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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瑜天雅 是合法的吗(做曼瑜天雅能赚钱吗)

4月21日,成都市“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新闻发布会暨“铁拳”行动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举行。会上公布了成都市“春雷行动2022”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传销案件------广州曼瑜天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组织策划传销案”上“黑榜”。

除了上榜之外,曼瑜天雅还收获了千万罚款。据媒体报道,2021年12月,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80393.2元、罚款1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曼瑜天雅公司:涉嫌传销,被立案调查

天眼查信息显示,2021年12月22日,广州曼瑜天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瑜天雅”)成立于2018年6月,法定代表人为罗南芬,注册资本1200万元,实缴资本为0。

其经营范围包括人体科学的研究、开发;健康科学项目研究、开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互联网商品销售;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互联网商品零售;化妆品制造;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保健食品批发;保健食品零售等。

“曼瑜天雅童颜喷雾”为曼瑜天雅主打产品,其直白的广告语“曼瑜天雅童颜喷雾,一瓶替5瓶,喷了不后悔!”经常出现在某种草平台上,且产品的评论区普遍好评如潮。

在经销商的宣传中,“这款喷雾当中蕴含着丰富的海洋胶原成分,能够在提高皮肤自身的弹性,减少青春痘等问题对受损肌肤的影响上,发挥出最佳的应用标准。除此之外金银花的提取物,能够在修复痘痘肌,减少皮肤发炎长痘的效果上尤为显著。另外加入的酵母精华成分,是淡化色斑提亮肤色的有效成分,帮助每一位爱美的女性,在科学保养的基础上,可以拥有更为健康的容颜作为基础,深受不少朋友的重视和喜欢。”

2021年7月23日,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新都支行线索移送,对该公司进行初查,发现该公司在销售化妆品过程中,利用其制定的 “认购一定数量产品成为会员,取得发展其他会员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进行计酬”的经营规则进行实际经营,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局于2021年8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划分五个层级发展会员: 3年收取会员投资金额近2.4亿元

据相关新闻报道,该公司将代理商划分为五个层级。

该公司按照制定的代理奖金制度发展会员,参与者须缴纳990元至298000元不等的金额成为团购、特约、市代、省代或大区(大区需要另交20000元的保证金),取得加入和发展会员的资格,并获得相应数量的商品。当事人发展的会员按片区进行划分,分为华中、华东、华南、西南、西北五大片区,由大区总裁(实质仍为公司会员)进行管理。市代、省代、大区需在会员管理程序注册相关信息。该公司不同等级的会员拿货价格不同,会员获取层级差价。推荐平级会员可获得相应的推荐奖,被推荐的会员每次进购商品,推荐会员都能获得相应的推荐奖。

另外,该公司还设有团队销售奖,公司根据团队业绩销售数额给一定的销售金额奖励。团队当月累计销量达6000瓶,获得3元/瓶的奖励,团队当月累计销量达15000瓶,获得6元/瓶的奖励。例如,大区总裁A,发展的会员有大区B、C、D,如果当月B、C、D累计出货6000瓶以上,且各自不到6000瓶,A获得18000元的奖励。

据该公司向市场监管局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广州曼瑜天雅公司自2018年5月至2021年6月收取会员投资金额239937121.2元,支出222856728元,盈利17080393.2元。

曼瑜天雅:构成事实传销行为,罚没1838万余元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公司采取的经营模式和计酬方式是要求被加入人员购买美容护肤产品,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上级依据推荐下级及团队的销售总业绩获得报酬和奖金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相关规定,属于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80393.2元、罚款1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2022年1月24日,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该公司已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

补充:《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传销具有隐蔽性,如何区分化妆品的“经营型传销与诈骗型传销”

传销以多种方式隐藏在我们的生活中,国家虽然大力打击但是依然无法杜绝,上当受骗者络绎不绝,传销不断改头换面让很多人防不胜防,微商的代理、校园的直销、非法集资等都是变相的传销,尤其是涉世未深的学生,年迈的老人以及家庭主妇等成为传销主要的对象。要如何有效规避和防范掉入陷阱,严厉打击传销组织和传销行为对于法律和社会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清晰 “三个传销特征识别”

1、入门费

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

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二、区分化妆品“经营型传销与诈骗型传销”

专注于新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与研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杨天意律师介绍到:从本质上来看,经营型传销目的是为了销售商品赚取合理的经营收益,不应作为犯罪处理,而诈骗型犯罪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而构成传销犯罪。

但问题在于,经营型传销与诈骗型传销看起来都具有经营性,又该如何具体区分究竟是经营性传销还是诈骗型传销?

