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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被要求撤回的原因(专利申请被要求撤回怎么处理)

“2022年7月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无效部官网全部公开了‘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的评析内容。这些案件明显体现出技术与法律的深度融合,充分表明专利无效宣告这一行政程序的技术和法律门槛不断提升。”

来源:IPRdaily中文网(http://iprdaily.cn)

作者:金永刚 丁建春 朱鹏 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

2022年7月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无效部官网全部公开了“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的评析内容。8月初,复审无效部还举行了相关解读活动。在这10大案件中(如图1所示),除1件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外,其余9项全部是专利无效宣告案件。这些案件明显体现出技术与法律的深度融合,充分表明专利无效宣告这一行政程序的技术和法律门槛不断提升。

以下选取部分案例进行介绍和启示说明。

图1 2021年度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官网示图

一、对优先权文件的举证

在“活接接头”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中[1],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给排水的活接接头”(专利号:ZL201920390483.9)。该专利涉及一种可用在玻璃鱼缸类产品缸底的活接接头(如图2所示),用于排出缸内污水,该产品在生活中应用广泛。

图2 “活接接头”案例中涉案专利产品剖视图

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一个无效理由是认为该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对应提供的证据1为一份要求了本国优先权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优先权日在该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申请日却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因此,如果证据1的优先权不成立,则其不能作为评价涉案专利新颖性的对比文件。

显然,确定优先权是否成立就需要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地记载在在先申请的文件中,这个过程显然是属于对技术内容的分析比对。但是,对于本案而言,证据1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被视为撤回,并不能公开得到。因此,就存在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即由请求人还是由权利人来对证据1的优先权文件进行举证?显然,这是一个法律问题。

该案例评析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分析,认为应当由专利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又从优先权文件的获取途径分析,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可通过“申请调取”的方式获得该优先权文件。最终,合议组依专利权人的请求调取了证据1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并经过了双方质证,对证据1优先权是否成立作出了具体认定。

另外,该案审理过程中还涉及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确定、使用公开证据链的认定,以及实用性的判断等诸多法律问题。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74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二、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在“左心耳封堵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中[2],涉案专利名称为“左心耳封堵器”(专利号:ZL201310567987.0)。该专利涉及一种左心耳封堵器(如图3所示),其是心脏手术中需求量最大的植入器械,可预防血栓栓塞。

图3 “左心耳封堵器”案例中涉案专利产品示意图

该案中,无效宣告请求人一个无效理由也是认为该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并提交相关现有技术证据。专利权人则主张请求人提出的主要证据,属于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因而涉案专利应享有“新颖性宽限期”,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破坏其新颖性。

该案焦点在于证据1是否能够影响涉案专利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证据1是一篇外文期刊文章,其公开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从技术的角度而言,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对涉案专利的新颖性造成根本性的影响,因此该案的重点转移到该涉案专利是否符合“新颖性宽限期”的法律规定。

基于该案审理,一是明确了证据1中的部分作者曾与专利权人存在合作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存在合理的途径获知该专利申请的内容,属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所限定的“他人”。二是明确了证据1作为申报材料之一,经过专利权人盖章确认后,用于申报广东省科学技术项目和中华医学科技奖(2020年7月公示),由此推定2020年7月是专利权人已知晓证据1的日期。因此,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专利权人应当在2020年7月以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声明和提交证明材料。但是,专利权人实际是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后的两个月内提交“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显然期限已过,不应享有该宽限期。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25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

三、中间产品的外观设计

在“仪表机壳”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中[3],涉案专利名称为“仪表机壳”(专利号:ZL201030122941.5)。该专利涉及的仪表机壳主要适用于集诸多功能为一身的智能无纸记录仪(如图4所示),其在电力、石化、冶金、制药、航空等领域具有巨大市场。

图4 “仪表机壳”案例中涉案专利产品主视图

该案中,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提交的图片为中间状态物,不是完整的产品,同时,中间状态物不能单独出售,也不能单独使用,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请求人提出了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这一法律问题。

合议组认为该“仪表机壳”属于中间产品,中间产品从一个企业销售给另一个企业并被用于组装,即构成了“单独出售或使用”,只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是一件能够被独立加工出来的工业产品,那么该产品就可以被单独出售并进行单独使用。因此,该仪表机壳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

但是,该外观设计在与请求人提出的对比设计进行外观比对时,涉案专利背面的设计均为配合仪表接线或USB接口等需要所做的主要起功能作用的设计,相对而言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对于涉案专利存在的卡槽设计和矩形孔设计等,因其均位于机身侧面,卡槽和矩形孔为功能型设计,与条形浅槽设计的区别细微,且其相对于仪表整体造型来说均属于局部细微变化;对于视窗内部结构的区别,因其属于内置结构设计,仪表机壳前方在使用时需安装显示屏,属于使用时看不到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44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

