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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摘
要
大皖新闻讯 春节期间,亲朋好友通常会通过发红包的方式营造热闹氛围,也能表达心意。但如果这样抢红包,也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快一起看看安徽司法联合安徽律协邀请专业律师的解答吧!
案 例——
2021年,程某伙同周某、刘某等人用微信群抢红包的方式开设 *** ,组织 *** 活动。群内“代发人”发出固定金额的普通红包,每个普通红包由群主等组织者抽头一定金额,扣除抽头后为实际金额,分成若干份供大家抢。系统随机生成金额,根据抢到特定红包金额确定“输家”,输家再支付给“代发人”规定金额作为下一轮的活动本金。至2022年2月,程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15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程某、周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组织多人采用向微信群内发放红包的方式进行 *** ,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 *** 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 *** ”,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 *** 罪。
问题:抢红包金额又不大,为啥就构成犯罪呢?
【律师解答】
首先,从微信群抢红包规则可以看出,红包金额则由系统随机性决定,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参与者的设备、网速、反应等因素,所以通过抢微信红包决定资金归属的符合 *** 中偶然性的行为特征。
其次,微信红包 *** ,无论怎么改变红包内容、兑奖方式等因素,其标的物本质上最终还是货币,符合 *** 标的物为财物的特征。
再次,组织者建立微信群发红包即便需要投入一定的精力,但其付出与所收取的所谓“抽头”明显不成比例,由此可以认定其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目的。
最后,组织多人在微信群内进行 *** ,并利用微信群进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控制、管理网络 *** 活动的行为,符合开设 *** 的构成要件。
综上,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在微信群内抢发红包,抽头渔利的微信群组织者构成开设 *** 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 ***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 *** 论处。
【律师建议】
过年期间,亲朋好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是不构成犯罪的,大家完全不必担心。但是如果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或是参与 *** 活动的,是会构成犯罪的。所以建议大家尽量还是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在此,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飞律师也提醒大家:春节期间,大家都会在微信群内发红包或抢红包,图个喜庆吉利,但有些微信群内的“红包”可不是随便抢得,一不小心就参与进了微信红包 *** 圈。
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