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本文目录一览:
- 1、岳云鹏唱火了,会不会被原唱告侵权?
- 2、好声音4冠军张磊《南山南》演唱视频观看 涉及侵权或被原唱告上法庭
- 3、套马杆原唱为什么被起诉?
- 4、《新五环之歌》为何被原唱指责侵权?
- 5、马嘉祺翻唱《唯一》上热搜,你听过哪些好听的神仙翻唱?
- 6、现在侵权行为屡见不鲜,怎样的翻唱行为算是侵权?
岳云鹏唱火了,会不会被原唱告侵权?
2021年央视春晚,岳云鹏与孙越表演了一个相声《年三十的歌》,在相声最后,岳云鹏唱了一首歌,这歌的名字叫《最亲的人》。根据直播画面,小岳岳唱这个歌,音乐响起的时候,我们从直播画面中看到,屏幕打出了歌名和词曲作者。这说明这首歌是正式作为一个节目,加在岳岳相声后并由小岳岳进行完整的演绎的。完整看过这个相声的人应该知道,这个相声中小岳岳唱了不少歌曲的片段,而这些都是属于这个相声的创作部分,所以这部分并没有打相应的字幕,也没必要打。
央视春晚本质是一场联欢晚会,要面向全球直播,而春晚中演员演绎的各种作品,最常见的比如歌曲小品相声舞蹈杂技等等,这些作品通过央视春晚传播,甚至是反复的播放,长时间的播放,当然其他电视台也会播放,这势必会涉及到著作权保护,涉及到知识产权。
从专业角度看一个是作品的著作权,一个是作品传播者的著作邻接权问题。从著作权方面看,创作形式有自由创作、委托创作、合作创作、职务创作、演绎创作等,而且还涉及到创作者和他所在单位之间的协议约定,或者作品被采纳后与央视之间的协议约定。
对于歌曲,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1. 词作者、曲作者对其所创作的词、曲分别享有狭义版权。
2. 歌手是词曲的演唱者是作品的传播者,因此歌手是邻接权人,有一个表演者权。
3. 录音制作者也是邻接权人,有一个录音制作者权。
4. 录音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母带所享有的四项权利的统称。
所以一首歌的音乐版权实际包含词作者曲作者的词曲版权,歌手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的录音制作者权。
我们回到《最亲的人》这首歌。
《最亲的人》原唱为陆海涛,填词为张维,谱曲为徐一鸣,编曲为于秋实,发行时间2015-08-22。我们只谈一下陆海涛,陆海涛是央视星光大道走出来的,和央视的关系非比寻常,经常在央视的相关节目中看到他。这首歌算是一首老歌,因此大概率属于自由创作,也就是说,该歌曲的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本人以及创作者所属公司。央视春晚上小岳岳唱这个歌,央视应该会购买或协商相应的版权。另外,春晚上岳云鹏的这个节目,央视也有完整的著作权。
