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关于 *** 行政案件尿检流程审查的几个问题
作者 张春生
*** 类行政案件中,对涉嫌 *** 者进行现场检测是必经的程序。虽然这类现场检测只是作为对涉嫌 *** 者的初筛,但是公安部《 *** 检测程序规定》并没有否定这类初筛结果的证据效力。比如《 *** 检测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也就是说,初筛结果仍可以作为认定被测者体内是否含有 *** 成分的有效证据和依据。公安部门在实务操作中,如果尿液现场检测初筛为阴性,就会提取被测者的头发进行毛发的现场检测。如果两者皆为阴性的话,这个 *** 案件就是不成立的。但如果有一个阳性就会认定为涉毒案件开展调查。所以, *** 的现场检测阳性结果是 *** 类行政案件包括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程序启动的前提,这个结果也是这类案件的核心证据之一,如果没有这个阳性检测结果, *** 类行政案件就面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罚不成立的窘境。在公安法制部门是无法通过审查的,这个治安处罚决定、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是做不出的。 鉴于 *** 现场检测在该类行政案件中的作用,研究这个现场检测的过程和检测结果的证据效力对于其后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是极其必要的了。
现场检测必须具备两项材料,检材和检测器材方可开展。 现场检测的检材一般是被测者的尿液或者头发,虽然依据《 *** 检测程序规定》还有血液、唾液、腋毛、 *** ,但不常用,除非前两者提取不到。在便携式毛发检测仪发明之前,就只有一种就是检测尿液的器材。虽然便携式毛发检测仪可检测受测者六个月内是否 *** 但操作相对复杂,成本偏高。尿液检测器材比如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虽然检测窗口期较短一般3-5天或者最多一周,但是成本较低,操作简单,便于携带。所以在大量的 *** 现场检测中尿液检测仍然是最普遍的方法。
鉴于实务中这种情形,本文结合尿液的现场检测,展开对该类证据的审查研究。
首先是检测人的问题。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对受测者进行尿液现场检测?其结果都可以作为认定 *** 的证据吗?答案是否定的。依据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 *** 检测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禁毒(2009)816号)“第二条、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提高现场检测能力。……重点培训现场检测样本的提取和保存、现场检测器材的使用、现场检测报告书的制作使用等具体方法和程序,确保《 *** 检测程序规定》正确实施。经培训合格的,由省级公安机关颁发 *** 检测培训合格证,确保执法主体合格;没有取得 *** 检测培训合格证的执法人员,一律不得对涉嫌 *** 的人员进行现场检测。”该条明确规定现场检测的执法人员必须具有省级公安机关颁发的 *** 检测资格证才可对受测者进行现场检测。也可以这么理解,如果检测者没有 *** 检测资格证,那么这次现场检测结果即使是阳性也是无效的。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在检测过程中,如何甄别检测人是否具有 *** 检测资格?笔者认为,在提取尿液之前或者对检材进行确认之前,依法有权要求检测人出示 *** 检测资格证和工作证,以确认检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和资质。如果拒绝出示或者资格证上的人员与实际检测人不一致,有权拒绝在后面形成的现场检测报告书上签名 ,并有权陈述异议。如果当时没有提出查看资格证核实检测人身份而且在书面现场检测报告书上签了名也没有表示异议怎么办呢?由于检测资质是该份证据有效的前提,在后面的复议或者诉讼过程中,仍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检测人的资质证明,或者要求提供检测过程的录像视频资料以证明检测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是以笔者代理相关案件的经历来看,后一种方式完全是无奈之举。法院仅对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即有没有签名,是不是本人签名,形式符合就有可能采纳这份材料作为定案依据。在此,如果是虚假的非法的检测,最为可行的办法只能是再现检测过程即要求提供检测录像。
其次,本文重点介绍一下相关的尿检检测器材及其规范操作流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现场检测也是鉴定的一种,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检测器材的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步骤,否则违反操作步骤和条件取得检测结果就不具有可采性,不得作为认定尿液中含有 *** 成分的证据。
