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登堂入室”
北京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在2002年1月份成立后,我们就为如何开展委员会的工作费尽心思。该委员会虽然名称“高大上”,但实际没有什么具体业务。在此情况下,我们只能选择“个案促进法治”的案例研究作为主要工作方向。为了工作需要,我们与时任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合作,设立了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
中心有选择地进行法律援助,希望通过典型个案推进法治进步。2003年我们援助了“孙志刚案”,助推收容遣送制度改革,这极大鼓舞了我们的干劲。由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机制,选评全国范围内类似“孙志刚案”这样的经典案例。
2004年,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成立。我们以此平台争取到全国律协和法制日报社的大力支持,由它们两家作为主办单位,2005年举办了首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2006年,“两高两部”研究室参加,江平、应松年教授等著名学者纷纷亲临现场。
前两年,都是在1月15日发布上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法制日报》《检察日报》都整版报道,接着各地媒体、各大网站、专业网站也分别报道,一时风头无两。
正当两家主办单位准备再接再厉时,它们却因外部原因不得不退出。我们求助于中国法学会,在曾宪义会长的支持下,成立了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下属的案例法专业委员会。通过这个平台,我们与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南方周末报社合作,继续共同举办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
2007年至今,除了2017年(第十三届)那次评选以外,南方周末报社都是活动的联合主办单位。在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的初期,评选内容包括公益诉讼、试验诉讼、港台诉讼等,甚至包括已启动司法程序而未审结的案件。
在影响性诉讼研究的基础上,2009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带领我们承办案例指导制度的课题研究,并于2010年出版了《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与应用》一书。2017年,在时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姜伟牵头主持下,我们与最高院、最高检研究室主要负责同志一起,编辑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案例读本》,中国影响性诉讼成为其中重要部分。中国影响性诉讼登堂入室,为学术界、最高司法机关所广泛承认。
到了2014年,案例专业委员会在王振民会长的带领下升格为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2019年,胡云腾大法官当选为新任会长。从第十五届评选开始,诉讼案件定型为大陆地区的生效判决,且定格为行政法、刑事法、民商法、社会法4个类型。
在案例法学研究会的牵头组织下,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坚守个案促进法治进步的信念。感谢南方周末、中国法律评论、法律适用等媒体和期刊多年来不弃不离的大力支持,以及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等学术机构及其学术力量的鼎力相助!
数量、质量和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短短40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了三百余部法律和有关法律的决定,我国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然而文本的法律现代化显然比法治容易完成。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实践活动,不能停留在文本上,必须在司法个案中验证。
个案促进法治,就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突出特征,是中国法治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
中国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最终聚焦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但是,个案促进法治,需要足够多数量、高质量和有力量的影响性诉讼案件。近年,中国各级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总量超过3000万件,中国已经进入诉讼社会。
这些司法案件究竟多大比例能够成为影响性诉讼案件呢?如果法官、律师、检察官在事后都不愿再多看一眼自己参与的裁判文书,这些案件就并不是活的法律。我们需要在法律文本的每一个规则、每一个节点、每一个体系当中,都有足够数量的影响性诉讼案件作为标志性建筑,标识着法治的方向。足够数量的水滴才会出现水波荡漾,足够数量的星星才会形成繁星闪耀的星系,如果没有足够数量的影响性诉讼,就无法体现案例的价值和功能。
专业性、人民性和时代性
影响性诉讼之所以称为影响性诉讼,不仅需要数量,更需要质量和它在历史进程的特殊时空中展现的力量,而这体现在影响性诉讼的专业性、人民性和时代性之中。
专业性:司法判决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以法律的名义向全社会宣示我们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这种法律程序、具有法律效力的价值判断,本身必须具有法律科学的专业性:真相、逻辑、理性并形成一个自洽的知识系统,这比空洞的说教更有社会教化力,更能体现法治力量。
人民性:我们观察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它们的共同特征是每一个案件背后都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故事、人民群众的诉求、人民群众的呼声。影响性诉讼的人民性,就是坚持真理,为民 *** 。
时代性:真理具有时代性,公正也具有时代性。从地心说到日心说再到宇宙大爆炸,从万有引力到热力学再到量子力学,人类认知在不断进步。法律工作者也应该与时俱进,保持自己认知的时代性,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做出与时俱进且经得起时间检验的裁判结果。具体说来,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应该体现当代科技进步的成果,不能与科技进步相违背;应该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不能假定当事人对物质要求困乏,对精神生活麻木;应该体现互联网思维和具备全球化视野,不能假装我们看不见别人,别人也看不见我们。
影响性诉讼的发生是无序的,而影响性诉讼评选与研究,是在无序中寻找有序。15年太短,或许还没有到总结和致谢的时候。但我想专业性、人民性和时代性应该是影响性诉讼的共同特征。
从无序中寻找有序,发现影响性诉讼在新时期发生、发展的特征,服务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是未来中国影响诉讼研究和评选活动持续不断努力的方向。
(作者吴革系中国法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发起人)
吴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