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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中院审,公益诉讼 中院管辖范围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现代汽车自韩国进口的全新胜达3.0车型进行了车辆环保一致性抽检。后经两次复检,于2014年1月20日对检测结果进行了确认。最终认定现代汽车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1月20日进口中国并在北京地区销售的全新胜达3.0车辆的排气污染数值中颗粒物一项数值排放超过京V标准的限值。

2016年5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针对现代汽车的以上违法行为,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现代汽车停止销售并召回已销售的不符合京V环保标准的车型,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2016年6月2日,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

2019年5月21日,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确认被告现代汽车已停止销售违规排放的全新胜达3.0车辆,并已经对在北京地区销售的全部违规排放的车辆予以维修并达到排放标准;同时,被告还应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设立公益信托,向信托受托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信托资金120万元,用于保护、修复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支持环境公益事业,并就销售车辆不符合排放标准一事向社会公众致歉。原告为本案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北京四中院于2019年3月28日将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报进行了为期30日的公告。

  【入选理由】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赔付、管理和使用一直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如何将损害赔偿金真正用于环境修复,实现专款专用,这是实现环境公益诉讼成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本案历时数年,最终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有关各方一致同意用公益信托的方式实现赔付资金管理,并切实运用到环境修复中,这对于确保损害赔偿金有效利用,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落到实处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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