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追求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中国司法系统已经逐渐完善,大多数案件,公平正义都能得到伸张,冤假错案也只是其中个例,是茫茫司法系统中的一颗尘埃,但是当一颗尘埃落到每一个家庭身上时,就变成了难以承受之大山,压垮一个家庭。为什么会出现冤案,是哪些环节出了问题,如何预防冤案的形成,辩护律师能做什么,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反思的问题。
今天陈律师就开始带大家复盘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之滕兴善案。
1987年4越27日清晨,湖南省怀化地区麻阳县,一老人在晨练时,在马 *** 附近的河边发现一包着人腿的塑料编织袋,警察来后,又陆续在河边发现了其他六个尸块,法医判定为死者为一名女性。一个重大的杀人碎尸案也就此拉开帷幕。麻阳县公安局成立了“4.27特大杀人碎尸案”的专案组,被上级公安机关领导要求在一个月内侦破此案。
第一步是查明死者身份。警察在走访调查中,发现两个可疑的失踪人员,一个是当地女青年詹金莲,一个是外地女青年杨六妹。但是前者因为血型与死者不匹配而被很 *** 除了。下一步,就是确认无名女尸是不是杨六妹。据报案一旅社刘经理说,有一个外地来这务工的小杨,长相不错,人也聪明,有时晚上也跟人出去玩耍,但是一个月前没打招呼就不来上班了,听说河边发现一女子尸体,觉得有必要报告给公安。
从外貌特征上来说,刘经理的描述与死者相像,但是尸体残缺不全,颧骨骨折,面部损伤严重,无法辨别;从血型上来说,已知死者血型是A型,但是无法找到小杨的血样和毛发,无法比对。
但是多数专案组成员都认为死者就是“小杨”,接下来的行动不再是查明死者身份,而是确认死者就是“小杨”。
很快,上级下达的“限期破案令”就到了,但是破案还毫无进展,公安局决定以“小杨”在麻阳的交往关系为线索,坚持“专群结合”的侦查工作。
侦查人员根据刘经理提供的小杨的住址,找到了小杨在贵州的家,提取了小杨的毛发,经鉴定血型为A,与死者相同,这就使专案组更加确定死者就是小杨。
下一步就是找犯罪人。但是中国犯罪侦查学理论研究还刚刚起步,专案组既缺乏犯罪侦查的理论修养,也缺乏实际经验,但最终从《犯罪侦查学》一书在介绍侦察无名碎尸案件中的方法中得到启发,“应根据尸块上呈现的痕迹,判断肢解工具,根据罪犯肢解尸体的手法,推测罪犯是否具有某种专业技能。”有人就据此提出,本案中肢解尸体手法比较专业,应该是经常用刀的人,具备这类特征的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外科医生,一类是屠夫,但是在这个小县城,外科医生不多,屠夫可不少,因此专案组把侦查重点放在当地屠夫身上。
又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访问,一名嫌疑人进入了侦查人员的视野,滕兴善,家住马兰村的一名屠夫,当过兵,有两个孩子,与其妻詹金花因婆媳关系不和已经离婚。有群众说,滕兴善很寂寞,经常到城里饮酒作乐,到广场旅社找过女人,带家里来过夜。而侦查人员在马兰村调查的时候见过滕兴善,他们感觉他见到警察时神情紧张,好像心中有鬼。经过分析,专案组认为滕兴善既有作案动机也有作案条件,实属重大嫌疑人,决定采取行动,正面突破。
很快,侦查人员决定对滕兴善收容审查,然后进行审讯,滕兴善是个老实人,虽然与詹金花离婚了,但俩人感情还在,经常回家一起睡觉,但是当警察询问他半夜带女人回家的时候,他不想把前妻抖出来,便随便说了个外地女人,然而他不知道,这就是噩梦的开始,侦查人员一听到外地女人,便更加确认了自己的想法,一门心思地让滕兴善承认,做口供,在接下来的审讯中,滕兴善的回答就相当混乱,不过,他一直不承认自己撒谎,侦查人员轮番上阵,采用了各种“手段”,几天之后,滕兴善终于“认罪”了。
