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杨涟弹劾魏忠贤的二十四罪,《明朝那些事儿》里面则说魏忠贤看了之后非常害怕,欺负天启皇帝不认字,让亲信挑了其中不那么重要的部分读给天启皇帝听,这才逃过一劫。
万历四十七年,天启就被万历皇帝封为皇太孙(以万历的精明会选个傻子当储君?文官也不会同意的),且天启是一代大儒孙承宗的学生,孙大师能教出一个文盲来?
首辅叶向高专门上疏称赞过天启:“朝讲时临,真可谓勤政好学之主……于燕闲游豫之时,览观经史”。天启成为储君,是严格按照储君进行教育,熟读经史子集自不必说,每天练字也不可少。说天启是文盲就成了真笑话。
杨涟弹劾魏忠贤的二十四罪到底有多么可怕?!
绝大部分跟着《明史》和《明朝那些事儿》骂魏忠贤的人,应该都没有读过杨涟的弹劾奏章,实际上整的一些不靠谱的罪名来往太监头上扣,看起来很吓人,其实空洞无物、缺乏证据。
我们仔细看看魏阉有多大的罪!!
这二十四大罪,属不属犯罪?皇帝朱由校是最高法官,当然可以裁决。但朱由校的裁决是:“次日,乃下涟疏,切责不少贷”。这就说明,皇帝朱由校对这二十四项所谓大罪,一件都不相信,朱由校不相信应该是有道理的。因为这二十四件事,几乎全都与他有关,与这二十四件事有关的情况,他比杨涟更清楚,更有发言权。其实,《二十四大罪疏》中提到的大部分事件,史籍上都有记载,与杨涟所说大相径庭。另一部分事件,史籍上则找不到一点蛛丝马迹,可说是子虚乌有。
第一项。“祖宗之制,以票拟托重阁臣,责无他委。自忠贤擅权,旨意多出传奉,径自内批,坏祖宗二百年来之政体。大罪一也。”
票拟,就是各部门、各地方的官员向皇帝提交的奏疏,由内阁大臣先拟定一个供皇帝参考的批复意见,附在奏疏上,一并呈送皇帝审批。皇帝再用朱笔批示。皇帝的批示,叫批红。在这个过程中,秉笔太监是收发文件的经手人。明朝正统皇帝朱祁镇,一则懒惰贪玩,二则偏信太监,常常叫亲信太监代为批红。有时干脆就叫太监口头传达圣旨了事,也算是多快好省吧。此后,成化皇帝朱见深、正德皇帝朱厚照、隆庆皇帝朱载垕都经常这样做。太监批红和口头传达圣旨的事例,《明史》中多有记载。朱由校照着干,只是援引惯例而已。如果要说太监批红和口头传达圣旨,是坏祖宗二百年来之政体,是犯罪,那么,首犯只能是成化皇帝朱见深。不是朱由校,更不是魏忠贤。至于“旨意多出传奉”,那是皇帝朱由校的事情。这样做对还是不对,只能由朱由校负责。魏忠贤无非是传达一下而已。“径自内批”之说,更是无稽之谈。魏忠贤不识字,不会写字,怎能“径自内批”?把太监批红和口头传达圣旨列为魏忠贤的大罪,既没有道理,也没有根据。
第二项。“刘一景、周嘉谟,同受顾命之大臣也。忠贤急于剪己之忌,不容皇上不改父之臣。大罪二也。”
天启二年,吏部尚书周嘉谟因对 *** 的政坛感到厌倦,主动辞职。大学士刘一景多次上疏,要求把朱由校的奶妈客氏逐出皇宫、免除魏忠贤的职务,招致朱由校的厌恶,被朱由校下令退休。这两件事,前者与魏忠贤无关,后者虽然牵扯到魏忠贤,但责任不在魏忠贤身上。那时的魏忠贤,仅仅是一个秉笔太监,还没有到东厂任职,其地位和权力,比刘一景、周嘉谟低得多。那时的魏忠贤,即使想“剪己之忌”,哪怕是剪除身边的一个太监,恐怕也力不从心,遑论要剪除两个顾命大臣。除了朱由校,谁能撤销顾命大臣的职务?把刘一景、周嘉谟的辞职和退休列为魏忠贤的大罪,既没有根据,也没有道理。
