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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是什么(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发展历程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自《安全生产法》开始实施至今,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最高峰时候2002年死亡大约14万人,降到了2020年的2.71万人,下降了80.6%。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现状

在过去的近20年时间里,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卓有成效。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仍处于爬坡期、过坎期。虽说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期,但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因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能有任何懈怠。

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现行《安全生产法》相比,新《安全生产法》有哪些亮点呢?在今后的几篇文章中,河北安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工程师将为大家进行逐一介绍。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亮点一:“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 *** 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 *** 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职工参与、 *** 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不应该只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此次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安全生产将会成为企业全员的责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安全生产不仅仅是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管生产的要担责。

亮点二: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十七条明确:

一、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新兴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 *** 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三、相关部门要建立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四、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此次新增加的条文,以防止有关部门推逶扯皮,压实相关部门责任。

安全生产从来不是一个职能部门能完全解决的事情,一旦发生事故,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只有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才能从根本上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亮点三:进一步强化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1、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

2、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企业应该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切实做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报告。

亮点四:加大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违法处罚力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 *** 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亮点五: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虽属于倡导性条款,没有对应法律责任,但也着实具有重大意义和现实需要。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会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每一位员工最大爱护。也只有员工身心健康,才会以饱满的精力投入工作,为单位乃至社会创造更大价值。

解读: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都是安全生产应该考虑的因素,这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职业健康。为了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能更好的开展职业健康工作,河北安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在自主研发的“智慧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了“职业健康管理”模块。该模块通过信息化手段使企业加强对人员接害、体检、职业病因素、劳防用品领用、出入库等方面的全方位管理,各项劳动防护用品都切实发挥作用,降低职业病危害,落实企业安全投入。

亮点六: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做了针对性修改

1、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爆破作业、吊装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应设专人现场管理。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等作业基础上,这次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亮点七: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增加第四款: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接刑法第134条:危险作业罪,刑法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增加第八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八: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最高罚1亿

一、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

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

二、罚款金额更高(罚款数额的2倍-5倍)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最高可罚至1亿。

三、惩戒力度更大

对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一方面不仅处罚额度大幅增加,另一方面规定五年以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对接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亮点九: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根据2016年《 *** 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

保障范围

本企业从业人员、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十: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和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

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机关人民检察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事故、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 *** 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总的来说,与现行《安全生产法》相比,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更加严格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处罚力度也是翻倍的。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安全生产法》特别突出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新条款特别加入了“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由此可见,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势在必行。河北安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智慧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供标准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方法,自定义配置、智能提醒、自动推送、多维度统计,使企业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过程管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事故风险,强化安全生产理念,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实现本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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