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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中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典型案例2020年)

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1.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伐树要许可、毁树需担责

——杨某同滥伐林木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8日,南部县公安局在侦办森某木材加工厂非法收购滥伐林木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杨某同有滥伐林木行为,经调查,杨某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部县南隆街道办某村砍伐林木数量较大,违法所得共计4500元。经鉴定,被告人杨某同砍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24.2478立方米。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杨某同按照造林技术规程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柏树104株。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同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杨某同的违法所得4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杨某同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南部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按照造林技术规程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柏树104株。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违反《森林法》规定,无证滥伐林木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山林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发展的根本,滥伐林木的行为存在水土流失和自然资源被破坏的危险。案件的审理一方面对行为人进行了刑事处罚,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补种柏树104株,以此对生态进行补偿,宣扬了“伐树要许可、毁树需担责”的生态环保理念,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绿色生活方式。

2.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坚决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赵某韦、岳某林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被告人赵某韦在南部县某镇开火锅鱼,自2020年4月,被告人赵某韦、岳某林开始安排餐厅服务员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鱼锅底进行过滤回收,将过滤回收的油脂通过加入自来水、香料反复进行高温熬制的方式提取回收油(俗称“地沟油”),并将回收油与新油以1:2的比例添加到火锅鱼锅底中销售,截至2021年12月,该餐厅自使用回收油以来,销售火锅鱼的营收达十余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韦、岳某林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及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赵某韦、岳某林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是否符合卫生、健康标准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食品安全犯罪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案的依法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严厉打击,对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问题的坚决维护。同时能够警醒广大食品经营者致富有道、守法为首,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确保诚信经营,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因小失大,否则可能触犯刑法,付出惨痛代价。

3.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欺老行为

——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一案

【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周某以帮助老年人办理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提前退休、社保增资等为由,骗取30名被害人共计226.6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因诈骗所得的财物226.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赔给各被害人。

【典型意义】

以 *** 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老年人特别关心爱护,强调要落实好老年人优待政策,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行为。当前,一些不法分子抓住老年人接受新生事物慢、辨识能力不强等特点,常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等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手段百出,花样繁多,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社会大局稳定。养老诈骗犯罪性质恶劣、侵害对象特殊、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对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的坚定立场。

4.处理农村老人赡养问题的法与情

——黄某珍、王某合与被告马某林赡养费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被告马某林系原告黄某珍亲生子女,在被告马某林1岁左右,因生父去世,继父王某合与黄某珍结婚,婚后3人共同生活居住,在生活期间,生育有两子女。原告黄某珍、王某合均已72岁高龄,无劳动能力且身患多种疾病,两人每年仅有少许政策性补助,平时生活、就医费用主要靠子女赡养。婚生子女已履行了赡养义务,被告马某林从2009年起便不来看望黄某珍、王某合,多年来双方之间鲜有联系,因被告马某林未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黄某珍、王某合将被告马某林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马某林自述其未履行赡养义务主要原因是其结婚时原告什么都未置办,婚后原告也未帮忙照看小孩。

【裁判结果】

南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故判决被告马自林自判决之日起支付原告黄某珍、王某合赡养费400元/月,原告黄某珍、王某合从判决之日起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由被告马某林承担三分之一。

【典型意义】

本案系贯彻实施民法典、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典型案列,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本案中子女不愿履行赡养义务的原因是家庭矛盾,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兄弟姐妹之间应当友好协商,子女与父母之间也应坦诚沟通。父母在晚年生活中真正需要的是子女们在生活上对其予以照顾、精神上予以慰藉。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向社会公众传达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气。

5.裁而有度、法有所为,聚焦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实际困难, 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张某与被告四川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张某与四川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某梦工厂”品牌经销权授权合同》,约定四川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授权张某在南部县某小区经销该公司旗下的产品,授权期限为6年。事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四川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质量瑕疵,导致张某经营不顺,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南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张某提供的部分产品确实存在些许瑕疵,但对于订单总数来说这是极小的出错率,并且四川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张某反映的问题产品进行了及时更换,并承担了相关损失,同时,四川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各项经营已步入正轨,产品出错率将进一步下降,张某是四川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品牌直营店,若径行解约将会对四川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甚至影响企业的生存,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典型案例,当前受经济下行压力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聚焦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实际困难,是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一环。本案中,充分考虑企业发展实际,切实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审慎裁决,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企业发展给予了充分保护,在贯彻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司法温度。

6.在“双减”政策下,妥善解决校外培训机构和出租人租赁纠纷,为“双减”政策保驾护航

——张某诉玛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2日,张某与玛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玛某将其所有的营业房出租给张某用于从事经营中小学文化课培训,租期十年。张某租赁房屋后,开始从事中小学文化课培训,并按照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及房屋押金。2021年8月9日,相关部门向张某发放《关于暂停开展校外培训相关工作的通知》。其后,张某就退租事宜与玛某进行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相应租金。

【裁判结果】

南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减”政策出台后,教辅机构面临着退还学费、给付工资等问题,结合到张某租赁案涉房屋主要是用于经营培训学校,在相关部门向张某发放暂停开展校外培训通知后,张某实际上已经无法继续从事相关培训工作,其租赁案涉房屋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相应租金。

