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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半年有多少天?(2017年上半年有多少天下半年有多少天)

鉴于当前解决商标权属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复杂,品源结合中国和国外商标法律制度,深入研究了自身代理的大量商标案件,并从中 *** 了对商标授权确权法律适用具有较强借鉴意义的十大典型国际商标案例,供大家参考。

1、关于“在先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品源代理阿克苏诺贝尔对“

”商标异议案件成功

【基本案情】

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第1类“填隙剂;玻璃着色化学品;玻璃遮光剂;玻璃防污剂;水玻璃(硅酸钠水溶液)”等商品上申请了“

”商标。阿克苏诺贝尔委托品源对上述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主要理由如下:一、异议人是油漆、涂料界的国际知名企业和跨国性综合集团,其卡通人及飘带系列产品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

”高度近似,侵犯了异议人在先著作权;三、被异议人是异议人油漆产品的经销商,其通过销售异议人产品之便利,事先熟悉和了解异议人商标,其申请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性。异议人提交了在先《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被异议人和异议人的经销协议等证据资料。

【裁定结果】

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被异议人作为异议人经销商有接触该美术作品的可能性。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美术作品在设计风格、图形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甚微,双方图形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与权利人在先著作权的认定和保护问题。很多企业尤其是大型跨国性集团,其产品领域广泛,品牌众多。权利人很难通过单一商标注册涵盖其所有范围。在异议案件中,审查员往往基于商品和服务不近似,而驳回权利人的权利主张和请求。因此,没有商品和服务限制的著作权作为一种有利的权利保护和对抗手段,一直深受广大权利人青睐。由于在先著作权对作品独创性和创作时间有要求,权利人将其艺术化标识、图形设计等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一并提出著作权登记十分有必要。本案对商标案件中基于在先著作权认定,企业品牌多方位保护等方面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2、关于撤销美国不诚信商标注册——品源代理JUMEI对“

”商标撤销案件成功

【基本案情】

  某自然人在第35类“各种商品的在线零售商店服务”服务上申请了“

”商标,并于2015年9月1日注册。该商标对JUMEI在第3、25和35类上的“

”商标(翻译为“JUMEI.COM”)构成申请障碍。JUMEI委托品源对“

”商标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该商标权利人并未在美国实际使用该商标,但该商标在注册前提供了使用证据(此后证明为虚假证据),该商标权利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不诚信申请行为。品源基于“申请人不诚信申请”以及“申请人恶意性”对该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撤销案件中提供了调查所搜集到的相关证据文件。

【裁定结果】

  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后受理了撤销申请,并要求本案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因本案被申请人未如期答辩,审查员依法撤销了“

”商标的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美国不诚信申请商标被撤销的问题。基于美国的商标制度,商标申请中提交的实际使用证据需真实有效。本案中,被申请人因提供虚假使用证据,导致商标注册被撤销。同时,本案对清除在美国注册未满三年的障碍商标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3、关于大量抢注他人在先商标的法律保护——品源代理韩国首尔牛奶对2件“寿尔及图”商标异议案件成功

【基本案情】

某自然人在第29类“肉,鱼(非活),蔬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朝鲜泡菜等”等商品上以及在第30类“人食用的去壳谷物,方便面,豆汁,烹饪食品用增稠剂”等商品上注册了“寿尔及图”商标。韩国首尔牛奶委托品源对上述商标提出异议,主要理由如下:一、异议人的“寿尔乳业及图”商标、“寿尔昂芳牛奶”商标以及“寿尔高钙牛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在中国获准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商标高度近似,属于使用在高度关联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二、“寿尔”一词为异议人所独创设计并最早使用,与异议人注册商标“寿尔乳业及图”等一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便在中国广泛使用,并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三、被异议人在众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00多件商标,且大多数商标都是模仿复制韩国知名企业的商标。被异议人这种毫无真实使用意图、大量囤积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异议人提供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名以及获奖的相关报道、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资料、超市陈列及销售图、网络销售信息、参展图片及资料、代理店列表和合同、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抢注信息列表等证据资料。

【裁定结果】

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被异议人并未对其在多类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数百件商标、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对韩国知名品牌的复制、抄袭、模仿和翻译,被异议人对其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上述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恶意,属于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恶意抢注他人大量在先商标的审查问题。本案被异议人利用知晓熟悉韩国、韩语等方面的便利,未经许可毫无理由的将众多韩国企业的品牌进行申请及注册。此外,被异议人还注册了三家公司大规模抢注众多韩国知名企业的商标、商号等。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恶意。本案的审理对商标案件中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大量抢注他人在先商标的恶意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借鉴意义。