我们先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王二通过微商销售某品牌化妆品,采购价格为50元一套,王二以68元的价格向会员出售。为了快速推广品牌,王二制定了层级式的推荐返利制度:消费者购买一套68元的化妆品即可成为会员,获得推荐会员的资格。会员A推荐会员B可以得到B消费金额10%的推荐奖励,如果被推荐的会员再推荐会员C,则B可得10%的推荐奖励,A仍可获得5%的间推奖励。王二销售的产品系从某专业生产化妆品的厂家进货,该厂家已获得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销售给王二的产品均已备案并经过质量检测,系合法、合格产品。消费者购买该化妆品的目的是因其质优价廉,具有美容、美妆效果。

以上案例中,王二采购的产品是合法、合格的化妆品,在销售过程中定价合理,其在销售过程中采用了传销模式。但总体来看,王二通过微商销售化妆品的行为是真实的经营行为,客户向其购买产品的目的也是主要是为了使用化妆品,而不是将化妆品作为道具来赚取发展会员所得的返利。因此,可以认定王二的行为属于经营型传销。

假设以上案例中,王二系向某不具有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采购未经备案的化妆品,采购价格仅为20元一套,而王二将其吹嘘为国外最新技术研发的产品,售价398元一套,并以50%的高额直接返利、30%的高额间接返利吸引会员积极发展下线进行传销。王二销售的化妆品没有实际效果,消费者购买化妆品的目的是为了不断发展会员并赚取高额返利。于此情形下,可以看出,王二从事传销活动的目的不是为了卖化妆品赚取合理利润,而是以销售化妆品为名骗取远超化妆品价值的他人财物,其行为就是典型的诈骗型传销。

以上案例是对经营型传销与诈骗型传销的直观反映。粗浅看来,王二的前后两种销售模式都是卖化妆品,可以说都具有经营性,此种情况,我们应如何细致地区分两种经营行为本质上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对于“新电商”平台销售化妆品是经营行为还是诈骗行为的认定,核心要素在于化妆品作为传销活动的媒介究竟是有价值的商品还是无价值的传销道具。二者的区别在于:化妆品作为经营活动中用以销售营利的商品时,是具有真实的商品价值的,即具有合理的价格及符合商品特性的使用价值;如果化妆品作为行为人用于骗取财物的传销道具,则其可能不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或使用价值名不副实,且化妆品的价格严重偏离实际价值。

对于化妆品究竟是真实商品还是传销道具的判断,可以从产品及价格两方面入手。

以前述案例分析,第一种情形下,王二向专业生产化妆品的厂家进货,该厂家已获得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销售给王二的产品均已备案并经过质量检测。经过对产品资质的审查,王二采购的化妆品系合法、合格产品,这至少可以确保产品在生产端经过了行政层面的审查、备案与质监,是具有化妆品的使用功效的。即便消费者可能因个体体质不同,使用效果存在差异,但总体而言,王二采购化妆品的使用价值是真实的。而第二种情形下,王二采购的产品既无生产许可,也无产品备案,更没有经过质检,可以说是“三无”产品。此类化妆品在生产端便存在非法性,使用过程中更无法保证其能够实现化妆品的美容、美妆功效,甚至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损害人体健康。这样的非法生产、不具有效用的产品,是不具有商品的使用价值的。

再看产品的价格,我们知道,商品的价格是围绕价值波动的,因此,商品的价格由价值决定。在第一种情形下,王二对产品的定价是68元,不考虑其他成本支出的情况下,赚取18元的毛利润;而在第二种情形下,王二对化妆品定价398元,赚取高达378元的毛利润。相比之下,后者的定价显然是严重偏离产品价值的。对于化妆品定价是否合理的判断,可以参考相关行业协会发布的调研数据。即便化妆品行业属于暴利行业,其平均毛利也是不可能达到第二种情形下高达94%的毛利润率的。

综合两种情形下两种化妆品价值与价格的比较,可以看出,案例中第一种情形下的化妆品具有使用价值且定价相对合理,是用于经营活动的真实商品;第二种情形的化妆品不具有使用价值,且价格严重偏离商品的实际价值,可以认定为传销道具。

除了审查化妆品的价值与价格,对“新电商”平台系经营型传销与诈骗型传销的区分,还应当审查在传销的过程中是否产生价值。

经营型传销目的是为了销售商品,商品流转的过程也是价值传导的过程。传销参与人可能存在发展下线获得返利的动机,但这一过程也真实地销售了化妆品给有需求的消费者。因此,传销的过程是产生价值的。

诈骗型传销则不同,由于作为传销道具的商品本身不存在价值或价格远超价值本身,商品的流转只产生高额返利而不产生其他价值,传销参与人也是为了积极发展下线以获取高额返利而不是购买并使用化妆品。因此,这一过程中是没有实际的价值产生的。

传销和变相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因此,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花言巧语所迷惑,如果遇到可疑传销的行为,可以向工商局举报,举报电话12315,经过工商局查处发现涉嫌犯罪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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