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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破获网络诈骗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综合治理)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益多发、频发,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已成为社会一大“毒瘤”。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近三年全省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总结,深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点及成因,分析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难点,并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提出建议,12月14日,贵州高院发布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案例。

  典型案例一:杨某峰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杨某峰前往境外加入诈骗集团并任话务组小组长。2020年1月,杨某峰在境外通过“石材兵哥哥”的抖音账号认识被害人甘某丽,自称为“秦某”,以名为“风淡云轻”的微信账号添加好友,并通过聊天逐步取得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进入犯罪集团虚构的“蚂蚁金服”网络投资平台进行“投资”。2020年2月10日至同月19日期间,共骗取被害人财物人民币120.2万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杨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通过虚构网络投资平台等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杨某峰系从犯,综合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地位大小及罪后表现等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杨某峰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案例二:韦某涛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份,被告人韦某涛在“抖音”上以昵称为“燕燕”的账号将自己虚构成一名离异妇女,利用抖音、微信等与被害人马某明聊天交友,确定恋爱关系。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韦某涛在微信上以虚拟身份编造其父亲、女儿生病等事由,先后骗取马某明财物共计人民币14.72万元。案发后,韦某涛退还马某明人民币1.40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韦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韦某涛具有的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韦某涛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案例三:覃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人覃某进入境外一诈骗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一张,负责为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按3%的比例提成。2021年4月至9月期间,覃某发展下线共计31人(均另案处理)帮助转移诈骗犯罪资金,并按转移资金的0.5%到2%不等给予报酬,共为诈骗犯罪团伙提供94张银行卡,造成被害人卞某富、曹某华、许某宾等85人被骗,共骗取财物人民币300.42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长期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移诈骗犯罪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覃某系从犯,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覃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案例四:罗某靖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在他人介绍下,被告人罗某靖、龚某印到以彭某莲为首的境外诈骗窝点工作,为彭某莲等人开发的APP平台下的“红火” *** 群担任财务,利用操控输赢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期间,罗某靖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案发后,罗某靖主动退赃人民币5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罗某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平台开设 *** 群,控制输赢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罗某靖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罗某靖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案例五:任某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5日,被告人任某某通过网友介绍到境外工作,在明知他人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后仍参与其中,先通过使用社交聊天APP软件假扮女性的方式与被害人聊天交友,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将折利网网址链接发送给被害人,告知被害人自己的账户和密码,让被害人进行刷单,而其在后台进行充值、返利,让被害人相信以此种方式能轻松获利。随后让被害人自己开设账户进行刷单、充值,在刷单过程中欺骗被害人不断提高充值金额,嗣后通过套取被害人充值金额的方式进行诈骗,并与诈骗团伙约定按照10%的比例提成。2021年4月20日,任某某使用上述方式致胡某某被骗取人民币5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以诈骗罪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面对国内严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态势,不法犯罪分子已潜至国外实施诈骗,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多发频发态势,此类犯罪作案手段多样,涉及被害群体面广,社会危害性大,严重影响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及获得感,应依法予以严惩。

上述案例中,有利用社交软件,虚构身份,以“恋爱”为名,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骗取钱财,使得被害人“人财两空”;也有犯罪分子通过社交网络平台逐步骗取被害人信任,引诱被害人在虚假网络投资平台上“投资”,最终骗取大额资金;还有诈骗分子利用虚假社交账号对自己的形象进行包装,在社交平台上利用话术与被害人进行交流,建立情感关系,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在和被害人不断接触过程中以 *** 等高利润为诱饵,以情感关系为保证,怂恿被害人参加虚假平台的 *** ,从而骗取财物。在此类诈骗中,犯罪分子通过情感经营骗取受害人信任以后再实施诈骗,往往具有较强的迷惑性。案例警示大家网络交友需谨慎,网络风险无处不在,特别面对金钱诱惑时,务必提高警惕。

  典型案例六:霍某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人霍某龙得知出租银行卡可以获利后,便将其名下的1张绑定有“K宝”的银行卡和1张手机卡,以900元的价格出租给他人,后该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资金结算,2021年7月5日至同月30日,霍某龙提供的银行卡结算进账资金共计人民币823.39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霍某龙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给他人用于犯罪,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霍某龙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霍某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案例七:崔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2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崔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将本人持有的多张银行卡以及手机卡、银行U盾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截至案发时,崔某某提供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共计人民币615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自己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崔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案例八: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8日,被告人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后该三张银行卡交易流水共计人民币33.78万元,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00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当前,非法交易银行卡、手机卡“两卡”现象泛滥,大量“两卡”被用于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的重要推手之一。

上述案例中,被告人为非法牟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情况下,仍出租“两卡”为他人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坚持全链条打击和依法从严从重严厉惩处方针,对此类犯罪依法予以严惩。同时,上述案例也警示大家: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

  典型案例九:冯某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6日,被告人冯某超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进行转账。后银行卡被冻结,其即知晓他人在进行转账“洗钱”犯罪活动,但仍将自己名下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并给他人提供刷脸验证、取现等服务。期间,冯某超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冯某超明知他人在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并为他人提供刷脸验证、取现等服务,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冯某超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冯某超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典型意义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率高、辐射面广、涉案金额大。不法分子为顺利将诈骗钱款变现并逃避侦查,会采取在多个非诈骗关联银行卡、账号间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掩饰资金来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犯罪行为,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犯罪行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必须坚决予以依法严惩。本案被告人冯某超明知他人在进行网络犯罪活动,因贪图小利,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并将自己的手机以及支付密码等提供给他人并提供刷脸验证、取现等服务触犯刑法最终获刑。

典型案例十:谢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某系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员工,在某县城区内从事通信工作,被告人罗某、谭某系谢某某属下的派单员,负责在某县城区内配合派卡工作。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谢某某、罗某、谭某利用为客户办理交付激活手机卡业务之便,未经客户许可,私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发送至微信群获取验证码并予以牟利。经鉴定,谢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70万元、罗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87万元,谭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66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罗某、谭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牟利将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谢某某、罗某、谭某的家属代其积极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先行缴纳全部或部分赔偿金。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通讯公司员工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工作之便掌握了大量客户信息,应自觉履行保密责任。本案中三被告人作为通讯公司的员工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以谋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预警、提示、指导作用,向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发出司法建议,积极助力整治和规范行业发展。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左春林

编辑 郭睆秋

二审 胡锐

三审 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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