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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方法,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开车顶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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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第二期行政案例

【复试热点】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案例(1)

行政案例在这几年法硕复试面试题目都有涉及像2017/2018年考到强拆、北雁云依案等,这是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评选的近30年来,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10大案例,无论评选目的还是评选机构都是相当权威的,复试老师肯定有所涉及相关工作。目前评选在30进10的阶段,分为3期向同学们介绍。

“推进中国法治进程

十大行政诉讼案例”

备选案件简介

11.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 *** 行政决定案

·(200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3年第4期(总第84期)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会议纪要,受案范围

基本案情

2002年8月20日,被告盐城市人民 *** 因农村公交延伸入城与城市公交发生矛盾后,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后作出了《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对盐城市的城市公交的运营范围进行了界定,并明确城市公交在上述界定的规划区范围运营继续免交有关交通规费等问题。原告吉德仁等人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道路交通运输经营户,经营的客运线路与市 *** 明确免交交通规费的公交总公司的5路、15路车在盐城市城区立交桥以东至盐城市城区南洋镇之间地段的运营线路重叠。

2002年8月20日、21日,城区交通局分别向公交总公司发出通知、函告,要求该公司进入城区公路从事运营的车辆限期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公交总公司则于2002年8月20日复函城区交通局,认为根据建设部的文件及市 *** 《会议纪要》的精神,该公司不需要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原告认为盐城市人民 *** 《会议纪要》这一内部行为已经外化,客观上制止了城区交通局对公交总公司违法行为的查处,侵犯了其公平竞争权,于是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会议纪要》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可诉行政行为需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会议纪要》属于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会议纪要是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公文。会议纪要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需具体认定,如果会议纪要内容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执行力,且能够影响特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纳入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意义

法院实质审查《会议纪要》的内容,从而确定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12.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 ***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04)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年第10期(总第96期)

关键词:法定职责,重新确认

基本案情

1985年7月19日,第三人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原武汉塑料十三厂,以下简称亚光公司)因引进塑料周转箱项目,与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原中国投资银行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该贷款包含世界银行的转贷款。武汉市第二轻工业局、武汉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委员会、武汉市经济贸易管理委员会为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

其间,武汉塑料十三厂于1987年5月6日更名为武汉亚光塑料制品厂。1990年6月19日,武汉亚光塑料制品厂变更为武汉塑料工业集团公司亚光制品厂,并注销原法人资格,隶属于武汉塑料工业集团公司。1994年2月22日,武汉亚光塑料制品厂更名为武汉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亚光制品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1998年6月15日又更名为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至今。

2000年,国务院出台国发[2000]15号文,该文件中规定“各地人民 *** 和中央各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利用外国 *** 贷款项目拖欠债务工作;各转贷银行要积极、及时地提供有关数据资料。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还款及担保还款的责任,对已实行重组、改组或破产的项目,必须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2002年12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再次请求武汉市 *** 落实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借用世行转贷款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函”,被告未予答复。同年12月24日,原告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武汉市 *** 履行法定职责。其后,原告继续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负有外国 *** 贷款项目的国有企业进行重组、改组的转贷时,行政机关是否需要重新确认该债务的债务人和担保人?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应以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规章的明确规定为依据,具体到本案对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组的转贷项目时,依据国发(2000)15号文,地方人民 *** 在清理利用外国 *** 贷款项目拖欠债务工作方面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对外国 *** 贷款项目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进行确认。武汉市人民 *** 对已实行重组、改组的转贷款项目,负有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法定职责。

但如果债务人和担保人明确,且已由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确认,则行政机关无需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本案债务人原武汉塑料十三厂虽经多次重组、改组,但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身份和责任是明确的,且已为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故不需要人民 *** 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意义

本案明确了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履行职责之义务的标准。

13.孙振国不服司法部确认司法考试成绩无效决定案

· (2006)高行终字第138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关键词:行政确认、试卷雷同、违纪、确认考试成绩无效

基本案情

孙振国系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2004年9月18日、19日,孙振国在吉林省白山市通化矿务局实验小学考点参加了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

2004年12月15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向吉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下发《关于刘岩等33名应试人员考试成绩被确认无效并给予进一步处理的函》,该函称:“在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评卷过程中,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你省刘岩等33名应试人员的试卷为雷同试卷,被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之规定,请对上述应试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本人。”该函所附《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吉林省违纪人员名单》中包括孙振国。

