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山东冠县工业园区的源大工贸女企业家苏银霞因公司资金困难难以周转,分别两次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贷款100万元和35万元,并约定月利息10%。
2016年4月14日,在苏银霞向吴学占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房产后仍然无法还清全部债款,遭到吴学占涉黑组织暴力催债,其间苏银霞与其儿子于欢在11名催债人长时间 *** 后,于欢情绪激动拿刀捅伤杜志浩等四人,其中杜志浩因失血过多休克身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高利贷贷款的监管盲区
源大工贸位于山东省冠县工业区内,由女企业家苏银霞于2009年创办其主要生产汽车刹车片,因资金困难苏银霞两次向地产商吴学占借款共1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根据苏银霞提供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4月为止,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但最后依然欠款17万元。
工伤资料显示,2012年吴学占成立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山东冠县,向吴学占借款企业不在少数,经济下行压力大,急需资金周转情况下,大家都愿意“赌一把”向吴学占借高利贷,不少企业无法还清本金加上高额利息都曾面临过暴力催债,手段方式大多是被卡车堵门,恐吓,威胁等。案件审理过程中,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表示,10%的月息已经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吴学占从苏银霞手中获取的绝大部分本息,实质上都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法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如果私人放高利贷触犯了刑法,还会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
这些在本案中均能看见些许的影子,但是在监管高利贷严重盲区与漏洞的情况下,从来没有任何一个执法机关对其行为进行有力的查处,反而能够使得吴学占这样私放高利贷者在阴暗处滋长了自身势力,借贷方面对高额本息的“无力偿还”与借贷方的“威逼还款”形成冲突,就必然产生出中间力量对双方冲突的“化解”进而形成具黑社会性质的暴力催债组织,在借贷方无力偿还时依然使用各种暴力或者变相暴力的手段对借贷方的 *** ,恐吓与威胁等达到完成其交还款项。而在本来就是监管盲区的高利贷影子下出现的暴力催债组织与方式,根本就无力监管或者说监管部门无心顾及,层层包裹条件下衍生的产物,连监督都做不到,更是何谈监管与处罚?
刺死辱母者
堵门,是最开始的催债方式。据职工回忆一行人约十余人开着三辆没有车牌的轿车进入工厂,并且拉来了烧烤架,木炭,肉串,零食和啤酒,将烧烤架就直接光明正大地放在公司办公楼门口,若无其事的烤串饮酒。
之后,催债手段进一步恶化。苏银霞和儿子于欢人身自由遭到限制,被看守着关在公司财务室,不允许出门。“还当着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据工作人员说。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两人分别坐在单人沙发上,11名催债人员将其围住。据在场的公司工作人员回忆,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难听他骂什么,没有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的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其间,杜志浩还脱下于欢的鞋子,将其捂在苏银霞的嘴上,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在场的工作人员还提及杜志浩还脱下裤子,对苏银霞做出极为侮辱性质的动作,于欢被按在旁边咬牙切齿却又无能为力。
其间有工作人员拨打了报警电话,根据监控显示22时13分,警车驶入民警进入办公楼,但是监控显示4分钟后,22时17分许,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判决书显示,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帐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即后马上离开现场,警方之后解释则是询问情况后到后院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此期间,接待室内发生骚动,于欢开始往外面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下,混乱之中在接待室桌上抓住一把平时用来切水果的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
之后尸检报告显示,杜志浩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其中本案的核心争议就在于于欢行为到底是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其性质又能否属于正当防卫?对此案的审理该如何定罪又该如何量刑?
在审理过程当中,对其已经造成的危害结果既成定势,就其行为进行分析和判断于长时间被 *** 之后精神状况是否需要被纳入起考量范畴?吴学占违法放收高利贷的黑社会性质催债行为,在其案件前提中已经构成随后整个事件的关键节点,其影响考量因素又应该有多少应该被纳入?
法院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面对问题没有正确处理与解决,持尖刀捅伤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鉴于被害人其本身客观上存在过错,于欢自身也能够在案件处理过程当中配合并如实供述,对其应当判处无期徒刑。至于为何不认定为正当防卫,法院解释为,客观情况为于欢与其母人身自由遭到限制,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同时遭到侮辱与辱骂,情况考量应在这两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警力已经达到现场进行询问及调查的情况下,两人的生命健康权遭到侵害的危险性较小,即是为虽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危害行为,但是其危险性程度考量在法院认定尚较小的情况下,作出解释“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被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当前情况,于欢继续保持上诉,其上诉代理人殷清利坚持认为,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 *** 情况下,尽管警方已出动警力,但在警力已经出动人身健康权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理应将此类归入紧急情况,系属正当防卫。又于欢主观方面,交刀具并归案的行为方面听从民警,询问过程中如实供述,基于上两点归于自首处理。
案件后续发展
警方对吴学占涉黑团伙介入调查,受聊城公安局指派,2016年8月3日,东城府分局将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摧毁,首犯吴学占已被抓获,现已查清吴学占等人犯罪事实,当地公安机关鼓励群众举报,并呼吁在逃人员主动投案。
死者杜志浩出生于冠县斜店乡南史村,曾因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冠县东古城镇人所熟知,2015年9月3日,东古镇一名14岁女学生被撞身亡,据南方周末访问这位女学生母亲,肇事当天杜志浩父母给她送过东西,后来还收到中间人的赔款,但是始终没有见到肇事者本人。“交警说抓不到人。我一个农民能怎么办呢?不然他得坐监狱,他要坐监狱也就不会死了。”
从头到尾整个案件当中,对吴学占高利贷行为的纵容下,就已经注定逐渐滋生的 *** 与罪恶是一定会在某一天凸显出来,而在其与借贷方资金困难的直接冲突中,在有足够的力量方对自己利益的维护情况下,就一定不会选择去妥协去退让而让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反让黑社会性质的催债组织孕育才有市场可发展。在对整个案件的评析中,由于其仍在上诉过程中,但是暴露的问题就其案件一审的判决决不能仅仅依靠其结果危害性进行判决,在考量整个案件的全局方面予以最终的裁判才具有真正的威信,也才能真正的彰显司法的公正精神,就算是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定罪与量刑的时候,都必须注意妥实性与合理性的考量,本案中对于欢及母的人身健康危险性的考量绝不仅仅只看派出所警力的客观存在,还要看其客观存在对危害性影响程度,判决书中多名证人对警方仅仅“4分钟”办案的行为公信力都是不合格的,在此情况下的当事人的人身健康危险性到底能降到多低,法院却不能明确的给出一个详细的论证,在杜志浩等人实施 *** 行为危害性时考量因素,也不应该仅仅是看杜志浩等人工具持有作为一个唯一的判断,在当时复杂情况下,于欢与其众人冲突发生可能性已经非常大,所以如果排除持刀伤害的行为的话,于欢继续与其正面冲突被施暴的可能性大不大?维持当时场面的危害性继续发展,可能结果会截然不同甚至是相反。就杜志浩肇事事件中看,当地警方对案件处理过程中办事效率极低导致公信力低不是没有原因的,而对之前肇事案后遗症甚至是留下的恶果,这个责任归结于谁头上?在法不能很好的贯彻的时候,一定是司法与执行结合的地方出现了偏差,法之立于众,不是白纸黑字放在法庭里而是让它走进人民心里,落实贯彻还需仅仅依靠执行机关雷厉风行的办事效率。
法行天下,却缺少足以让法真正落实到实处的执行力;文入人心,却始终没有让平民大众学会面对强势力辨别其不合理的违法规定。引用翔哥一句话:我国的法治建设,依然还是路漫漫其修远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