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非法养殖 饮用水源安全
【要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允许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解决饮用水源地污染问题,保障了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基本案情】
廉江市青建岭水库经广东省人民 *** 批准,划定了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该水库是廉江市重要的备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要求为Ⅱ类。但长期以来青建岭水库有六处水域被违法用于家鸭养殖,养殖数量规模较大;水库边的一水泥构建预制场产生的建筑垃圾被随意倾倒在水库岸边,部分垃圾及废物散落水中,导致水体受到污染。饮用水的水质长期处于Ⅴ类甚至劣Ⅴ类,饮用水源安全被严重破坏。
【诉前程序】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运用无人机对水库内养殖场情况进行航拍取证、函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水质进行鉴定、到廉江市环境保护局进行调查等,收集固定证据。2018年7月31日,廉江市检察院向廉江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廉江市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对污染青建岭水库保护区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向廉江市人民 *** 提出对青建岭水库进行整治,并函请廉江市畜牧兽医局对保护区内养殖场等进行彻底清理,但水库保护区内仍有四家养殖场未被拆除,青建岭水库一级保护区的水质状况仍然维持在Ⅴ类甚至劣Ⅴ类,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鉴于廉江市环保局未完全采纳检察建议依法履行职责,饮用水源仍受到污染,廉江市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9年4月19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检察院,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和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人员150多人观摩了庭审,法院当庭宣判确认廉江市环保局怠于履职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六十日内对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判决后,廉江市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相关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二至三万元,保护区内所有养鸭场及附属设施被全部拆除清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行政机关仍未履职尽责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虽然行政机关采取了一定的整改措施,但是并没有有效制止违法行为,也没有穷尽法定的行政监管手段。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彻底清除了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养殖场,有效维护了饮用水源的安全,消除了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隐患,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当庭宣判,既是宣传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代表的一堂法治课程,也对危害饮用水源的不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