

2、申请内容不明确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4、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

5、不拒绝也不做答复

6、不属于本机关

7、没有利害关系

8、过程性信息

9、主体不适格

10、不符合“一事一申请”

十大应对策略

申请理由不公开

本文所列案例属于最常见的申请理由不公开,即我们常说的不作为。根据《 ***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 *** 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部门申请获取相关 *** 信息。也即,申请 *** 信息公开应该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人应该证明这一点。

但在实践过程中,行政机关却常常滥用上述规定,随意给申请人扣上“申请理由不合法”的帽子,并以此为由拒绝信息公开申请。如: *** 会先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其信息用途的说明,如果申请人提供了信息用途说明,有的 *** 机关就会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的证明材料。总之就是要找各种借口为难申请人,从而达到拒绝信息公开的目的。

申请内容不明确

《 *** 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4款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实践中,部分 *** 则利用这一规定,只要不想公开,就以“所申请的信息不明确”为由拒绝信息公开,或者据此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而实际上当事人已经提供了法律要求的所有材料, *** 要求补正的材料申请人根本无法获得, *** 只是想借此来阻碍当事人行使权利。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 ***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 *** 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 *** 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 *** 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实践中,这一借口比较少用,但还是存在着部分 *** 以“国家秘密”为幌子,拒绝 *** 信息公开的情形。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

《 ***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 *** 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实践中,这也是 *** 最常用的借口之一,只要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到第三方,哪怕只是涉及到第三方的名称、经营范围这种基本信息, *** 机关也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来处理,再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当事人的申请。此时我们就此作罢嘛?肯定不是《 ***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的 *** 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可以区别处理再做答复。

不拒绝也不做答复

实践中,还有某些 *** 部门遇到信息公开申请,就采取沉默态度,既不拒绝,也不答复。

这些 *** 机关的心态往往是:一是认为大多数申请人都不懂法律,即使自己不作为,申请人也无可奈何;二是认为一般的申请人根本不敢或者不愿去起诉 *** 机关。

不属于本机关

实践中, *** 信息公开的答复往往回复不属于本机关,这样也就可以糊弄申请人了,但是真的如此嘛?《 ***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 *** 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 *** 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因此这样的回复是不合法的。

没有利害关系

近年来,随着公众权利意识日益增长,申请 *** 信息公开的数量也出现了猛增。其中,要求国土部门公开 *** 信息的申请占比较大,在此情形下往往要求申请人和所申请的信息具有利害关系。例如,成都四川某商场承租人拆迁利益案件中,在面临拆迁的过程中,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相应的征地批复等材料。但是国土部门以申请人是承租人,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公开上述材料。幸运的是,经过史律师的努力,当地国土部门公开了相应的信息。

过程性信息

实践中,一些地方 *** 或者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 *** 信息公开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往往任意限缩 *** 信息公开的范围。他们动辄以文件属于“不宜公开的内部 *** 信息”为由拓宽《条例》规定的不宜公开的范围。正如史律师代理的都江堰市的案件中,对于依据征地批复作出的安置方案,被告律师一直主张系过程性信息,可是该过程性信息已经付诸于实施,对当事人的土地进行了清表,可见不属于过程性信息,过程性信息是属于 *** 部门之间的公文来往,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主体不适格

在一般的 *** 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 *** 信息公开需要提供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比如申请人的身份证、承包土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除了需要上述主体资格证明之外,根据《 *** 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者需要具备“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条件,才能申请 *** 信息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审理 *** 信息公开案件的司法解释中,也要求“申请获取相关 *** 信息是否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原告履行证明义务。”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行政机关滥用上述规定拒绝信息公开的情形。

不符合“一事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 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应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

在行政与司法实践活动中,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方式和情况多种多样,以“一事一申请”为由拒绝答复,或者通知重新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刻意逃避履行职责或者是拖延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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