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481执保722号
申请保全人:王*,女,1966年1月1日生,汉族,住滕州市。
担保人:卢*水,男,汉族,1965年12月30日出生,住滕州市。
被保全人:滕州市善国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阳镇卧龙村龙山风景区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TLN540N。
法定代表人:屈*锋。
被保全人:滕州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MYC895L。
法定代表人:马*磊。
被保全人: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善国市场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64426637W。
法定代表人:吴*敬。
被保全人:滕州市迪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街道新兴北路丽都水岸云清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P29BF3C。
法定代表人:张*斌。
被保全人:甘*远,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王*与被保全人滕州市善国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迪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鲁0481民初39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善国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迪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远银行存款共计848.62万元〔包含本院(2022)鲁0481财保211号民事裁定已冻结的金额,其中被保全人甘*远的冻结限额为822.45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善国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迪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远银行存款共计848.62万元〔包含本院(2022)鲁0481财保211号民事裁定已冻结的金额,其中被保全人甘*远的冻结限额为822.45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刘永
二○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姜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