第三项.“孙慎行,邹元标,忠贤一则逼之告病去,一则嗾言官论劾去。亲乱贼而雠忠义。大罪三也。”
礼部尚书孙慎行天启二年托病辞职,原因主要有二。
第一个原因是,他控告方从哲谋杀光宗,被朱由校驳回。朱由校继位后,孙慎行等东林党人坚持认为,光宗之死是鸿胪寺丞李可灼进红丸所致,应该追究李可灼的责任。首辅方从哲袒护李可灼,也要追究其责任。而非东林党人认为,光宗之死与红丸无关。双方针锋相对、争论不休,整个朝廷闹得鸡犬不宁。首辅方从哲居中调停,反招致双方的攻击,吃力不讨好。朱由校为平息事态,令孙慎行暂时回乡养病。孙慎行认为这是方从哲出的主意,对方从哲怀恨在心。天启元年四月,孙慎行还朝。继续拿“红丸案”说事。他给朱由校上疏说:“先帝骤崩,虽云夙疾,实缘医人用药不审。阅邸报,知李可灼红丸乃首辅方从哲所进……其罪恶逆天,万无可生之路。陛下宜急讨此贼,雪不共之仇!毋询近习,近习皆从哲所攀援也;毋拘忌讳,忌讳即从哲所布置也。并急诛李可灼,以泄神人之愤。”《明史•列传第一百三十一》
孙慎行意欲一举将方从哲置于死地。奏疏中既没有提供方从哲犯罪的证据,也没有说明方从哲犯罪的动机,却一口咬定光宗是方从哲谋杀的。并且,他要皇帝不要听别人的意见,不要去调查取证,直接杀掉方从哲了事,并杀李可灼灭口。朱由校是光宗的亲生儿子,对光宗的病状和死因,无疑比孙慎行更清楚。朱由校看了这个奏疏,明确表示:“旧辅素忠慎,可灼进药本先帝意。卿言虽忠爱,事属传闻”。明确指出孙慎行说的并不属实。
事实上,光宗在服用“红丸”之前,已经得了重病,“数夜不得睡,日食粥不满盂,头目眩晕,身体罢软,不能动履”(《明史纪事本末•三案》)。去世前的几天,一天下泻三、四十次。这样的病症,即使在今天,也早下病危通知单了。光宗死的时候,孙慎行任礼部右侍郎(朱由校继位后,升任礼部尚书),几乎没有接近光宗病榻的机会。对光宗的病因、病状及医疗过程不可能有较多的了解。光宗的死因,他是没有多少发言权的。他说“先帝骤崩,虽云夙疾,实缘医人用药不审”。“阅邸报,知李可灼红丸乃首辅方从哲所进。”这两句话,完全是想当然的,并且自相矛盾。“实缘医人用药不审”,是说医生用药不当,光宗之死可以认为是医疗事故。后面说,光宗是因服红丸而死。红丸提供者是官员,不是“医人”。这句话就可以理解为光宗之死,不是“医生”用药不当的医疗事故,涉嫌谋杀。为了把谋杀的罪责推到方从哲身上,孙慎行否定了自己以前坚持的,“红丸”是鸿胪寺丞李可灼所进的说法,改为“李可灼红丸乃首辅方从哲所进”, *** 啪地打嘴巴。
第二个原因是,孙慎行在当年廷推阁臣中落选。天启二年,正值换届廷推,东林党人推举孙慎行为内阁候选人。但没有得到朱由校录用,孙慎行最终落选。用不用他,决定权在朱由校,不在魏忠贤。就算是魏忠贤在朱由校的面前说了孙慎行的坏话,那也只是提意见,提意见也叫犯罪?何况,魏忠贤是不是提了反对意见,只有朱由校知道,杨涟怎么知道?
