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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行政诉讼法修改亮点(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焦点问题的就是拆房子,在拆迁补偿没有谈拢的情况下,老百姓想要保住房子, *** 想要尽快拆掉房子。老百姓针对 *** 的违法拆迁起诉到法院,但是在法院打官司的过程中,有些地方 *** 照样会置法律于不顾,强拆老百姓的房屋。在这个过程中老百姓经常问道:打官司过程中有没有办法阻止 *** 强拆我的房子?

对于这个问题,原来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没有办法的,即使知道房子将要被拆,法院基本上也无能为力或者无所作为,眼睁睁的看着房子被拆掉,只能说事后补救。也就是房子被拆掉后,再打国家赔偿官司。但是房子已经被拆掉,老百姓已经不掌握主动权了, *** 在解决问题上就很不积极主动了。

2018年2月8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了,该司法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该司法解释第七十六条在行政诉讼法领域属于一个新的规定,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老百姓在打官司过程中,当知道自己的房子有可能被 *** 强拆或者偷拆,可以向法院申请出一个强拆禁令,禁止 *** 强拆老百姓房屋的裁定书。这样老百姓的房子就保住了。

但是新的诉讼法司法解释才开始实施,是否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否能做到法律规定的和老百姓期待的效果,还需要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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