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为切实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推进歇业集成服务改革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适用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年。
优化歇业备案登记
对决定歇业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备案登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完善到期前提醒告知服务,歇业期限届满30日内,自动提示市场主体是否需延长歇业期限、恢复经营或办理注销登记。
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税务机关收到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歇业备案信息后,对存在未结涉税事项的市场主体及时进行提醒。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歇业的,税务机关及时将其定额调整为零。
按规定实施社保缓缴降费政策
实施社保缓缴降费,对符合条件的歇业市场主体,按规定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落实稳岗支持政策。
允许住房公积金缓缴
歇业市场主体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加强金融政策扶持
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的金融需求,持续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对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提出的贷款延期申请,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打通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人行等部门系统,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歇业备案登记后,将歇业备案信息同步推送至相关部门,各部门可将歇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歇业主体恢复经营
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经营,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对歇业市场主体实施动态监管,完善歇业公示和异议反馈机制,建立健全事中事后核查体系,形成从备案到公示再到事中事后监管的全链条数字化管理闭环。对未按期报送年报的歇业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歇业备案的,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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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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