通过这两件事,孙慎行明白朝堂上没有自己的戏了,于是,主动辞职,“七月,谢病去”。(《明史•列传第一百三十一》)
至于左都御史邹元标的辞职,一是因为邹元标受到给事中硃童蒙、郭允厚、郭兴治等人的排挤。二是他与冯从吾建首善书院犯了朝廷大忌。史载:“给事中硃童蒙、郭允厚、郭兴治,虑明年京察不利己,潜谋驱逐(元标)。会元标与冯从吾建首善书院,集同志讲学,童蒙首请禁之。元标疏辨求去。帝已慰留,允厚复疏劾,语尤妄诞。而魏忠贤方窃柄,传旨谓宋室之亡由于讲学,将加严谴。叶向高力辨,且乞同去,乃得温旨。兴治及允厚复交章力攻,兴治至比之山东妖贼。元标连疏请(求去)益力。诏加太子少保,乘传(船?)归。陛辞,上《老臣去国情深疏》。”(《明史•列传第一百三十一》)
孙慎行和邹元标的辞职,不管出于真心还是假意,起码一点,形式上是他们自己先提出申请,并经过了朱由校亲自审查和批准。尚书和御史的人事任免,决不是魏忠贤一个人能够玩得转到。把孙慎行和邹元标的辞职,列为魏忠贤的大罪,也是既没有道理,也没有根据的。
第四项.“(王)纪为司寇,执法如山;(锺)羽正为司空,清修如鹤。忠贤一则使人交谇于堂,辱而迫之去;一则与沈隺交构陷之,削籍去,必不容盛时有正色立朝之直臣。大罪四也。”
王纪与大学士沈隺交恶,由来已久。《明熹宗实录》记载:“(天启二年)刑部尚书王纪劾沈隺与魏忠贤交通事。七月,沈隺劾王纪讯廷弼狱,纳贿……熹宗以王纪回奏违慢,斥为民。……向高上疏,言王纪、沈隺交攻,王纪被斥非其罪。诸臣交章救纪,不允。”
这就是说,王纪与沈隺互相攻击,都到朱由校那里告对方的状,称对方有罪,试图将对方打倒。他们谁是谁非,我们不了解具体情况不敢妄加断言。但有几个事实是不容否认的:一、王纪告状在先,沈隺反诉在后。
二、官司是在朝廷上公开打的,打了几个月。
三、双方都有人支持。
四、最后的判决和处理是朱由校作的。
最后,“刑部尚书王纪乞恩认罪,革职为民。”(《三朝辽事实录》)。
王纪被革职,官方的说法是“回奏违慢”,不是因为他弹劾了沈隺和魏忠贤。当然,这也许是一个借口,是一个委婉的说法。真正的原因,就算是他弹劾了沈隺和魏忠贤。但整个过程不是魏忠贤一手操办,是显而易见的。工部尚书锺羽正辞职的事。《明史•列传第一百二十九》这样记载:“天启三年,锺羽正拜工部尚书。故事:奄人冬衣,隔岁一给。是夏六月,群奄千余人请豫给。蜂拥入署,碎公座,殴掾吏,肆骂而去。盖忌羽正者嗾奄使发难也。羽正疏闻,因◇求罢。诏司礼太监杖谪群奄,而谕羽正视事。羽正因言:‘今帑藏殚虚,九边壮士日夜荷戈寝甲,弗获一饱。庆陵工卒负重乘高,举炎风赤日中,求佣饯不得。而独内官请乞,朝至夕从。此辈闻之,其谁不含愤?’复三疏,自引归。”
锺羽正因太监闹事并受到人身攻击,连续打三个报告要求辞职,朱由校最后同意了他的要求,让他退休。太监闹事,不排除背后有人支持和怂恿。怂恿者为什么要刁难锺羽正?从《明史纪事本末•三案》所记:“孙慎行借题红丸,诬先帝为受鸩,加从哲以弑逆,邹元标、锺羽正从而和之”来看,恐怕与“红丸案”不无关系。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怂恿者就是魏忠贤。王纪被革职和锺羽正辞职,史籍记载颇详,都是朱由校亲自处理的。说“忠贤一则使人交谇于堂,辱而迫之去;一则与沈隺交构陷之,削籍去”,并无证据。退一步说,即使“忠贤一则使人交谇于堂,辱而迫之去;一则与沈隺交构陷之,削籍去”属实,即魏忠贤在其中起了挑拨离间的作用,也只是官场上的争斗,谈不上犯罪。
