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由中国政法大学文化娱乐法治研究中心与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联合开展的“2021年度中国十大文化娱乐法治事件征集活动”圆满落下帷幕。
本次活动在全年跟踪热点的基础上,经各专业机构推荐和社会公众申报、公众网络投票、专家评审三个环节,选出了十个对中国文化娱乐法治建设具一定的推动、引导、指引作用或反思价值的重大事件。现隆重发布评选结果(排名不分先后)。
本次活动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情参与,在此一并致谢。愿我们同心协力,共创我国文化娱乐法治事业的新篇章!
2021年度中国十大文化娱乐法治事件1.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我国在数据安全领域有法可依】
2.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
3. 文化娱乐相关产业领域“十四五”发展规划发布【描绘“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蓝图】
4.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修订版【推动影视版权保护和短视频创作的规范化】
5. 薇娅因偷逃税被追缴并处罚款13.41亿元【网络主播税收管理进入强监管阶段,有利于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6. 中央网信办开展“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对推动“饭圈”文化实现良性发展、营造文明健康的网上精神家园具有重要意义】
7.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等处罚【对于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的竞争和版权秩序影响重大】
8. “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罪案【影视作品翻译“字幕组”行为的性质被首次确定】
9. 《五维记忆》诉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进一步厘清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改编权行为的认定方法】
10.电视剧《巴清传》固定回报投资纠纷案二审改判【案涉固定回报投资合同的投资性质得到法院认可】1.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标志着我国在数据安全领域有法可依】
【事件简介】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数据安全法》共7章55条,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聚焦数据安全领域的风险隐患,加强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数据安全审查,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基本制度。
【入选理由】当前,以数据为新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各类数据迅猛增长、海量聚集,数据安全已成为事关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数据安全法》弥补了我国数据安全保护立法的空白,顺应了全球数据安全治理的迫切需求,有效应对了数据这一非传统领域的国家安全风险与挑战,标志着我国在数据安全领域有法可依。作为我国第一部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立法,该法对于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 *** 、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极其深远的首创意义。
2.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
【事件简介】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共8章74条,完善了“个人信息”的内涵;确立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确立了“告知-知情-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确立了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与保护规则;严禁“大数据杀熟”以及为“用户画像”等涉及不当自动化决策;明确了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明确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七项权利;强调重要互联网平台的“守门人”责任;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责任的过错推定。
【入选理由】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个人信信保护法》坚持和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牢牢把握保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权益的立法定位,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该法完成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顺应时代的顶层设计,也为全球数字治理提供了一个充满借鉴价值的中国方案,标志着我国网络数据法律体系中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之后,另一重要拼图终于落定,具有划时代意义。
3. 文化娱乐相关产业领域“十四五”发展规划发布【描绘“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蓝图】
【案件简介】2021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发布,第十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
2021年4月29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系统“十四五”工作。
2021年5月6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系统“十四五”文化产业工作。
2021年9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发展规划》,对全局性推进“十四五”期间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各项工作开展做出系统部署。
2021年11月5日,国家电影局印发《“十四五”中国电影发展规划》,对未来五年中国电影发展进行了谋篇布局。
【案件意义】2021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以 *** 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体人民,开启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指导下,文化娱乐相关产业领域的“十四五”发展规划陆续发布。规划描绘了文化娱乐产业发展蓝图,把握文化娱乐产业发展的规律特点和资源条件,为优化文化娱乐产业空间布局,持续推进各项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清晰可行的路线图。
4.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修订版【推动影视版权保护和短视频创作的规范化】
【事件简介】12月15日,据报道,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组织有关短视频平台对2019版《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对照党的十九大以来的重要会议、重要决议、重大部署精神和宣传思想领域的工作部署,结合文娱领域综合治理的新要求,对原有21类100条标准进行了与时俱进的完善。
新版《细则》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泛娱乐化、低俗庸俗媚俗问题的新表现,以及泛娱乐化恶化舆论生态、利用未成年人制作不良节目、违规传播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片段、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播出境外节目等典型突出问题,为各短视频平台一线审核人员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工作指引。
【入选理由】《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自2019年初发布以来,已成为各主要网络视听平台加强节目内容审核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文件。新版《细则》作为推进短视频管理专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对指导相关短视频平台加强短视频节目管理的制度机制建设、促进标本兼治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短视频平台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基础把关能力和水平,促进网络视听空间清朗。
5. 薇娅因偷逃税被追缴并处罚款13.41亿元【网络主播税收管理进入强监管阶段,有利于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事件简介】2021年12月20日,继雪梨、林珊珊之后,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经查,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最终,薇娅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 罚款共计13.41亿元。随后,薇娅微博、淘宝直播、抖音、快手等平台账号均被封禁。
【入选理由】202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此次对知名网络主播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动体现了税务部门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的重视,有利于切实提高税法遵从度,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6. 中央网信办开展“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对推动“饭圈”文化实现良性发展、营造文明健康的网上精神家园具有重要意义】