4、关于作品著作权的域外保护——品源代理探路者对“

”秘鲁商标异议案件成功

【基本案情】

  某自然人在秘鲁于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申请了“

”商标。探路者委托品源对上述商标提出异议,主要理由如下:一、

系探路者集团独创设计,最早于2009年出版于《中国地理》杂志上,依据巴黎公约,享有著作权;二、探路者集团在先使用

和TOREAD商标,并且通过的长期使用和推广,在中国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三、被异议人申请“

”商标与异议人的商标设计完全相同,具有明显恶意,商标并存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荣誉证书、杂志宣传等证据资料。

【裁定结果】

秘鲁当局认为,异议人使用

和TOREAD商标在先,且享有

图形著作权。被异议人侵犯了异议人著作权,并且具有复制、模仿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性。异议人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主张著作权对抗商标权的问题。本案胜诉关键在于秘鲁当局认定“

”商标侵犯“

”图形的著作权,对于图形商标的域外保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5、关于名人“在先姓名权”的法律保护——品源代理AW对“ALEXANDERWANG”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成功

【基本案情】

某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在35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注册了“AlexanderWang”商标。申请人AW作为包括“AlexanderWang”姓名权在内的“AlexanderWang”相关权利受让人委托品源对上述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如下:一、AlexanderWang先生是时尚界全球知名的设计师,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获得广泛知名度和极高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对申请人公司创始人姓名明显地恶意抄袭和复制;二、申请人的“ALEXANDERWANG”和“TALEXANDERWANG”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在中国获准注册,争议商标的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三、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商标、创始人姓名的恶意抄袭和复制,其注册和使用出自明显的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严重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申请人提供了主体资格、销售凭证、媒体报道、检索记录等证据资料。

【裁定结果】

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AlexanderWang”先生为著名的美籍华裔服装设计师,在我国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AlexanderWang”先生姓名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与AlexanderWang先生姓名享有知名度的服装商品在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将争议商标与AlexanderWang先生的姓名联系起来,进而损害AlexanderWang先生及其申请人的在先权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无效宣告成立,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知名公众姓名权的保护问题。AlexanderWang是知名设计师,在世界领域特别是中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AlexanderWang”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在先姓名权的规定。本案的审理对商标案件中对于名人“在先姓名权”的法律保护起到了一定借鉴意义。

6、关于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品源代理“MICRO-GLOSS”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成功

【基本案情】

申请人在第9类“测量用具及仪器,尤其是反射计”等商品上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MICRO-GLOSS”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因“该标志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而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人委托品源对上述驳回提出复审,主要理由如下:一、申请商标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完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极高的影响力,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三、申请商标已经在多个国家获准商标注册保护,并没有因为显著性问题被驳回,应当被允许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了字典解释、合同发票、参展资料、产品认证证书、国外商标注册证等证据资料。

【裁定结果】

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为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典型意义】

本案之所以典型,原因在于“MICRO-GLOSS”(译为“微小光泽”)用于测量光泽度等测量仪器上在某种程度上讲确有一定功能指向性。而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品源从多角度进行分析论证,并提交了大量证据予以佐证,证明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本案对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如何获得注册和保护有一定借鉴意义。

7、关于中国知名商标在韩国被抢注——品源代理东峡大通对“

”韩国商标提交反对意见成功

【基本案情】

某自然人在韩国于39类“汽车和自行车出租;为他人提供司机服务;叫出租车服务”等服务上申请了“

”商标。东峡大通委托品源在商标公告前对上述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审查员驳回上述商标申请。主要理由如下:一、反对人是“

”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在中国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二、依据韩国商标法第34条第1款第12和13项,“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或者欺骗消费者的商标”、“与韩国或外国消费者识别他人之商品的商标(地理标志除外)相同或近似并且用于非法目的(不正当利益或者造成损失他人)申请的商标”均不予核准注册。上述申请商标整体外观与“

”高度近似,申请人明显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性。反对人提交了韩国宣传报道OFO租车服务、在中国已获得高知名度等证据资料。

【裁定结果】

审查员审查证据材料后,采纳反对人提交的理由和证据,认为“

”商标与中国知名商标“

”高度近似。申请人具有复制、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性,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驳回上述商标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未注册且未使用的中国知名商标在韩国打击抢注行为的问题。典型意义包括:第一,韩国商标公告前,在先权利人可以提交反对意见,请求审查员驳回申请商标。因此,商标在韩国被抢注可以尽早采取 *** 措施,无须等待商标公告;第二,在商标未提交注册申请且未在韩国实际使用的情况下,一旦遭遇抢注,可以提供大量的宣传报道材料,证明被抢注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佐证抢注人的恶意性。

8、答辩人如何反击对方的权利主张和法律适用——品源代理维纳圣里塔的“聖麗塔SANTARITA”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案件成功