第五项.“国家最重,无如枚卜,忠贤一手握定,力阻前推之孙慎行、盛以弘,更为他辞以锢其出,是真欲门生宰相乎!大罪五也。”
这是第三项的重复。枚卜就是推举内阁大臣。这里,必须先搞清楚两点。第一,是谁“力阻前推之孙慎行、盛以弘”?第二,“力阻前推之孙慎行、盛以弘”算不算犯罪?事实上,当时被推举的候选人名单呈送给朱由校后,是朱由校亲自圈定的。不存在谁“力阻”的问题。何况,就算魏忠贤在皇帝面前对孙慎行、盛以弘提了反对意见,影响了皇帝对候选人的选择,那也谈不上是犯罪。《明史•宦官传》载:“初,朝臣争三案及辛亥、癸亥两京察与熊廷弼狱事,忠贤本无预。”说明魏忠贤与这些事是没有关系的。杨涟说魏忠贤在这件事情上犯有大罪,既不符合事实,也缺少起码的理由和证据。
第六项.“去岁(廷推)南太宰、北少宰,所推皆点陪贰,致一时名贤不安位去。颠倒有常之铨政,掉弄不测之机权。大罪六也。”
此项与上一项完全相同,明朝制度比较严谨,权利划分比较清晰。任用官员,皇帝有权做决定,魏阉协助皇帝办公,可能魏阉会影响到皇帝决定,但不是大罪。核心还是抢了文官的权力,所以在杨涟看来就是大罪。什么“名贤不安其位”之类的都是扣帽子的空话,没有实际意义。
第七项.“文震孟等九人,抗论稍忤忠贤,传奉尽令降斥。长安谓皇上之怒易解,忠贤之怒难调。大罪七也。”
文震孟是天启二年的进士,殿试时,被朱由校钦点为状元,任翰林院修撰。当年十月,因上《勤政讲学疏》,被朱由校下令廷杖后开除公职。对文震孟的廷杖,在午门外当众进行。朱由校下令全体官员到现场观看文震孟受刑。此前,韩旷等人上疏为其说情,请求宽恕,被朱由校拒绝。这是一个轰动朝野的事件,不可能是魏忠贤个人操控得了的,更不可能是魏忠贤背着朱由校干的。事件的整个过程,都是朱由校起的主导作用,基本上未见魏忠贤的身影。文震孟被廷杖解职,到底是“稍忤忠贤”还是触怒了朱由校?
不妨看看《勤政讲学疏》原文:“今四方多故,无岁不蹙地陷城,覆军杀将,乃大小臣工卧薪尝胆之日。而因循粉饰,将使祖宗天下日销月削。非陛下大破常格,鼓舞豪杰心,天下事未知所终也。陛下昧爽临朝,寒暑靡辍,政非不勤,然鸿胪引奏,跪拜起立,如傀儡登场已耳。请按祖宗制,唱六部六科,则六部六科以次白事,纠弹敷奏,陛下与辅弼大臣面裁决焉。则圣智日益明习,而百执事各有奋心。若仅揭帖一纸,长跪一诺,北面一揖,安取此鸳行豸绣、横玉腰金者为?经筵日讲,临御有期,学非不讲,然侍臣进读,铺叙文辞,如蒙师诵说已耳。祖宗之朝,君臣相对,如家人父子。咨访军国重事,闾阎隐微,情形毕照,奸诈无所藏,左右近习亦无缘蒙蔽。若仅尊严如神,上下拱手,经传典谟徒循故事,安取此正笏垂绅、展书簪笔者为?且陛下既与群臣不洽,朝夕侍御不越中 *** 之辈,岂知DI WANG宏远规模?于是危如山海,而阁臣一出,莫挽偷安之习;惨如黔围,而抚臣坐视,不闻严谴之施。近日举动,尤可异者。邹元标去位,冯从吾杜门,首揆冢宰亦相率求退。空人国以营私窟,几似浊流之投;詈道学以逐名贤,有甚伪学之禁。唐、宋末季,可为前鉴。”(《明史•列传第一百三十九》)
