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航权(Traffic Rights),俗称空中自由,是世界航空业通过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一种国家性质的航空运输权利。因为航空运输只要超出自己的国界就涉及到其他国家的 *** ,这就需要在全球范围内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航权就属于这个规定的一部分。
简单来说,航权就是某国的飞机在他国领空飞行或是领土起降的权利。
航权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航空权利。在国际航空运输中交换这些权益时,一般采取对等原则,有时候某一方也会提出较高的交换条件或收取补偿费以适当保护本国航空企业的权益。
航权起源于1944年的芝加哥会议的《国际航班过境协定》(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Transit Agreement),也称《两种自由协定》(Two Freedoms Agreement),因为该协定规定了关于定期国际航空的两种空中自由——分别是“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和“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
最基本的航权概念有九种,俗称九大航权,分别是:
1)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
2)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
3)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权;
4)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权;
5)第五航权:中间点权或延远权;
6)第六航权:桥梁权;
7)第七航权:完全第三国运输权;
8)第八航权:国内运输权——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国境内两个不同的地方接载乘客、货物往返,但航机以本国为终点站;
9)第九航权:国内运输权——本国航机可以到协议国作国内航线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