【基本案情】

浙江某公司提出,被申请人维纳圣里塔申请注册在第33类“葡萄酒;汽酒”等商品上的“聖麗塔SANTARITA”商标与其四个引证商标“圣塔”、“圣塔及图”、“圣塔及图”、“塔圣”构成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圣塔”的摹仿,侵犯了其在先的合法权利。被申请人委托品源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辩。主要理由如下:一、被异议商标虽然完整包含了在先引证商标,但商标的近似比对应当以整体判断为依据。从整体外观、构成元素、含义创意来看,双方商标区别明显;二、就指定商品而言,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为葡萄酒,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为黄酒、米酒等,双方产品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产品特色、地理位置等方面差异极大;三、对于争议商标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侵犯其他在先权利的主张,被申请人进行了一一反驳。被申请人提交了公司介绍、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证据资料。

【裁定结果】

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双方产品销路、产品特色、地理位置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申请人关于请求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主张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也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的核心商标,其维持注册对被申请人来说至关重要。若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多年以来所有的投入将付诸东流。作为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的答辩人一方,如何反击知名商标申请人的权利主张和法律适用,如何清晰透彻地陈述证据中的瑕疵,对于代理人的专业能力是一个重要考验。品源代理人从多方面深入分析,证明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的审理对于今后与知名商标近似的相关案例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9、如何证明在先著作权——品源代理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

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二审胜诉

【基本案情】

深圳某公司在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申请了“

”商标(以下简称“Pantheras及图”商标)。该商标图形部分是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以下称“宾州大学”)委托美国某设计公司创作并由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于1984年即开始作为其校队——尼塔尼雄狮队的队徽使用的。宾州大学对该图形享有不可辩驳的在先著作权。为此,宾州大学对该商标申请提出了异议,并历经了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审等多个程序,却均未获得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一审法院的支持,主要理由是宾州大学在上述程序中提交的注册商标列表、网页截图、全球招生宣传册等不足以证明宾州大学对图形享有著作权。

受宾州大学委托,品源律师代理其进行本案的二审工作。在二审过程中,品源律师通过与宾州大学的反复沟通,向二审法院补充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图形作品说明书、作者声明、著作权转让协议、多本在美国的公开出版物原件、图形在中国域外地区的商标注册信息等15份证据,以进一步证明宾州大学对图形作品享有著作权。

【裁定结果】

北京市高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宾州大学主张的图形,系由黑白相间经过艺术处理的简明线条所构成的动物图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已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结合其所提交的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的多份公开出版物证据,以及该图形在中国域外地区的商标注册信息,和设计公司做出的图形作品说明书、作者说明、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图形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完成并公开发表,并且在发表时也直接表示了该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宾州大学,故可以认定宾州大学是图形的权利人。被异议商标与图形在构图设计、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并且宾州大学在中国域外注册的商标多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故在深圳某公司未举证证明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系其独立创作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证明该公司有接触宾州大学图形的可能。因此,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宾州大学对图形的在先著作权,原审判决及裁定认定错误,本院予以撤销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该异议复审案件重新做出决定。

【典型意义】

当权利人主张适用《商标法》第32条前半段的保护其在先著作权时,在审查实践中,商标局、商评委及法院对于在先著作权的认定存在从严的趋势。著作权作为三大知识产权中唯一一个创作即产生的权利,如何认定享有著作权成为颇有争议的问题。在本案中,宾州大学在异议、异议复审及一审阶段均未提交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在先著作权。品源律师二审接手该案后,做了大量的网络搜索、研究等工作,并在国家图书馆对涉及宾州大学的相关文章进行了搜索,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与客户反复沟通,最终提交了15份多达数百页的有力证据。最终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10、如何认定“不良影响”——品源代理阿克苏诺贝尔“CQ色商”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胜诉

【基本案情】

  阿克苏诺贝尔于2013年向递交了“

”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来源于“情商EQ”和“智商IQ”。“色商”代表着“色彩商数”,英文为colorquotient,简写为“CQ”。商标局以该商标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此后,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同样的理由在驳回复审程序及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审诉讼程序中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阿克苏诺贝尔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品源律师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申请。

【裁定结果】

北京市高院经过审理,认为“色商”不属于汉语的固有词汇,诉争商标本身并不存在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影响、负面影响的情形,商评委与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其表面的通常含义理解,一般消费者可能将诉争商标理解为与 *** 有关的含义,显得牵强附会。因此,一审法院与商评委认定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规定的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阿克苏诺贝尔的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及商评委的判决及裁定,责令商评委重新就“CQ色商”商标驳回复审一案做出裁定。

【典型意义】

在二审判决中,二审法院详尽阐述了对于十条一款(八)项的正确理解,并由此认为“色商”并没有构成不良影响。该案被评选为品保委2016-2017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之一,是对品源专业法律服务的肯定,更是对全体品源人多年在知识产权领域付出努力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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