该类检材一般的设计原理是竞争抑制法和胶体金免疫层析法原理以胶体金标记的单克隆抗体作为指示标记物,在硝酸纤维素膜上的检测线处和控制线处分别包被抗原-BSA结合物和多克隆抗体。通常结构如下图:
型号一般包括:插卡型、滴卡型、尿杯性。(如图所示)。
这几种检材操作步骤大同小异。相同的是,使用时应当刚从包装完好的铝箔袋中取出,应在一小时内尽快使用,有的产品半小时不使用就失效了。由于检材中的物质容易和空气中的水等物质反应影响检测结果,所以开袋后一小时内使用是要遵守的步骤,这个时限一般没有问题。问题往往处在,给受测者检测的器材是不是刚从包装完好的铝箔袋中取出的,这个如果不能保证的话,这个检测试剂盒就不能排除已经被使用过的可能或者开袋后超过一小时已经失效的试剂盒的可能。甚至不排除某些警员为完成指标或敲诈目的而陷害无辜者,故意往尿液中添加 *** 或者以别人的阳性结果冒充被测者的结果。社会很单纯,复杂的是人。其实该类案件,公安自查自测,本身就面临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加之,操作流程又不严密,不可追溯,现场检测的公正性客观性都是相关部门需要认真考虑完善的地方。在检测前也最好亲眼看一下检材的显示区是否有线条,新检材是不会有任何痕迹的。虽然行政处罚不重,但是如果以处罚为起点的戒毒程序将会缠绕无辜公民一生。这也是为什么大量的拘留几天甚至仅罚款500元的 *** 行政案件会历经所有救济途径的原因。
如果现场当面检测,笔者希望每位受测者注意下面这一步骤。尿液在滴到试剂盒加样孔之中后,应该等待3-5分钟才可以显示出结果。切记不是3-5分钟内也不是3-5分钟以后,而是在第3-5分钟时。其他时间都是无效或不准确的。10分钟后再看的话,无论显示一条杠还是两条杠都是无效的不可采用的。两条杠是阴性说明没有 *** 成分。一条杠有可能是阳性也有可能是无效。
为防后患,受测者一定要求亲自观测这条杠的位置甚至整个检测过程。如果拒绝亲自观测,可以在现场检测报告书中表述有异议,不认可该次检测结果。
除了在技术上和操作不当会影响检测结果外,胶体金法本身的原因也注定其在检测中的不稳定性。第一,该种方法只能作为一种定性检测,不能确定某种药物在尿样中的含量即不是一种有效的定量检测的方法。第二,该种方法只适用于初步筛查使用,检测结果不能作为确诊依据。如要确证则需进一步做实验室检测,现在通行的方法是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或者高效液相色谱-质谱法(MC\MS)进行检测。但是,各地受制于实验室检测的条件限制,公安机关现在只要受测者承认 *** 且对现场检测签字确认没有异议的话,就以该现场检测结果为依据。第三,检测的尿液中 *** 或药品的含量必须达到一定的阈值以上,该检测方法的灵敏性才可以测出。据相关产品的统计数据,几种典型 *** 的检测阈值如表:
检测项目阈值(ng\ml) *** 300甲基 *** 1000 *** 1000四氢 *** 酚酸50亚甲二氧基甲基 *** (MDMA)500第四,胶体金法还容易与尿液中的其他成分的含量浓度达到一定量时也会发生交叉反应导致阳性结果,但实际并不是检测目标物的反应结果。即所谓的假阳性。某些物质因含有与 *** 相似的化学结构,在一定浓度下会产生阳性结果,影响 *** 检测的药物:百服宁、泰诺、白加黑、康泰克、复方桔梗氯化铵口服液等。简单判断:药物成分中有麻黄字样。饮食:部分槟榔(不法商家为获利加入后使人上瘾)。影响 *** 检测的药物:急支糖浆、半夏露、联邦止咳露、复方甘草片。简单判断:药物成分中有阿片、 *** 字样。胃病药:雷尼替丁。饮食:火锅、麻辣烫、鸡公煲等(不法商家)典型的几类药物成分还有如表:
药物浓度(ng\ml)福尔可定300二氢可待因300哌替啶12500苯环己哌啶25000异丙嗪25000综上, *** 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由于自身设计原理和产品本身的化学特性以及操作的特殊性要求就决定了该种方法和产品只能用于尿检测现场初筛,也决定了其检测结果的不稳定性。但是在实务中,如果检测结果呈阳性,公安机关不会直接做实验室检测也不会怀疑检测结果,而是通常要求受测者解释阳性的原因,要求承认吸食过 *** ,中间夹杂各种欺骗、引诱、胁迫等非法手段。只要受测者在笔录上签字,那么公安机关法制审查部门基本就会采纳笔录,认定 *** 成立,作出处罚决定。在此,自接触办案人员那一刻起,就要保持十分的警惕和警觉。自己的每一个签名,每一个手印,每一个点头,每一个“嗯”“对”“是”的回复都有可能成为认定你 *** 的证据。不要含糊,必须明确。不是就不是,没有一点是,没有就是没有,一点也没有。不存在可能、大概、也许,你说什么就是什么吧,这些情况。依法你有核对笔录的权利,对于不一致的有要求修改的权利,不修改的话,有拒绝签字的权利。切记拒绝签字是这类案件中面对陷害或可能的陷害时,自救的最有效武器。
这类案件中,影响检测结果的最大因素还是检测者,即最大因素是人不是技术。但是人的作用是通过技术发挥作用的,所以对这两个因素都要慎重对待,使其能在规范的笼子内运作。(本文所有图片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