【典型意义】

随着“双减”政策的逐步落地,校外培训机构在政策下面临裁员、退费、退租等“阵痛”,随之带来的合同、劳务纠纷等开始涌入法院。本案作为南部法院办理的首例涉“双减”政策的民事纠纷,妥善解决了当事人矛盾,平衡了双方的利益,更能在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顺利推进的情况下,保护了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县域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地发展。

7.规范性培训后,在服务期未满情况下提前解约,应当返还相关费用

——南部县某医院与童某娜劳动争议一案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9日,南部县某医院与童某娜签订《协议书》。载明,南部县某医院保留童某娜的人事、工资关系,童某娜结业后返院工作至少10年以上。2017年7月20日,童某娜到某医学院开始接受规范化培训。在规培期间,南部县某医院向童某娜发放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目标奖、“五险二金”等合计262272.48元。2020年8月,童某娜完成规培,返回原告单位上班。2021年12月30日,童某娜以“收入太低,劳动强度大”为由请求辞职。同年12月31日,南部县某医院向童某娜出具了辞聘通知书,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双方就规培期间多领取相关费用及违约金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南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规范化培训是童某娜是以南部县某医院员工的身份在指定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是履行聘用合同的行为,但其履职内容与在原岗位工作还是有着本质区别,尚未给用人单位创造价值,医院在培训期间仍向童某娜发放绩效、目标奖,是基于希望童某娜在规培后能提供不低于10年的服务期的目的,具有激励性质, 该部分费用属于用人单位为培训支出的培训费,现童某娜提前解除合同,势必对医院造成损失,结合实际情况,判决童某娜向南部县某医院退还培训费用108920元。

【典型意义】

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参加规培或委培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解约离职的,相关款项的退还和违约金的支付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没有完全统一的意见。本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立法本意及当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理清了基本工资、目标奖、绩效奖“五险二金”的性质,旨在依法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且不损害企业的享有合法利益,对于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建立诚实守信、和谐共生、互利共赢的人事关系具有正向指引作用。

8.外卖骑手撞伤人,谁为赔偿买单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点的公司、太平洋财保公司、华农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日15时50分许,被告赵某驾驶带有“某某外卖”标识的二轮摩托车由南部县城广电中心向一环路方向行驶,遇原告张某驾驶哈罗共享二轮电动车,在让行中两车相撞,造成赵某、张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治疗已花费13万余元医疗费,且构成九级附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遂将赵某、赵某的工作单位点的公司、太平洋财保公司、华农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南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系根据点的公司平台的订单要求从事配送服务,接单后的整个配送活动受到点的公司的指示、管理与考核,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的特点,根据点的公司应对赵某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张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在各自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在各自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赔偿款由点的公司负责。

【典型意义】

外卖骑手在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必然要牵扯到事故责任的划分和赔偿责任的承担,本案通过工资结算单、工作群信息截图、平台公司提供统一制作的配送箱等,综合判断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之间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的特点,认定事故系在外卖骑手实际履行工作职务行为所致,作出了平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结果,厘清了外卖配送员、跑腿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公司之间相关纠纷的责任承担问题,表明了司法机关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鲜明导向,对于依法规范督促平 *** 善用工制度保障,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9.“常态、优先、高效”的涉民生案件处置机制助力追索劳动报酬

——赵某某等申请执行南部县某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情简介】

南部某医院是一家民营企业,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发展困难,拖欠多名员工工资。自2020年5月起,陆续有多名员工到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2021年1月,县人社局对该医院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足额支付赵某某等41名员工工资约86.97万元。后因该医院逾期未全部履行,2021年11月,县人社局将该案移送向南部县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鉴于该案属于涉民生案件,人数众多,欠薪时间长,如若不尽快处理,极易引发群体矛盾,遂立即启动涉民生案件处置机制,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案件受理当日,立即向该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该医院仍未予以履行。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医院已停止经营,其名下无现金资产,可供执行的仅有部分医疗器械设备,鉴于此,法官果断采取查封措施,并启动拍卖程序,经过法院拍卖,拍卖款项近70余万元,案款到账当天,立即将案款逐一发放。

【典型意义】

劳动报酬是维持劳动者生存权的特殊债权,事关群众家庭生活与社会稳定,人民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保障人民群众的劳动所得按时足额发放责无旁贷。本案拖欠工资数额大、人数多、时间长,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影响一方社会稳定。南部县人民法院坚持“护民生、保稳定、求实效”工作原则,立即启动“常态、优先、高效”的涉民生案件处置机制,及时保障涉案群众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受到人民群众广泛赞誉,树立了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良好形象,维护了南部县域社会稳定和谐,很好的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0.判决生效后转移房产逃避执行 ,“小聪明”反成“大悲剧

——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案情简介】

吴某某向南部县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共计74万元,用于经营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的某服装厂。贷款到期后吴某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南部县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将吴某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吴某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部县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启动全省房产信息网络查询、实地走访及向相关部门核查,发现吴某某早在3月前已将其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一处房屋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协议过户给他人,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以涉嫌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裁判结果】

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对收到民事判决书后,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他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依法判决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恶意隐瞒、转移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常见形式,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将大大助长拒执人员的嚣张气焰。本案被执行人私下转移房产且未将钱款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执行过程中,法院积极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转移房产的相关事实,依法认定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被执行人因为自己的“小聪明”,让自己成了一个 “大悲剧”。

来源:南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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