【事件简介】2021年6月15日,中央网信办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将针对网上“饭圈”突出问题,重点围绕明星榜单、热门话题、粉丝社群、互动评论等重点环节,全面清理“饭圈”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挑动对立、侮辱诽谤、造谣攻击、恶意营销等各类有害信息。
2021年8月25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治理“饭圈”乱象的十项措施,包括取消明星艺人榜单;优化调整排行规则;严管明星经纪公司;规范粉丝群体账号;严禁呈现互撕信息;不得诱导粉丝消费;规范应援集资行为等。
【入选理由】一段时间以来,“饭圈”粉丝群体在网上互撕谩骂、应援打榜、造谣攻击等问题屡见不鲜,破坏了清朗网络生态,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中央网信办开展的“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规范“饭圈”各参与主体的网上行为,合理优化“饭圈”粉丝活跃产品的相关功能,强化明星经纪公司、粉丝团规范管理。行动开展以来,社会各方形成了合力,行动开展扎实有效。该专项行动对推动“饭圈”文化实现良性发展、引领青少年正确的审美与价值观、营造文明健康的网上精神家园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行动也倒逼着明星艺人提升专业能力,培养正确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促进网络平台积极履行数据监管责任,主动承担起构建风清气正网络空间的职责使命。
7.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等处罚【对于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的竞争和版权秩序影响重大】
【事件简介】2021年7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腾讯音乐控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等处罚决定,责令腾讯及关联公司采取三十日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等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措施。腾讯三年内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履行义务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法严格监督其执行情况。
调查表明,本案相关市场为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正版音乐版权是网络音乐播放平台运营的核心资产和关键性资源。2016年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在相关市场份额分别为30%和40%左右,腾讯通过与市场主要竞争对手合并,获得较高的市场份额,集中后实体占有的独家曲库资源超过80%,可能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权方与其达成更多独家版权协议,或要求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交易条件,也可能有能力通过支付高额预付金等版权付费模式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入选理由】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速壮大,许多新业态、新模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但也出现了一些涉嫌垄断的问题,比如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要求商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等,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本事件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第一起案件,对于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的竞争和版权秩序影响重大。责令腾讯解除独家版权等措施将重塑相关市场竞争秩序,降低市场进入壁垒,使竞争者均有公平触达上游版权资源的机会,有利于将竞争的焦点从利用资本优势抢夺版权资源回归到创新服务水平、提高用户体验的理性轨道上来;有利于推动与国际接轨的合理方式计算版权费用,减轻下游运营成本;有利于培育新的市场进入者,并为现存企业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选择权,最终惠及广大消费者,促进网络音乐产业规范创新健康发展。8. “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罪案【影视作品翻译“字幕组”行为的性质被首次确定】
【事件简介】2021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永平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永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梁永平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了部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梁永平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入选理由】字幕组在国内兴起以来,一直游走在版权保护的灰色空间。本案确定了“人人影视字幕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违法事实,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于字幕组的同情与争论。字幕组应如何预防和处理侵权问题,字幕组应如何以合法方式引进国外影视资源并保持内容的完整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思考。本案厘清了影视作品翻译“字幕组”行为的性质,彰显了我国相关部门严格知识产权执法、打击侵权盗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
9. 《五维记忆》诉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进一步厘清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改编权行为的认定方法】
【事件简介】2019年11月,《五维记忆》舞台剧举办方认为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侵犯其改编权,将电影出品方五家公司以及导演诉至法院。该事件引发新闻、微博等媒体报道及公众广泛热议。2021年5月28日,经过法院进行审理比对,确认两者相关内容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二审法院日前做出准许撤回上诉裁定,故本案一审判决现已经生效,即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并不构成对舞台剧《五维记忆》的侵权。
【入选理由】本案为舞台剧与电影不同类型作品之间的改编权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案争议焦点为: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戏剧作品、其他作品;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的表达内容及其法律性质认定;《哪吒》电影是否侵犯了《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的改编权。本案一审法院明确了戏剧呈现给观众的“一整台戏”既包含了导演、文学剧本的创作者、舞蹈设计者、词曲作者的构思,也包含了表演者、演奏者、布景、灯光、道具、服装等舞美设计者的构思。在著作权法上,对于“一整台戏”,需要区分不同性质的劳动来决定哪些劳动成果可以构成作品,以及归入哪一类型作品加以保护。本案对于在舞台剧中如何认定戏剧作品具有重要指示意义。此外,一审法院还进一步厘清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改编权行为的认定方法,梳理归纳了对不同类型作品进行著作权层面的相似性判断时,应当注意几点问题,明确了在包含语言文字、音乐、图画、舞蹈等多种形式形成的不同作品进行著作权层面的相似性比对时应注意的原则,对于类案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借鉴意义。
10. 电视剧《巴清传》固定回报投资纠纷案二审改判【案涉固定回报投资合同的投资性质得法院认可】
【事件简介】原告东阳嗨乐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嗨乐公司)与被告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约定联合投资电视剧《大秦女首富》(后更名为“巴清传”),原告投资收益以固定回报方式计算。此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投资款,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支付投资收益,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按照约定返还投资本金、支付投资收益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北京知产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合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投资收益实为利息,应适用法定利率上限。北京高院二审从法律性质上对借贷合同和案涉固定回报投资合同进行了区分。本案中,合同约定东阳嗨乐公司除享有投资收益外,还享有电视剧的署名权、衍生品开发收入由双方按比例分享、该剧若获奖其荣誉由双方共享等权利,其与典型形态下的民间借贷合同存在明显区别。二审法院最终改判无锡爱美神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回报向东阳嗨乐公司支付投资收益。
【入选理由】固定回报投资是影视行业普遍采用的一种投资模式,但近年来,涉固定回报投资纠纷的案件中,此类投资关系的法律性质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各级、各地法院也曾给出不同的认定标准。由于投融资双方往往约定了较高的固定回报,该等法律关系是否被认定为民间借贷、进而是否适用其法定利率上限往往会对投资方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本案判决的结果和内容,对类案法律关系认定标准的统一、实践中投资合同的风险把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