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科技公司)、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上诉人上海祥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祥游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卓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卓星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腾讯全民炫舞)
(天天炫舞)
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原审诉称:腾讯科技公司是“天天炫舞”、“全民炫舞”的商标权人,并将商标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排他性使用。祥游公司也开发了一款名为“天天炫舞”的游戏,由卓星公司运营。祥游公司与卓星公司使用“天天炫舞”标志。
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卓星公司停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消除影响,祥游公司、卓星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卓星公司停止在涉案游戏上使用“天天炫舞”标志;卓星公司在其主办的www.joygame.cn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祥游公司、卓星公司赔偿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及合理支出17 620元。
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祥游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的侵权赔偿数额过低,请求二审法院判令祥游公司、卓星公司连带赔偿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0万元。
祥游公司上诉称“天天炫舞”、“全民炫舞”均非臆造词汇,该商标在舞蹈类手机游戏上使用缺乏显著性,祥游公司使用“天天炫舞”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将“天天炫舞”文字作为游戏的名称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且其主观上没有攀附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注册商标的恶意,使用“天天炫舞”文字作为游戏名称系合理使用,一审判决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手机游戏“天天炫舞”,原被告之间在北京各基层法院有多起诉讼,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