得知上述情况后,孙振国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是:(1)撤销司法部对其所作“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并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决定;(2)司法部公布并确认其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各科实际成绩;(3)司法部赔偿其因诉讼而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2001年联合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因此,司法部作为国家司法考试的主管部门,负有监管国家司法考试的职责,有权根据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范,并对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行政行为。依据司法部2002年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视为雷同,应试人员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考虑到目前国家司法考试中违规违纪情况相对复杂而有效监管手段则相对缺乏,司法部在有一定技术规范可循的情况下,根据评卷专家组的意见,适用上述规定,认定应试人员试卷答案雷同,视为违纪并据此作出确认该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无效并无不当,有其法律和事实依据。

意义

全国首例诉司法部认定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行政案件。

14.“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2010)历行初字第4号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一审

关键词:行政登记、姓名权、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

原告“北雁云依”出生于2009年1月25日,其父亲名为吕晓峰,母亲名为张瑞峥。因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吕晓峰、张瑞峥夫妇二人决定给爱女起名为“北雁云依”,并以“北雁云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

2009年2月,吕晓峰前往燕山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因吕晓峰坚持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被告燕山派出所遂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因此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因此判决原告败诉。

意义

公民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件。

15.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

·(2011)行提字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法律适用

基本案情

甘露原系暨南大学华文学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2005年间,甘露在参加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科目的撰写课程论文考试时,提交了《关于“来着”的历时发展》的考试论文,任课老师发现其提供的考试论文是从互联网上抄袭,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要求重写论文。

甘露第二次向任课老师提供的考试论文《浅议东北方言动词“造”》,又被任课老师发现相关文章雷同。2006年3月8日,暨南大学作出暨学[2006]7号《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理的决定》,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甘露不服,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针对开除决定,学生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学生可提起诉讼,此处开除决定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高等学校学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遵守高等学校依法制定的校纪校规。但高等学校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直接影响受教育权的处分时,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育人为本、罚当其责,并使违纪学生得到公平对待。违纪学生针对高等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可参考高等学校不违反上位法且已经正式公布的校纪校规。暨南大学开除学籍的法律适用错误。

意义

本案明确了校规校纪的适用原则。

16.刘自荣工伤认定纠纷抗诉案

· (2011)行提字第15号

·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

·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13年第5号(总第136号)

关键词:工伤认定

基本案情

2001年1月7日,新疆米泉市铁厂沟镇三矿副矿长刘自荣得知该矿井下三水平三米八煤层第三采仓仓顶被拉空,将会给煤矿生产安全带来隐患且炮工也无法下井生产,工人按规定也将被单位处罚。

2001年1月8日晚10时左右,刘自荣与炮工余远贵一起在工人周天清的宿舍内,将瞬发电雷管改制成延期电雷管时发生爆炸,将刘自荣的左手拇指、食指、中指炸去,无名指受伤。2001年4月9日,刘自荣向米泉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米泉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2001年4月25日,米泉市劳动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经过复议,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职工为减少工作失误,擅自改制雷管导致受伤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而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等情形,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公安部《关于对将瞬发电雷管改制为延期电雷管的行为如何定性的意见》中指出,雷管中含有多种爆炸物质,在没有任何防护的条件下擅自改制雷管,严重违法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但不能定性为非法制造爆炸物品行为。据此,职工为减少工作失误,擅自改制雷管导致受伤的,其行为与本单位工作需要和利益有直接关系,也不属于犯罪,应当认定为工伤。

意义

本案的判决确定了两项规则:一是在有关工伤保险法律规范中规定“应当认定工伤”不明确的,应当从宽适用。二是确立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有关“本单位利益”界定标准。

17.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案

·(2012)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期(总第195期)

关键词:环境公益,信息公开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贵州好一多乳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工业污水。

因案件需要好一多公司的相关环保资料,原告便向被告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向其公开好一多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情况、经环保部门确定的排污费标准、经环保部门监测所反映的情况及处罚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等有关环境信息,并于2011年10月28日将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公证邮寄的方式提交给被告。