奏疏中列数了皇帝形如傀儡、赏罚颠倒、营私舞弊、诽谤理学、打击好人等多条罪状。但没有一个字涉及魏忠贤。文震孟受处罚的真正原因,是他诋毁和侮辱了皇帝本人。别说在皇帝至高无上,神圣不可冒犯的封建社会,就是在当今世界,对领导如此指斥,恐怕也免不了“恶毒攻击”罪或诽谤罪的。把文震孟受处罚归罪于魏忠贤,显然没有根据。
第八项.“传闻宫中有一旧贵人,以德性贞静,荷上宠注,忠贤恐其露已骄横,谋之私比,托言急病,立刻掩杀。是皇上且不能保其贵幸矣。大罪八也。”
杨涟上疏的天启四年,朱由校还未满20岁,一个“德性贞静,荷上宠注”的贵人,怎么就成了旧贵人?“荷上宠注”的贵人,魏忠贤巴结都来不及,又怎么“恐其露已骄横”而要“立刻掩杀”?魏忠贤的骄横,难道别人都不知道,只有那个“荷上宠注”的贵人知道?一个“荷上宠注”的贵人,魏忠贤都要“立刻掩杀”,那魏忠贤要“立刻掩杀”多少人?该“旧贵人”姓甚名谁?是不是有这样的“传闻”?这个“传闻”是哪里来的?疑窦重重。就算有这样的“传闻”,也不过就是“传闻”而已。凭一个“传闻”,给人定罪,并且定为大罪,是没有道理的。
第九项.“裕妃以有喜得封,中外欣欣相告。忠贤以抗不附己,嘱其私比,矫旨勒令自尽,是皇上不能保其妃嫔矣。大罪九也。”
一个妃子怎么会对一个太监“抗不附己”?魏忠贤要皇帝的妃子为他干什么?皇帝的妃子什么事没有顺从魏忠贤?一个受到皇帝赐封的妃子,魏忠贤能“矫旨勒令自尽”?就算魏忠贤“矫旨”勒令她自尽,裕妃就会相信和听命?皇帝见自己的爱妃自尽,能不追查原因?能像没有发生什么事情一样?一个因“有喜得封”的爱妃,身边没有宫女、太监侍候?宣旨和自尽之时,裕妃身边的宫女和太监全都是瞎子聋子?这件事的前因后果,朱由校都不知道,杨涟又是怎么知道的?是听说的还是想象的?能凭听说的和想象的东西给人定罪?还有张俗妃怀孕十三个月怀的是哪吒吗?
第十项.“中宫有庆,已经成男,乃绕电流虹之祥,忽化为飞星堕月之惨。传闻忠贤与奉圣夫人实有谋焉。是皇上不能保其子矣。大罪十也。”
朱由校即位不到一个月,就封客氏为奉圣夫人,提拔魏忠贤为秉笔太监。随后几年,每年对这两个人都有封赏。朱由校、客氏、魏忠贤三个人一直亲如一家,至死不渝。孕妇流产,本是常事,怎么一定是别人逼迫堕胎?并且一定是客氏、魏忠贤逼迫她堕胎?客氏、魏忠贤逼迫她堕胎的动机是什么?是因为嫉妒?一个半老徐娘、一个净身太监,会对一个女人怀孕而嫉妒?是为了夺取皇位?此前和此后的事实证明,客氏和魏忠贤既没有政治头脑,也没有政治野心。此外,客氏、魏忠贤逼迫中宫堕胎,朱由校能不知道?朱由校知道客氏、魏忠贤逼迫自己的老婆堕胎,为什么还一而再再二三地给他们加官进爵、表彰嘉奖?“传闻忠贤与奉圣夫人实有谋焉”,一无人证,二无物证,凭一个传闻就能定罪?谁能保证这个“传闻”不是杨涟自己编造的?而且崇祯给魏忠贤定罪的时候天启皇后还在,也没提过这一条,造谣的皇后头上已经很是大逆不道了。
第十一项。“忠贤以私忿矫旨,掩杀(王安)于南海子。是不但雠王安,而实敢于雠先帝之老仆与皇上老犬马,略无顾忌。大罪十一也。”
王安遇害,不排除与魏忠贤有关。是否“矫旨”,只有朱由校和魏忠贤清楚,杨涟不可能知道这个秘密。但雠王安等于“雠先帝之老仆与皇上老犬马。”就是强盗逻辑了。再说,“雠先帝之老仆与皇上老犬马,略无顾忌。”也只是个人的好恶,哪里能算犯罪?