另外,演绎创作权也要谈一下,所谓演绎创作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之上进行的二次创作比如改编作品等。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演绎权属于作品著作权人所有,演绎他人作品时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央视肯定会注意作品的知识产权,所以从央视角度而言,不会出什么问题。对于岳云鹏,从整个相声看《年三十的歌》作者本身就是岳云鹏和孙越。从内容上,这个相声与歌曲《最亲的人》也没有太多的关联。而且央视语言类节目审核非常严格,所以我个人认为这其实就是岳云鹏表演了两个节目。
当然,这个相声有它特定的场景,也就是说专门为春晚或年三十定制,如果去小剧场或其他商演,这个作品意义就小了许多。当然,如果是小剧场或商演,岳云鹏唱这个歌,尤其是完整的唱,最好还是购买版权。所以就本问题而言,岳云鹏在春晚上唱这个歌曲,基本没问题,也不会遭遇所谓的索赔,央视肯定会处理好版权相关事项。
[img]好声音4冠军张磊《南山南》演唱视频观看 涉及侵权或被原唱告上法庭
下午16:54,马頔再发长微博《咱们聊聊呗》,提到了《南山南》和“选秀综艺类”节目,间接证实了中午微博所指确实为张磊。在长微博发出后,马頔又很快发出一条微博,主要是劝道粉丝冷静克制,“ *** 不等于撕逼”。
长微博全文: 《咱们聊聊呗》
我从来没指责过个人,但可以不懂事,千万别不懂法。咱们来分析一下,别该谈权利的时候谈利益,该谈利益的时候谈人情,一个一个说。
1、第一次演唱《南山南》未得到授权,连起码的礼貌性招呼都没打一个,如果这次不是背后团队运作的话,那就是个人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当时朋友在录制现场,证实提到了原唱,只不过后期剪掉了,无伤大雅,至此,以免不必要的麻烦我还发了声明,言语间应该能看得出对他个人还有些维护。
2、第二次在节目演唱,公司之间达成授权协议,也都是事后我才知情,这次协议仅限于在比赛时演唱。这两次我都没做过任何抵触的表态,一是觉得没必要矫情,二是既然已有协议,那也算顺理成章。抗不抗旗,这话又出自谁口,不针对个人,只是抵触这种节目效果。
3、但节目收官后,以我知情为准,至少两次或以上,在不同场合以《南山南》为主要卖点进行商演及宣传,没打任何招呼,没有任何授权协议。以前自己livehouse巡演也翻唱过,基本都是同厂牌或同公司朋友的歌,全部打了招呼,期间极少未经授权的翻唱意识到问题后,也道了歉,承诺如要追究一律承担,并且此后再没在公共场合演唱过。
4、我不知道节目结束后演唱《南山南》是不是个人行为,也许签了公司卖身契,身不由己那都可以理解,就连摩登天空这种对旗下音乐人没太多限制的唱片公司有些做法我都看不惯,只是至今为止,不接受也不拒绝,这么一直默不作声是不是有点不太爷们儿了?
5、一直认为选秀类综艺节目对独立音乐是把双刃剑,好的地方是可以借由平台,让更多人去关注独立音乐这种不太大众的形式,毕竟比我们做音乐高级很多段位的人还大有人在,我跟他们比起来真的什么都不算,他们更值得被尊重,也希望他们被发现,不好的地方就是无不例外的总会招致大批片面的解读和跟风的追捧,难保不让音乐失去原本的意义。
6、嫉妒?想火?真谈不上,火了未必是好事儿,赞誉和非议都是共存的,有时候被非议刺中的更多,这一点深有体会,所以火不火这事最不想关注,甚至有点惧怕,唯恐躲之不及,结语良劝——心胸别太狭隘,还望好自为之。
看来娱乐圈不是这么好混的,必须步步为营啊,看吧,一不小心就来了一个侵权。。。
套马杆原唱为什么被起诉?
