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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理由】

涉外定牌加工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逐渐转型,对于在涉外定牌加工中产生的商标侵权问题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和深化。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国内加工商生产商品不得侵害国内商标权人的权利,即使该生产行为系经过国外商标权人授权且所有商品全部出口亦不能成为不侵权的理由。但是,国内商标权人行使商标权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其系在明知国外在先商标存在的情况下进行注册,并且以该注册商标作为阻碍国内其他厂商接受国外商标权人委托进行定牌加工的工具,则其行为属于对商标权的滥用,法院对其商标权不应予以保护。这是诚实信用和利益平衡原则在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维护涉外定牌加工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充分考量国内和国际经济发展大局,对特定时期、特定市场、特定交易形式的商标侵权纠纷进行具体分析,妥善平衡商标权人与定牌加工方的利益。本案中,时代威科公司明知德国stahlwerk公司以及德国“STAHLWERK”商标的存在,却在国内申请注册同一种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继而以该商标为权利基础,对德国stahlwerk公司授权的劳士顿公司在中国境内定牌加工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提起侵权之诉,这种行使商标权的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对其商标权予以保护。

  【案例索引】

一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6民初7747号

  二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4306号

  再审审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申4890号

  【案情介绍】

深圳市时代威科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威科公司)系第10121635号“图片”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于2012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焊设备、电弧焊接设备等。德国stahlwerk公司成立于1998年,经营电焊机等商品,该公司负责人巴拉班于2009年在德国申请注册了电焊机商品上的“STAHLWERK”商标并授权德国stahlwerk公司使用,另在欧盟知识产权局获得电焊头盔、电焊保护罩等设备上的“图片”外观设计专利。时代威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独资的义乌市百联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公司)曾与德国stahlwerk公司有过贸易代理业务合作,为后者的“STAHLWERK”牌电焊机设计外观、加工产品。德国stahlwerk公司于2017年向浙江劳士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士顿公司)出具品牌授权书,授权其在产品及产品外箱上使用“STAHLWERK”商标和“图片”设计,所有产品最终均用于向德国出口并在德国境内销售。2019年,劳士顿公司申报出口至德国的4381台电焊机被海关查扣,该批电焊机及外包装上均标注了“图片”和“图片”标识。时代威科公司认为该批电焊机侵害其第101216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劳士顿公司停止侵害、销毁该批货物,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50万元。

  【裁判内容】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士顿公司对境外委托贴牌的商标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时代威科公司清楚知晓德国stahlwerk公司“STAHLWERK”商标的存在,却在同一种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代威科公司第10121635号商标显著性弱、知名度低,劳士顿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图片”标识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遂于2020年8月20日判决驳回时代威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时代威科公司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代威科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德国stahlwerk公司负责人巴拉班于2009年在德国申请注册了“STAHLWERK”商标,并出具授权书确认德国stahlwerk公司于2017年授权劳士顿公司在电焊机产品及产品外箱上使用“STAHLWERK”商标。被诉侵权商品系由劳士顿公司接受德国stahlwerk公司委托定牌生产,且规范使用“STAHLWERK”商标,被诉侵权商品亦最终向德国出口并在德国境内销售,该行为系合法授权范围内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其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有违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宗旨,不正当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百联公司在2010年左右即与德国stahlwerk公司有业务往来,根据其与时代威科公司的关联关系可以推定,时代威科公司在明知德国stahlwerk公司以及德国“STAHLWERK”商标存在的情况下,却于2011年在国内申请注册同类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继而还以该商标为权利基础,对德国stahlwerk公司授权的劳士顿公司在中国境内定牌加工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提起侵权之诉,这种行使商标权的方式具有不正当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遂于2022年1月4日裁定驳回时代威科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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