第十二项。“今日奖赏,明日祠额,要挟无穷,王言屡亵。近又于河间府毁人房屋,以建牌坊,镂凤雕龙,干云插汉。又不止于茔地擅用朝官,规制僭拟陵寝而已。大罪十二也。”
朱由校对魏忠贤的奖赏和祠额,是朱由校主动赏赐,史籍多有记载。但这种赏赐出于魏忠贤的“要挟”,却没有证据。牌坊是奉旨建造,有据可查。“茔地擅用朝官,规制僭拟陵寝”之说,并不复杂,一查便知。但此事未见史书记载,也没有发现有关物证。民间曾传说魏忠贤在北京香山碧云寺附近为自己建坟。但迄今未见可以确认的遗迹。足见“规制僭拟陵寝”乃无稽之谈。无稽之谈也可以给人定罪?
第十三项。“今日荫中书,明日荫锦衣,金吾之堂,口皆乳臭,诰敕之馆,目不识丁。如魏良弼、魏良材、魏良卿等,五侯七贵,何以加兹?大罪十三也。” “今日荫中书,明日荫锦衣,金吾之堂,口皆乳臭,诰敕之馆,目不识丁。如魏良弼、魏良材、魏良卿等,五侯七贵”之说,基本属实。但这是皇帝的旨意。皇帝的作为,只能由皇帝负责,帐不能记在魏忠贤头上。就算是魏忠贤提了这样的建议,但得到了皇帝的采纳,就绝不是犯罪。
第十四项。“立枷之法以 *** ,枷号家人者,欲扳陷皇亲也;扳陷皇亲者,欲动摇三宫也。当时若非阁臣力持,椒房之戚,又兴大狱矣。大罪十四也。”
魏忠贤是否有立法权,“立枷之法”是否经朱由校批准,暂置不论。但这个“立枷”之法的目的是“扳陷皇亲、动摇三宫”,那就是奇谈怪论了。“当时若非阁臣力持,椒房之戚,又兴大狱矣。”说明当时“兴大狱”之事并未发生。以没有发生的事给人定罪,道理何在?
第十五项“良乡生员章士魁,以争煤窑伤其坟脉,托言开矿而致之死。赵高鹿可为马,忠贤煤可为矿。大罪十五也”。
第十六项目“伍思敬、胡遵道以侵占牧地细事,而径置囚阱。草菅士命,大罪十六也。”
这是两起民间民事纠纷案件。是不是与魏忠贤有关,是不是魏忠贤经办或处理,处理得是否公正,我不了解具体案情,不好妄下结论。退一步说,这两起案件,就算与魏忠贤有关,或是魏忠贤处理的,被魏忠贤办成了错案或冤案,在那个时代,对一个高官来说,恐怕也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事情。用今天的话来说,最多是“工作失误”、“处置不公”而已。“忠贤煤可为矿。大罪十五也”之说,未免荒谬。魏忠贤说煤是矿藏也是大罪,煤难道不是矿?而且这两个案子都没史料没有证据,只有杨涟弹劾的奏章里说,还指不定是杨涟道听途说来的在胡说八道。
第十七项“科臣周士朴执纠织监一事,原是在工言工,忠贤竟停其升迁,使吏部不得专其铨除,言官不敢司其封驳。大罪十七也”。
第十八项“北镇抚臣刘侨,不肯杀人媚人,自是在刑言刑,忠贤以其不善锻炼,竟
令削籍,明示大明之律令可以不守,而忠贤之律令不可不遵。大罪十八也。” 这两件事《明史》上均有记载。前者见《明史•列传第一百五十二》:“士朴性刚果,不能委蛇随俗,尤好与中官相搘柱,深为魏忠贤所恶。会当擢京卿,忠贤持不下,士朴遂谢病归。”