“套马的汉子你威武雄壮,飞驰的骏马像疾风一样……”歌曲《套马杆》在2010年甫一出现便爆红网络,近日,其原唱者乌兰托娅被同名军旅歌手起诉侵犯姓名权案二审宣判,北京一中院驳回后者请求。
艺名“撞衫” 《套马杆》原唱被诉
该案原告为蒙古族军旅歌手乌兰托娅,在军队中长期担任演唱工作并随军参加文艺演出。军旅歌手乌兰托娅称《套马杆》原唱者乌兰托娅公然使用其姓名,利用其知名度,并恶意盗用、冒用其姓名,侵犯姓名权,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其姓名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聘请律师费用1元。
被告为《套马杆》原唱乌兰托娅,其曾用名为王丽娜,也为蒙古族。2007年王丽娜签约新月经纪公司后,该公司为其取艺名“乌兰托娅”,并以此艺名演唱歌曲《套马杆》而为公众知晓。此后,王丽娜在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变更姓名为“乌兰托娅”。
2016年9月13日,新月经纪公司公开发布《声明函》表明,仅授权公司签约歌手草原情歌天后“乌兰托娅”为《套马杆》音乐作品的唯一合法表演者,军旅歌手乌兰托娅并非《套马杆》演唱者,无权演唱《套马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本名为乌兰托娅,以“军旅歌手乌兰托娅”自居;被告曾用名为王丽娜,是“草原歌手乌兰托娅”,二者的公开定位自始不同。且被告以“乌兰托娅”为艺名出道后,因演唱《套马杆》而为公众所认知,其艺名结合作品得以作为区别于他人的标表性符号并产生了相当的商业价值,被告有权使用该艺名进行商业活动、获取相应利益。同时,被告也依法享有姓名决定权及变更权,现被告之艺名已因歌曲《套马杆》而为公众熟知,故其正式更名为“乌兰托娅”亦无不妥。
另一方面,被告及其经纪公司已及时地通过媒体公开澄清二人定位不同、并非同一人,故被告不存在冒用、误导公众产生混淆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姓名的假冒。故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各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其认为被告对外宣传时既不注明“本名王丽娜”也不注明“艺名为乌兰托娅”,造成公众在演唱行业里产生王丽娜就是原告的认识,已构成对其姓名权的侵犯,请求改判。
法院:不存在盗用或冒用 两审均驳回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侵犯姓名权的侵权构成要件,被上诉人乌兰托娅作为民族歌唱演员,有权选择使用艺名或登记姓名从事表演等活动。
“乌兰托娅”作为带有民族特征的名字,名称本身并不具有特定性或专门性;现代信息社会,公众对演员知名度、演绎水平的认知,更多的是根据演员艺术作品本身的认可,而非以名称相同或相近进行判别。
此案双方虽同属歌唱领域的演员,但艺术演绎作品各不相同,分别冠以“军旅歌手”、“草原歌手”不同的称谓,按照各自的演绎渠道、本人公开参与的方式发展各自歌唱事业,故不存在盗用或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被上诉人乌兰托娅在诉讼中将户籍登记的原姓名王丽娜变更为乌兰托娅,经一审法院查证,该变更行为确经户籍主管行政机关审查后进行的变更登记,合法性的确认属行政行为审查范围,鉴于被上诉人乌兰托娅在诉讼前的演出、发行个人演唱专辑等活动中,始终使用“乌兰托娅”的艺名,故认定其不属于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五环之歌》为何被原唱指责侵权?
6月20日,新五环之歌侵权登上热搜引起很多人热议,新五环之歌侵权究竟是怎么回事?岳云鹏之前为美团做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被原唱指责侵权,被诉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该案件,所以,新五环之歌侵权是真的。
据北京海淀法院消息,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该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和“美团”运营商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其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该作品曾在1989年获得中国金唱片奖,经过30多年的传唱,已成为脍炙人口的经典歌曲。2018年4月,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相声演员岳云鹏未经许可,擅自改编《牡丹之歌》的歌词,创作了《新五环之歌》,该歌曲由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成广告,被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商务推广。
原告认为,三被告为追求商业利益,共同侵害其音乐作品的改编权,尤其是岳云鹏,将《牡丹之歌》一再改编,并长期、广泛地用于商业用途,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马嘉祺翻唱《唯一》上热搜,你听过哪些好听的神仙翻唱?