回到监室后的滕兴善对其他人说,“他们这样整我,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啊?我顶不住了,只好承认自己杀了人。”说完后,他失声痛哭,但是宽慰自己“ *** 不会冤枉好人的。”
在滕兴善“交待”了作案经过后,接下来就是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侦查人员先带滕兴善回家提取作案工具,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他在自家指认了一把刀,又到弟弟家指认了一把斧头。
至此,“4.27特大杀人碎尸案”在发生八个月之后看起来终于告破,麻阳县公安局的领导专门摆了两桌庆功酒宴,上级领导也来电祝贺。
中国素有偏口供的司法传统,在实践中,侦察机关往往把获取认罪口供作为破案的标志。于是,在犯罪案件发生之后,侦查人员就千方百计地去查找嫌疑人,尽力拿下口供, 然后再想方设法补足有关的证据,这就是“由供到证”的侦查路径。
第一个要补足的证据就是死者身份的认定,血型相同还不够,需要更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限于科技水平的发展,他们采取了颅骨复原技术和颅像重合技术来进行相貌复原,制成模拟画像,供人辨认。而采取该技术的研究所出具了第97号鉴定书,对麻阳碎尸案死者颅骨和杨晓荣照片的比对结果是“相貌特征符合”,只是“有些部位不太一致。”侦查人员还把复原出来的石膏像拿给了小杨的几个姐姐来辨认,她们都认为很像,至此,侦查人员已经收集了证明死者就是小杨的充分证据。
第二个关键问题是,证明滕兴善的杀人分尸行为,在刀和斧头上发现一个附着的毛发,经鉴定血型为A型,与死者相同;而且,该斧头上在实验样本上形成的砍痕与尸体肱骨上遗留的砍痕吻合一致,有了这些证据,专案组认为可以侦查终结了。
然后,检察院作出了就滕兴善故意杀人案提起公诉的决定,怀化中院受理了本案,法院为滕兴善指定了辩护人,起初,滕兴善并不知道律师,辩护人是干什么的,书记员解释后,他才知道,对法官说,他相信 *** 是不会冤枉他的。
在法院开庭审判前一天,滕兴善见到了他的辩护律师,会见的时间不长,代律师已经在法院看过案卷,了解案情的基本情况,因此对滕兴善讲的话都不太感兴趣,也对滕兴善表示,这个案子证据很多,辩护难度很大。
1988年12越13日,滕兴善故意杀人一案开庭审理,在被告人陈述事实经过阶段,滕兴善依然强调自己根本没有杀人,也不认识所谓小杨的女人,以前的交代都是乱讲的。但是没有人在意,公诉人和辩护人都认为没有问题;到辩护人发表意见,代律师只是表示滕兴善事出有因, *** 杀人,在为国家服役期间表现一直良好,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做最后陈述的时候,滕兴善结结巴巴地说,自己真的没有杀人,他相信 *** 不会冤枉好人,他反复重复这两句话,审判长只好打断他,让他坐下。
最终判决,...被告人滕兴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在一审判决后,滕兴善的家人找到了其表亲滕律师,想再请他帮忙翻案,滕律师在看了案卷材料后,也确实发现了很多疑点,比如口供与尸检报告不符,证据太粗糙,不足以确认死者身份,抛尸轨迹与水流地理不符等等,他最后写道“希望中院冷静,高院认真,实事求是,为时也还不晚。反之,迁就中院,朱笔一点,冤杀者死不瞑目,办案者将依法追究,后果不堪设想——望三思。”把这份申诉状交给了湖南省高院。
但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最高院把很多案件的死刑的核准权下放给了高院,这也就使得死刑案件的二审与复核变成同一个法院的职权,使得本来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死刑复核程序变得徒有虚名了。
