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上一篇我们讲了从古至今都是什么人会处以死刑,本篇重点讲死刑的执行方式。
古代死刑方式五花八门,花样百出。最早有文献记载的商朝,死刑除了大辟(斩首)以外,还有火烧和杵死(把人杵死在臼中)。《史记》记载纣王发明了很多残酷的死刑,主要有:(1)炮烙,即令罪犯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2)醢,把人剁成肉酱;(3)脯,把人晾成肉干;(4)剖心;(5)剔刳,割取人皮肉。
西周又发明了一些新的死刑方式,主要有(1)磬,即绞缢窒息,应该类似于后来的绞刑;(2)磔,肢解暴尸;(3)脯,剥去衣服肢解暴尸;(4)踣,陈尸闹市;(5)车裂,又称五马分尸,或处死后分尸;(6)腰斩等。
上篇我们提到的云梦秦简记载了十一种死刑方式,分别是(1)戮,即既剥夺罪犯的生命然后辱尸,一种是先戮后杀,二是死后陈尸(即“戮尸”);(2)弃市,在人多的地方当众处死;(3)磔;(4)定杀,即抛入水中淹死;(5)腰斩;(6)车裂;(7)枭首,即砍下罪犯头颅悬挂在木竿顶端;(8)凿颠,在头顶上穿孔致死;(9)囊扑,把罪犯装进口袋后扑打致死;(10)阬,即活埋;(11)绞,用绳索将罪犯勒死。另《汉书·刑法志》中有记载秦朝的“具五刑”,即对应受族刑者先施加墨、劓(《周礼·秋官·司刑》郑康成注:"劓,截其鼻也")、斩趾等肉刑,然后打死,将其头颅悬挂在木竿顶,并当众切碎其骨肉,这种肉刑死刑并用的方式应是后世凌迟死刑的萌芽。
随着时代的发展,汉朝和晋朝死刑方式大为减少,主要有弃市、枭首、腰斩三种。南北朝恢复了车裂。
隋朝和唐朝比较有意思,隋文帝废除车裂等酷刑,只保留绞、斩两种,到了隋炀帝时,又恢复了枭首与车裂。不久后隋亡国,唐律再次废除了枭首与车裂,规定死刑为绞和斩。唐朝后期再次恢复了腰斩、枭首和车裂。唐德宗建中三年(公元782年),发明了“杖杀”,即“决痛杖一顿处死”。决杖表面上看轻于绞、斩,但人所遭受的痛苦过程漫长,血肉淋漓,惨不可言。隋唐时期死刑方式在二元和多元化中间反反复复,可见文明的进步曲折漫长。
《宋刑统》规定的死刑方式依旧是绞、斩两种。宋仁宗时,首开凌迟先例。凌迟俗称千刀万剐,是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害肢体,再割喉管,使受刑者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明确将其与绞、斩一道列入死刑之中。
由于《大元通制》等元朝律文没有完整保留至今,史学界对于元朝有没有绞刑尚存争议。根据《元史·刑法志》,元朝的死刑分为斩首和凌迟两种。元朝凌迟已经常态化。
除了绞和斩,《大明律》公开恢复了枭首,并把第一次把凌迟这种最残酷的刑罚法典化。《大清律例》虽然规定死刑方式只有绞、斩两种,但从大量史料可以看出,凌迟和枭首这两种法外的死刑方式也经常使用。1905年晚清 *** 名义上正式废除了凌迟和斩首,改为枪决,此后枪决一直延续到民国和共和国。
1997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是文明的又一大进步,中国成为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正式采用药物注射死刑的国家。
实际使用中,由于注射执行还要进行药物研制、进行人员培训,我国大部分地方还是以枪决为主。
从上述中国历代死刑的执行方式的沿革可以看到,第一,从法典上看,中国古代死刑方式经历了从一元发展到多元、多元走向二元的发展演变,《大清新刑律》之后,死刑进一步从二元归于一元,体现了中国文明的前进。第二,从现实上看,法典规定的死刑方式经常被超越,敕令、条例等往往使法典中没有的前朝酷刑又死灰复燃,所以,事实上,中国古代死刑方式一直都是多元的,如武则天将王皇后砍掉手足放入酒缸,几天后王皇后去世,肢解尸体(武后知之,促诏杖二人百,剔其手足,反接投酿甕中,曰:“令二妪骨醉!”数日死,殊其尸)。第三,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死刑方式日益消除其野蛮和残酷的痕迹,逐渐文明和人道,但在近代化之前,这个过程充满了曲折与反复。
从古至今都是什么人判处死刑,有兴趣的可以参考笔者上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