我听过好听的神仙翻唱有:
一、林宥嘉《成全》
刘若英《成全》表现的更多是电视剧粉红女郎中,那种求爱不得的放手成全别人的感情,是带着祝福的感情唱的,唱得很温婉平静,但带着淡淡的忧伤,因为奶茶本来就是声线很细腻。相比之下,林宥嘉现场演绎的更为深情版本的《成全》则表现更多的撕心裂肺,对恋人的不舍很明显,内心对成全的理解也是全然不同的,林宥嘉的演唱更能把听众带入情境,“成全了你的潇洒与冒险”一句句成全,都是在用自己的真心交换。也得到了业内人士的很高评价。
二、张磊《南山南》
谈到《南山南》这首歌的创作灵感时,马頔表示这首歌前后大概写了三年时间,所有这三年写过的东西,把它积累起来的时候,发现潜移默化的变成了一个故事,所以这首歌的歌词就是这三年之间经历的所有事情的概括。而这首歌的曲子则来源马頔日常练琴时随便哼的一个旋律,马頔将自己原来所写的适合这首曲子的词填上去之后,便成了我们现在所听到的《南山南》。原本不温不火的《南山南》在好声音学员张磊演唱并由好声音节目组宣传后,突然间火遍大江南北,几乎到了无人不唱的地步。可是爆火背后带来的经济利益也引起了不小的波澜。一首歌同时让两个人爆红,但不得不说,张磊动情的演唱着实超越了原唱,让人们记住了这个让民谣复苏的音乐人。
三、李健《传奇》
2010年,歌曲《传奇》因天后王菲在春晚舞台上的演唱一炮而红。当惊艳的歌声与美轮美奂的舞台效果交相辉映时,观众们的目光再也难以移开。这首歌曲的原唱是李健,收录在他的个人专辑《似水年华》中,于2003年9月发布。2009年末,李健的好友王菲复出歌坛,《传奇》被王菲重新演绎。之后,这首歌相继被原子霏、周华健、毛宁等人演唱,但都不及天后翻唱版本的影响力。清华才子李健的演唱功力是有目共睹的,他的原唱没火,一方面是因为号召力比不上王菲,另一方面也没有把握到春晚这个好时机。
四、李代沫《我的歌声里》
“中国好声音”学员李代沫翻唱《我的歌声里》被原唱告侵权。杨坤还力挺李代沫“因为李代沫唱了这首歌,一夜间全中国所有老百姓都知道这首歌这么好听了,李代沫无意识地帮曲婉婷传播,曲婉婷应该感谢李代沫”。
以上这些就是我听过好听的神仙翻唱!
现在侵权行为屡见不鲜,怎样的翻唱行为算是侵权?
现在侵权行为屡见不鲜,怎样的翻唱行为算是侵权?
在当下我们经常能够听到一些歌手翻唱别人的歌曲,像一些脍炙人口的歌曲经常被很多歌手都翻唱表演,但估计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实翻唱也存在侵权的风险,侵权之事无小事,在之前网络上就有因为翻唱歌曲而被原唱告上法庭的歌手,在这里先不举例,有兴趣的网友可以自己去查找。那怎样的翻唱行为算是侵权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首先我们要知道,翻唱别人的歌曲,如果不是用来商业用途以及一些商业活动的话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歌曲存在的意义就是流传,能够被人们吟唱传是每个作者都希望看到的事情,在这些翻唱活动中没有涉及到资费以及收费,所以这类翻唱行为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版权费用。
但如果是没有与创作者沟通取得原创的授意而擅自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或者进行一些其他的商业活动时,这种行为就涉及到了侵权,像我们常见的商演,驻唱等都是商业活动的一部分,因此里面时常存在侵权行为,而且侵权不单单是在翻唱上面,对于原创歌词的使用,作曲的使用都涉及到了侵权的行为,就像许嵩的歌被众多网络歌手篡改一样,其实这种行为就已经构成了侵权。
关于翻唱侵权的法律,我们可以参考我国的侵犯音乐著作权,里面所列举的对于音乐侵权的行为非常详细,有利于我们的借鉴和学习。
侵权行为不单单损坏了著作权,而且是对原创歌手智慧劳动结晶的不负责,这种行为在当下屡禁不止,我们经常能够看到一些“音乐裁缝”在篡改别人的劳动成果,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坚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