被告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认为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信息形式要求不具体、不清楚、获取信息的方式不明确,故一直未答复原告的 *** 信息公开申请,也未向原告公开其所申请的信息。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具有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监督职责的公益组织,是否可以向环保机关申请获取环保信息?需具备哪些条件?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获取环境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保法律实施的一项重要手段。环境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据此,具有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监督职责的公益组织,根据其他诉讼案件的特殊需要,可以依法向环保机关申请获取环保信息。

申请公开环境信息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书面申请;第二,申请公开的内容需明确具体;第三,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属于法定可以公开的 *** 环境信息;第四,申请环境信息的程序符合《 *** 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意义

本案明确了环保组织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

18.周锟、张文波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评批复案

·(201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许可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环保部)受理了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公司筹备组等单位提交的京沈高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并委托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其后,环保部在其网站上公示了该项目环评文件,同时提供了环评报告书简本的链接。后评估中心经提出修改建议、现场踏勘、专家审查、复核等程序后作出技术评估报告并提交环保部。

该部在其网站公示了相关文件并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组织了听证会。2013年12月,环保部作出环评批复并在其网站上公示。周锟、张文波的房屋位于该项目星火站至五环路段,其因噪声影响等理由不服上述批复,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该批复。周锟、张文波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环保部的上述批复。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采用张贴环评公告、在报纸及网站公示、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等方式征求了公众意见。被告环保部在受理环评申请后,亦在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并举行了听证会,被诉环评批复符合法定程序。

评价单位根据要求,综合考虑评价范围内环境噪声现状等因素,认为涉案项目噪声防治未违反上述导则要求。被告根据《城市环境振动标准》并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定,认为涉案项目环境振动评价意见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告周锟、张文波的诉讼请求。

意义

本案是涉及高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典型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着重对评价单位编制环评报告和行政许可的程序进行审查,充分保障了公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

19.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教育厅行政垄断案

·(2015) 广东高院 二审

关键词:行政垄断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2日,斯维尔状告广东省教育厅,在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比赛中(以下简称省赛),指定使用广联达的软件程序。

原被告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省教育厅指定广联达软件作为省赛参赛软件的行为是否合法”。

判决结果

广东高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省教育厅应对其在涉案赛项中指定独家使用广联达公司软件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就应该承担败诉责任。

省教育厅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其指定行为应遵循何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性选择程序,来决定使用相关商家免费提供的软件,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属于滥用行政权力。而省教育厅虽有专家组评议决定与国赛保持一致,但没有进行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论证,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经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性选择程序。因此不足以证明其独家“制定”是经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性选择程序。

意义

《反垄断法》实施后全国首例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件。

20. 陆红霞诉江苏省南通市发改委 *** 信息公开案

·(2015)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关键词:知情权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6日,原告陆红霞向被告南通市发改委申请公开“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的立项批文”。同年11月28日,被告作出通发改信复[2013]14号《 *** 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提供了通发改投资[2010]67号《市发改委关于长平路西延工程的批复》。

对此,原告认为自己申请公开的是“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而被告公开的却是“长平路西延工程”,虽只有两字之差,但内容完全不同。为此,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通发改信复[2013]14号《 *** 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查明,据不完全统计,在2013年至2015年1月期间,原告陆红霞及其父亲陆富国、伯母张兰三人以生活需要为由,分别向南通市人民 *** 等提起至少94次 *** 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南通市人民 *** 财政预算报告等 *** 信息。

在以上提出的 *** 信息公开申请中,原告陆红霞、张兰分别向南通市人民 *** 等申请公开“南通市人民 *** 2013年度 ***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南通市港闸区人民 *** 2007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内容相同的信息;陆富国、张兰分别向南通市人民 *** 等单位申请公开“城北大道工程征地的供地方案等内容相同的信息。

原告陆红霞及其父亲陆富国、伯母张兰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 *** 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后,分别向江苏省人民 *** 等复议机关共提起至少39次行政复议。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三人又分别以 *** 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没有发文机关标志、标题不完整、发文字号形式错误,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属形式违法;未注明救济途径,属程序违法”等为由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提起 *** 信息公开之诉至少36次。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与制约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均是审判权的应有之义。对于个别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轻率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诉讼请求无益之诉,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的诉讼恶意之诉,人民法院对其起诉应严格依法审查。

本案原告陆红霞所提起的相关诉讼因明显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因而也就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故裁定驳回原告陆红霞起诉。

意义

全国首例限制信息公开领域行政诉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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