但是,二审并没有发生翻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89年1月28日上午,滕兴善被押到行刑场,他大喊“我没啥人,我冤枉。”但是无人在意,司法警察执行了枪决。
一切似乎已经结束,如果不是几年后,在几年前本应该死去的小杨突然给家里人寄来一封信。原来她几年前突然失踪是被人贩子拐卖到了山东,给人家生了俩娃,这才有了与外人联系的机会。
而在经过一番申诉和重新取证后,湖南省高院决定重审,最终判决,“...原审被告人滕兴善无罪...”,在该案改判后,负责受理该案的主要责任人员受到了党内警告的处分;死者滕兴善的两个孩子获得了国家赔偿款和补偿款共计666660元。
陈律师纵观本案,觉得十分可惜,遂复盘意见如下:
从司法系统角度出发,冤假错案的形成有如下几个原因:
1. “限期破案令”给予办案人员动力的同时也给予了他们巨大的压力,导致办案急于求成,囫囵吞枣,不够细致和认真;
2. 先入为主的主观定罪,无论是死者身份的确认还是杀人犯身份的确认,都是在认定一个嫌疑人后,就想方设法把证据往嫌疑人身上靠,而放弃了对其他嫌疑人的追寻,对疑点不能够提出怀疑,而是仅仅觉得“差不多”“应该”;
3. “先供后证”的侦查方法,在犯罪案件发生之后,侦查人员就千方百计地去查找嫌疑人,尽力拿下口供, 然后再想方设法补足有关的证据;
4. 在先入为主的定罪思维和急于求成的工作压力下,用刑讯逼供得到口供,其真实性自然存在很大疑点;
5. 从检察官到辩护律师到法官,都先入为主地认为滕兴善就是杀人犯,没有人认真研究证据链条的完整和证据的证明力度;
6. 侦察手段落后,理论和经验都不足。
从辩护律师角度,我们应该怎么做:
1. 当时的法律援助律师没有很好地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而是先入为主地认为被告人(委托人)有罪。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一个好的辩护人应该永远首先考虑地是无罪辩护的可能性,寻找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任何有利证据,平庸的辩护人在公检的证据链中形式辩护,优秀的辩护律师独立于各方,甚至重新取证,为辩护人寻找最佳辩护方案,这是辩护人的责任和义务。
2. 整个案件审查过程中,刑事司法程序出现很多问题,程序正当性没有得到保障,而辩护律师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帮助被告人把握住程序的正当性,不受刑讯逼供,延长羁押等。
3. 疑罪从无的原则没有得到贯彻,甚至连“疑罪从轻”都没有,而是直接死刑。一切以证据为准,证明一个人有罪需要很多个证据环环相扣,证据链条要完整,证据要有证明力,对辩护律师来说,每一个环节的证据都要仔细审查,因为只要一个证据环节出现了疑点,前后无法衔接,被告人就很难定罪。这也符合“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例如在本案中,滕兴善的口供,说是用手把小杨捂死的,但是尸检报告说,死者颧骨骨折,这说明死者的头部遭受到钝器打击,而用手捂嘴是不可能造成颧骨骨折的;其次,滕兴善之人的刀和斧头上都没有死者的血迹,只有一根血型相同的头发,并不足以肯定这就是杀人凶器;再次,颅骨复原技术鉴定结论中写明送检的颅骨与小杨照片有些特征不符,这个结论也不能肯定死者就是小杨,而侦查人员选择相信小杨姐姐们模糊的肯定,但是就像《乌合之众》里说的,法庭上只要有一个人将模糊事物肯定,其他记忆模糊的人也会纷纷表示同意。”这种确认方式是极不科学的......
司法进步的道路上没有鲜花,只有一个又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世间少些冤假错案需要司法体系,警察,检察官,法院和辩护律师的共同努力!如果你的家人也被冤枉,陈律师愿意帮助你,欢迎来找陈律师咨询。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