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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词新唱是改编作品还是新作品?——“康师傅冰绿茶系列产品”的广告歌曲案

编辑:汪澄

裁判要旨与启示

在前几期的判决书分享中,我们分析过《五环之歌》改编权纠纷一案(点击查看:词作者可以单独主张著作权吗: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五环之歌》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法院主要是基于整体著作权之改编权应由词曲作者共同享有,以原告仅获得词作者授权因此仅能就其词作品主张改编权,无法就音乐作品整体的改编权进行主张。

本案中,原告姚天、冯丹分别为涉案歌曲《诱惑力》的词曲作者,并共同提起了对康师傅生产商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广告表演者林志颖、广告播放者中央电视台的侵权主张。

本案法院基于侵权歌曲《胜利滋味》曲调部分与《诱惑力》完全相同,认为侵犯了曲作者姚天的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

对于两原告共同提出的对改编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主张,法院则认为侵权歌曲构成对涉案曲调的复制,不存在对曲调的修改、歪曲和篡改,故不构成对原告姚天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同时新填词的作品与原作词作完全不同,已经构成了完全不同的作品,因此主张改编权缺乏基本事实和依据。

本案中,尽管法院基于复制、使用最终判原告胜诉,但歌曲毕竟是一个整体,法院基于歌曲为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认为“填词新唱”未构成改编不免让人思考是否需要进一步明确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与两个独立的作品之间的界限。

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姚天、冯丹与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林志颖、中央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09)一中民初字第5127号

裁判时间:2011.06.2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姚天、冯丹

被告: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林志颖、中央电视台

第三人:吉米工作室、斗室(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崔书田、杨雄

1、【权利归属】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词曲创作手稿(未标注时间)、大学现场演出录像(未显示具体表演时间)、原创中国网证明、网页公证录像光盘、《数字音乐版权注册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音乐版权合作合同》等证据,其中法院认为《数字版权注册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附件可作为初步证据,并与原创中国网上确有涉案音乐作品《诱惑力》存在并可以在线播放相佐证,且原创中国网于2008年6月26日出局证明对上传时间和作者署名情况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因此根据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可证明涉案音乐作品《诱惑力》至迟于2006年4月5日已公开发表。

2、【被诉侵权行为】

第三人崔书田、杨雄分别以词曲著作权人的身份,于2008年1月1日与斗室(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音乐作品《胜利滋味》的使用问题签订了授权协议。

2008年1月15日,斗室公司与吉米工作室就《胜利滋味》的词曲使用问题签订了授权协议。

该协议签订后,吉米工作室与杭州顶津公司就将音乐作品《胜利滋味》作为“康师傅 冰绿茶系列产品”的广告歌曲一事达成协议,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

协议签订后,有关当事人按照协议内容拍摄了由林志颖代言的“康师傅 冰绿茶”产品广告,该广告自2008年7月1日起在中央电视台第一、第三、第六套等节目中进行了播出,广告总时长约30秒,在广告中,林志颖作为代言人共演唱了音乐作品《胜利滋味》中八个小节的内容,其中的歌词部分内容为:爱是一种吸引力 像冰绿茶一样清新 捧在手心让我不敢粗心大意 爱是一种超能力 带领我争取胜利 有你分享 简单的经历都很 *** 。

与此相比,原告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诱惑力》相应部分的歌词内容为:你是一种诱惑力 像糖果一样甜蜜 撅嘴撒娇让我爱得五体投地 你是一种破坏力 长得实在太诡异 回眸一笑就轻易让我死心塌地。

将“康师傅 冰绿茶”产品广告中被控侵权的八小节音乐旋律和原告主张享有权利的《诱惑力》相应部分的音乐旋律相比,二者无差异。

结论

1、关于各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对曲作者权利的侵犯:

(1)在自2008年7月起陆续播放的康师傅冰绿茶广告中使用的、由林志颖演唱的共计八小节《胜利滋味》虽然使用的歌词与《诱惑力》完全不同,但经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的勘验可知,曲调部分无差异。

法院认为,在音乐作品《诱惑力》已经在先公开发表的情况下,应推知各被告对该音乐作品的旋律部分具有接触的可能性。

因此康师傅冰绿茶广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共计八小节《胜利滋味》曲调部分的行为,使三被告分别侵犯了《诱惑力》的曲作者姚天的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

(2)就修改权而言:

法院认为,由于在康师傅冰绿茶广告中使用的《胜利滋味》八小节的内容是以复制的方式(即曲调部分完全一致)对音乐作品《诱惑力》旋律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使用,故不构成对原告姚天就曲调部分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修改权的侵犯。

(3)就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言:

而这种使用方式也没有构成对《诱惑力》曲调的歪曲和篡改,故对原告姚天所提三被告的行为对其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构成了侵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词作者权利的侵犯:

法院认为:

(1)由于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作品《诱惑力》的词、曲部分分别独立构成作品,而经本院对比并由各方当事人确认,康师傅冰绿茶广告中使用的共计八小节音乐作品《胜利滋味》的歌词部分与冯丹享有著作权的《诱惑力》相应部分的歌词完全不同,在作品之间的实质性近似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必要条件的情况下,冯丹在本案中所提侵权主张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2)就原告冯丹提出的改编权而言:改编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基础的,重新表现其作品内容的权利。

本案中,被控侵权广告中使用的八小节歌词的内容相对于原告主张权利的《诱惑力》相应部分的歌词具有完全不同的表达形式,亦无证据证明该种表达形式是以《诱惑力》的歌词为基础或是其相关表达形式的延续,故二者已经构成了完全不同的两部作品,原告所提被控侵权作品歌词部分的内容是对冯丹所作歌词部分的改编的主张缺乏基本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2、关于各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法院认为,天津顶津公司虽然未直接与第三人吉米工作室等就康师傅冰绿茶广告签订合同,但在中央电视台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为康师傅系列广告的客户方,且作为康师傅冰绿茶产品的生产商,天津顶津公司也是涉案广告的直接受益人,原告在无途径了解到天津顶津公司内部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运作方式的情况下,通过公开销售的康师傅冰绿茶产品确定生产商并将其视为广告主、要求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做法并无不当,天津顶津公司所提其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天津顶津公司作为康师傅冰绿茶广告的实际受益人,林志颖作为康师傅冰绿茶广告中被控侵权音乐作品的表演者,中央电视台作为含有被控侵权音乐作品的康师傅冰绿茶广告的播放者,在本院已经认定该广告中所含音乐作品构成对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作品《诱惑力》的曲调部分著作权的侵犯的情况下,应当据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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