后者见《明史•宦官传》:“四年,给事中傅櫆结忠贤甥傅应星为兄弟,诬奏中书汪文言,并及左光斗、魏大中。下文言镇抚狱,将大行罗织。掌镇抚刘侨受叶向高教,止坐文言。忠贤大怒,削侨籍,而以私人许显纯代。”前者因不屑与魏忠贤为伍,自己辞职。魏忠贤讨厌周士朴,周士朴也讨厌魏忠贤。属个人恩怨,扯不到罪字上去。后者因在办案时将三个被告中的两个擅自不予追究,被撤职。汪文言、左光斗、魏大中案,是否冤假错案,结论应该在审判之后。刘侨“止坐文言”,并且是“受叶向高教”,显然是渎职行为,且涉嫌徇私枉法。上级撤销下级的职务,是行使职权,只有对错之分,也是扯不到罪字上去的。这两个人公然与魏忠贤对抗,魏忠贤却仅仅是撤销他们的职务,没有对他们采取更多的迫害行动,恰恰说明魏忠贤没有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霸道作风。也同时说明“明示大明之律令可以不守,而忠贤之律令不可不遵”之说完全是不实之词。
第十九项。“科臣魏大中到任,已奉明旨,鸿胪寺传单,忽传诘责,及科臣覆奏,台省交章,又再亵王言。而煌煌天语,朝夕纷更,令天下后世视皇上为何如主?大罪十九也。”
“鸿胪寺传单,忽传诘责”,不就是受到严厉批评吗?批评或责骂一个下级官员能算犯罪?即使这个批评是错的,即使这个批评不是来自皇帝而是来自魏忠贤,也不算犯罪。“煌煌天语,朝夕纷更”,那是皇帝的事情。皇帝说话不算数,朝令夕改,不管算不算犯罪,都不能把罪责安到魏忠贤头。
第二十项。“东厂原以察奸究贪为常,不以扰平民也。自忠贤受事,鸡犬不宁。野子傅应星等为之招摇引纳,陈居恭为之鼓舌摇唇,传继教为之投罟设网。词组违忤,驾帖立下。如近日之逮汪文言,不从阁票,不令阁知。而傅应星等造谋告密,日夜未已,势不至于兴同文之狱,刊党锢之碑不已者,当年西厂汪直之僭,恐未足语此。大罪二十也。”
STRONG> 东厂是明成祖朱棣设立的特务机关。由皇帝直接领导和指挥,不受内阁管辖。东厂的权力不受任何机构约束。它可以逮捕除皇帝之外的任何人。逮捕一个官员,从它挂牌的那一天开始,就是“不从阁票,不令阁知”的。“逮汪文言,不从阁票,不令阁知”完全是照章办事。魏忠贤天启三年十二月总督东厂,到这时才半年时间。汪文言被捕,是因为给事中傅櫆告他有罪。魏忠贤下令逮捕汪文言,完全是执行公务。汪文言案是魏忠贤任内的第一个大案,该案当时还没有审结。是否有罪,尚无结论。将执行公务说成是犯罪,未免过于牵强。由于这条罪太过弱智完整版只能在《明熹宗实录》里看到。
第二十一项。“前韩宗功潜入长安,侦探虚实,往来忠贤私房之家,事露,始令避去。大罪二十一也。”
此说如果属实,就是里通国外的重罪。据东林党人说,韩宗功是清军的一个间谍,经常到北京刺探军事情报,长期住在魏忠贤家里。但是否确有其人,确有其事,没有旁证。杨涟说这个人已经“避去”,生不见人,死不见尸,也就无从查核。无法核实的罪行也能定罪?实际上,迄今为止,并没有发现任何有关魏忠贤与清军勾结的迹象和证据。
第二十二项。“祖制不蓄内兵,原有深意。忠贤创立内操,使羽党盘踞其中,安知无大盗刺客深谋不宄之人!识者每为寒心。昔刘瑾招纳亡命,曹吉祥倾结达官,忠贤盖已兼之。大罪二十二也。”
组建内兵不是一件小事,也不是可以偷偷摸摸干的。即使不是出于朱由校的主意,也必定得到了朱由校的批准。组建内兵本身是一项策略,历朝历代掌握大权者大多都有私兵,以此为由进行政治清算的,历史上只多不少。只有对、错、好、坏之分,谈不上犯罪,责任更不在魏忠贤身上。
第二十三项。“忠贤进香涿州,铁骑之簇拥如云,蟒玉之趋随耀日,及其归也,以舆夫为迟,故驾驷马。羽幢青盖,夹护环遮,则已俨然乘舆矣。大罪二十三也。”
“驾驷马。羽幢青盖,夹护环遮”,是魏忠贤出行的派头。凭他的地位、权力和与皇帝的特殊关系,讲讲排场是不奇怪的。“俨然乘舆”毕竟不是乘舆。讲排场能算大罪吗?