四、无效宣告案件的撤回

在“通过图像采集获取网络连接的数据传输方式及其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中[4],涉案专利名称为“通过图像采集获取网络连接的数据传输方式及其系统”(专利号:ZL201010523284.4)。该专利(如图5所示)涉及两家科技公司之间专利侵权民事诉讼,诉讼标的为200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大量证据和理由证明自己的主张,案情复杂。

图5 “通过图像采集获取网络连接的数据传输方式及其系统”案例中涉案专利系统示意图

该案中,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双方争议的一个关键技术特征是传输数据相关联的图像中含有校验码,该校验码是否同时具有判断图像清晰功能和校验功能。

顾名思义,如果按照校验码的通常功能而言,应当具有校验功能。但是,该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对“校验码”的记载仅有:“数据输入设备2分析图形采集模块21所获取的图像中的是否含有正确的校验码,如果获取的校验码不正确,则控制摄像头自动进行调焦。可以在图像显示器11所显示的网络代码周围排布上至少三组校验码。在至少三组校验码正确时,数据输入设备2认为该图像中含有的网络标识正确。”可见,涉案专利中的“校验码”是确定是否定位准确,从而使图像成像清晰。涉案专利未记载其他实现校验码校验功能的判断标准。因此,专利权人关于涉案专利的校验码还有校验功能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该案在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提出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声明,合议组并未直接终止审理程序,而是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基于当前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31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人对该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终审,均认为第33159号决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

五、主要启示

通过以上四个案例的介绍说明,我们不难看出无效宣告这一行政程序所面临案情复杂度和综合度越来越高,无论请求人还是权利人,要想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达到预期目的,都必须要从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进行充分准备。主要启示体现在:

(一)技术是基础,法律是关键

上述“对优先权文件的举证”案例中,要想确认优先权是否成立,在技术上就需要对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技术内容进行比对,但是由于在先申请文件并不是处于可以公开获取的状态,如果要申请调取,那么就存在由谁来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这显然属于法律问题。

上述“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案例中,涉案专利是否被证据1的外文期刊文章公开,这就需要对二者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如果确已公开,那么就需要在法律上来证明这种公开是否符合“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规定。

可以看出,在无效程序中,除了技术内容本身外,民事诉讼法和专利法的法律适用也成为必不可少的内容。这就对无效程序的双方参与主体的技术和法律素养有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要根据案情综合施策,切不可因失一隅而失全局。

(二)事实有多变,法理是核心

上述“中间产品的外观设计”案例中,对于外观设计对应的产品形态,专利法在外观设计的定义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限定。

但是,根据产品能够“单独出售或使用”这一法理解释,针对当今工业生产日益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的实际现状,很多最终产品的中间产品分别由不同企业生产,然后供应给生产最终产品的企业。因此,对“单独出售或使用”不应仅局限于最终产品的限制性解释,只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可独立存在,也可以作为一种产品单独出售,且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

可以看出,面临丰富多变的现实情况,如果局限于从现有法律寻找相关条款进行法律适用往往会于法无据,这就需要根据法律释义进行判断识别,同样要求无效程序的参与主体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

(三)无效是手段,目标是根本

上述“无效宣告案件的撤回”案例中,虽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之后撤回了其无效宣告请求,但是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权,不仅在个体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本身还会影响到公众利益。合议组据此最终做出了该专利无效的决定。可见,无效程序在调整解决请求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诉求的同时,也要兼顾公众利益,这是完全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因此,对于无效宣告程序的请求人和权利人,应当清楚该程序可能带来 “双杀”的法律效果,解决相互之间的专利纠纷可以有和解、调解、诉讼等多种途径,无效程序仅是其中的一个可选程序,而非必选程序。要综合考虑商业目的、利益范围、成本代价等关键目标,为达成目标而综合研判,确定最佳的解决途径和方案。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查部,评析“一种用于给排水的活接接头”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2022.07. 27

2.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查部,评析“左心耳封堵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2022.06. 15

3.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查部,评析“仪表机壳”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2022.07. 06

4.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查部,评析“通过图像采集获取网络连接的数据传输方式及其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案,2022.06. 08

(原标题:“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凸显技术和法律的深度融合)

来源:IPRdaily中文网(http://iprdaily.cn)

作者:金永刚 丁建春 朱鹏 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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