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一)行政机关依法答复,驳回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于某向被告某机关邮寄《 *** 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某机关公开某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北京市怀柔区某村某山(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项目、补偿案款发放情况(领款人、数目)。被告某机关收到申请后,告知原告于某涉案项目的补偿标准为×元,关于某村某山(原告享有使用权)的补偿项目、补偿案款发放情况(领款人、数目),被告未制作、未获取,该 *** 信息不存在,建议向某乡 *** 咨询。原告不服该《答复告知书》,向被告区 *** 申请复议,被告区 *** 经审理后予以维持。原告不服复议决定诉至怀柔法院,要求撤销《答复告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要求被告某机关对原告申请公开的 *** 信息进行公开并重新答复。
【裁判结果】
怀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申请的信息包含涉案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等信息,被告某机关作为该 *** 信息的制作方已将该信息依法向原告予以公开,法院不持异议。原告申请的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的补偿项目及补偿案款发放情况,被告某机关对该信息进行了合理搜索,因未找到,从而得出未制作、未获取的结论,并建议原告向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某乡 *** 咨询,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不服《答复告知书》,向被告区 *** 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区 *** 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最终,怀柔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 *** 信息公开条例》对 *** 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 *** 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审查、依法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以维护正常的 *** 信息公开秩序。
(二)行政机关未依法答复,判决答复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5日,原告解某向被告某镇 *** 申请公开征地建设的相关文件。投递邮件清单显示,被告镇 *** 于次日便收到了该申请,但一直未给予原告解某任何答复。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怀柔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某镇 *** 辩称其未收到过原告解某提交的《 *** 信息公开申请》,不存在逾期答复的情形。
【裁判结果】
怀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解某提交 *** 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投递邮件清单可以证实被告某镇 *** 于次日便收到了该申请。根据2008年5月1日实施的《 ***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被告某镇 *** 应自收到原告解某递交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其一直未予答复不符合规定。被告某镇 *** 以其未收到过申请为由,认为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因被告镇 *** 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故对被告镇 *** 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最终,怀柔法院判决责令被告某镇 ***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解某申请公开的 *** 信息内容进行答复。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2008年5月1日实施的《 ***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 *** 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 ***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原告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收到 *** 信息公开申请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行政机关未能提交其行为合法的证据,故法院依法判决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保障原告依法获取 *** 信息,提高 *** 工作的透明度,助力法治 *** 建设。
(三)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驳回公开请求
【基本案情】
举报人张某投诉反映某生活超市销售无生产日期的某品牌枣花蜂蜜,要求相关部门查处。被告某机关接到相关材料、实地调查后,电话告知举报人张某已立案,案件正在调查中。后,张某向被告某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该机关公开何时立案查处,并对查处情况予以公开(立案审批表、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被告某机关收到相关材料后,通过《 *** 信息公开告知书》形式,告知因其所提出的 *** 信息公开申请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告某机关将不予公开,同时告知举报人起诉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期限。后,举报人张某将被告某机关诉至怀柔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 *** 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要求被告在法定时限内重新回复。
【裁判结果】
怀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申请公开立案审批表、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等,被告某机关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原告张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故制作《 *** 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张某,因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被告某机关作出《 *** 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据、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张某要求撤销《 *** 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在法定时限内重新回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怀柔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执法案卷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所以《 ***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行政机关依法认定其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不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