第二十四项。“闻今春忠贤走马御前,皇上曾射杀其马,贷忠贤以不死
。忠贤不自畏罪请死,且进有傲色,退有怨言,朝夕堤防,介介不释。从来乱臣贼子,只争一念放肆,遂至收拾不住,奈何养虎兕于肘腋间乎?此又寸脔忠贤不足尽其辜者。大罪二十四也。” 在那个年代,一个人有没有罪,是皇帝说了算的。皇帝说你有罪,你就有罪,皇帝说你无罪,你就没有罪。魏忠贤在皇帝面前骑马,皇帝不责怪他,说明皇帝认为他没有罪。杨涟偏说有罪。是不是有点滑稽?何况,这还仅仅是“传闻”呢。
综上所述,第一项、第十四项、第二十项、第二十二项,事涉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安排,是不可能不经过皇帝批准的;第二项至第七项、第十七项至第十九项,事涉省部级以上官员的任免与处罚,只有皇帝才有权处理;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二十四项,完全是皇帝的个人意愿。这十二项,都离不开皇帝的存在。都是皇帝在唱主角。算犯罪也好,不算犯罪也好,都没有魏忠贤的责任。那么,是不是当时的皇帝朱由校什么事都不管,全权委托魏忠贤在处理所有的军国大事呢?不是的。朱由校即位以后,几乎天天临朝听政,与文武官员见面。他“昧爽临朝,寒暑靡辍,政非不勤”(文震孟《勤政讲学疏》),魏忠贤想瞒着皇帝干一些他皇帝不同意干的事情,是绝对办不到的。
第八项到第十项“罪行”,仅仅是传闻,又是皇帝朱由校家里的私事。是否属实,朱由校比任何人更清楚。当然比杨涟更清楚。朱由校直到去世,对这三件事都没有任何反应,说明这三件事是根本不存在的。
第十五项至第十六项,是涉及魏忠贤处理的两起民间民事纠纷案件。就算被魏忠贤办成了错案或冤案,也算不得大罪。第二十三项,是生活作风问题,不算犯罪。只有第十一项和二十一项可以将魏忠贤列为犯罪嫌疑人,但前者证据不足,后者则没有证据。可见,杨涟的《魏忠贤二十四大罪疏》,明显存在着无限上纲、捕风捉影、张冠李戴、夸大其词的倾向。很难说是客观公允的。用今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来衡量这二十四项罪名,几乎没有一项可以成立。
凡此逆迹,昭然在人耳目。乃内廷畏祸而不敢言,外廷结舌而莫敢奏。间或奸状败露,则又有奉圣夫人为之弥缝。甚至 *** 之徒,攀附枝叶,依托门墙,更相表里,迭为呼应。积威所劫,致掖廷之中,但知有忠贤,不知有陛下;都城之内,亦但知有忠贤,不知有陛下。即如前日,忠贤已往涿州,一切政务必星夜驰请,待其既旋,诏旨始下。天颜咫尺,忽慢至此,陛下之威灵尚尊于忠贤否邪?陛下春秋鼎盛,生杀予夺,岂不可以自主?何为受制幺纻小丑,令中外大小惴惴莫必其命?伏乞大奋雷霆,集文武勋戚,敕刑部严讯,以正国法,并出奉圣夫人于外,用消隐忧,臣死且不朽
-------------
杨涟坚持一个逻辑:“我们东林党人以及我们推荐的人都是贤臣,魏忠贤打压我们、不准我们升官,就是大罪。”
杨涟的第二个逻辑是“魏忠贤处罚锦衣卫、让东厂抓人竟然不经过内阁,这也是大罪”。
第三个逻辑是:“我听说魏忠贤干了很多坏事,具体情况不清楚,也没有证据、没有证人,但这些都是大罪。”
第四个逻辑是:“根据目前的情况,如果任由魏忠贤这样发展下去,他一定会祸国殃民、弑君造反,应该趁早把他杀了”。
所有二十四条大罪,都在这四条逻辑范围之类。其中第二条逻辑是最晕的,说明杨涟已经进入了一种幻想状态,以为国家制度都已经根据东林党的政治理想修改完毕了,魏忠贤竟然不服从内阁管理,就是大罪。完全忘了司礼监、锦衣卫、东厂这些机构本来都是不归文官管的。
总结一句:二十四大罪看起来很吓人实则空洞无物、逻辑混乱、缺乏正经,无怪乎杨涟上疏之后,“次日,乃下涟疏,切责不少贷。”
而魏忠贤继续升官发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