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近日,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在京总部召开了2020京康“十大拆迁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会议由京康律所创始人、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主持,在京律师、实习律师参加会议。本次评选活动历时半个月的时间,通过初选和复审共有42余胜诉案例入“十大拆迁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涵盖了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违章建筑认定、 *** 、断水断电、征地补偿安置行政裁决、国家赔偿等多个方面。京康拆迁律师足迹遍布全国各地,从西北边陲到东南沿海,从塞北到江南。代理当事人多次告赢省 *** 、市 *** 、自然资源部门……,在法律轨道上推进合理拆迁补偿的达成。
今天为各位朋友们带来2020京康“十大拆迁典型案例”之一:打拆迁官司,拆迁方负举证责任!
山东省济南市张某(化名)等八人的房屋面临着被征地拆迁,因与征收方多次协商未果,听周围拆迁户介绍史西宁律师办理拆迁案件非常专业,于是找到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委托其作代理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在京康史西宁律师、高级合伙人刘云律师的帮助下,张某等八人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 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拟征地方案公告、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信息,经过京康律师团讨论认为区 *** 批准的、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该安置方案未征求村民意见、未履行公告程序、补偿标准过低,应当予以撤销,因此依法向市 *** 申请行政复议,但却收到被告市 *** 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所依据的理由就是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
针对上述不予受理复议的决定,史西宁律师、高级合伙人刘云律师代理张某等八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被告违法,要求撤销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该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立即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并且承担本次全部诉讼费用。
近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书,支持了史西宁律师、高级合伙人刘云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撤销了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且可喜的一点是中院依法判决责令市 *** 在法定期限内立即作出决定,另外市 ***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至此,本案在接受委托取得第一个阶段性胜利。
史律师提醒∶实践中,会出现拆迁户对补偿安置不满意,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被拒绝的情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则是申请的期限超期了,史主任律师在此也提醒广大拆迁户要注意 *** 的时效性,不能无限制期限的去躺在权力上睡觉,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复议诉讼更加能取得良好的 *** 效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可见,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虽然原则上规定了60天,但并非排除正当理由等特殊情况,未告知征收补偿决定显然是属于正当理由,本案中,被告市人民 *** 主张补偿方案已经公告,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个证据被告市 *** 没有能提供,应当由市 *** 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为并未超过最长五年的期限,因此市 *** 认为超过了法定复议期限的决定是错误的,本案中院事实认定正确、我们的当事人张某等八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依法保护,下一步将继续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补偿、提高补偿金额。
2020年史主任带领下的京康拆迁律师队伍逐步壮大:京康律所扩大了律师队伍建设,新增若干位从事多年征地拆迁律师加入团队,其中更是不乏知名院校博士、硕士等专业法律人才,拥有多位超过10年以上拆迁经验的资深律师,完成了从法学功底到实务经验的全面覆盖,提高拆迁补偿,京康律所用实力说话。
史西宁主任经常强调,学习对律师来说是个永恒的话题,是终身要求;对律师来说,是适应日趋激烈、残酷的竞争环境的必然选择。
法律法规更新速度快、法律知识体系庞杂,这要求我们律师必须要有谦虚的心态,有俯身向学的行动,通过学习发现自身的不足,主动、深入、扎实推进学习。现在律师之间的竞争是“学习力”的竞争,律所之间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每位律师都应当有自己的学习计划,提高学习的能力。不仅要学法律知识,还要学习其他知识;不仅要学书本上的知识,还要“走出去”,多参加业务培训,多学习他人经验。
学习型律师事务所的学习是与工作不可分割学,即“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我们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每周周五有人带领学习、研讨,进行法律法规的研讨,疑难案件交流、分析,逐渐形成了有序、高效的学习环境。我们应当把学习当成重要的工作,时刻“居危思进”,把自己培养成“学习型”律师、“专家型”律师,把律所建成学习型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