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在空运里经常听到“航权”这个词语,但是从业者对这个词语的具体概念并不清楚。接下来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下。
航权简介
“航权”,按国际惯例被称为“空中自由”。”Traffic rights”的概念起源于1944年“ 芝加哥会议”,亦称之为“空中自由权”(freedoms of the air),其法律根据是什么 1944 年的《国际航班过境协定》(通称《两大自由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通称《五大自由协定》)的规定。
简单来说,航权就是指跨国航空运输的权利。航权谈判是在两国 *** 之间进行的,而不能在两家航空公司之间进行。
航权分类
目前,航权主要有8种,分别如下:
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一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不降落而飞越他国或地区领土的权利。
例如:北京-纽约,中途飞越日本领空,那就要和日本签订领空飞越权。否则只能绕道飞行,增加很多燃料和飞行时间。
第二航权:技术降落权。一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飞至另一国或地区途中,为非营运理由而降落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权利,诸如维修、加油。
例如:上海-芝加哥,由飞机机型的原因,不能直接飞抵,中间需要在安克雷奇加油,但不允许在安克雷奇上下旅客和货物。
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其登记国或地区载运客货至另一国或地区的权利。
例如:北京-东京,日本允许中国民航承运的旅客在东京进港。
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另一国地区载运客货返回其登记国或地区的权利。
例如:北京-东京,日本允许旅客搭乘中国民航的航班出境,否则中国民航只能空载返回。
第五航权:为中间点权或延远权,又称至第三国运输权/授权国至以运点的运输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记国或地区以外的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但其班机的起点与终点必须为其登记国或地区。
例如:北京-维也纳-苏黎世,中国 *** 和瑞士 *** 谈判航权问题时,就是谈到“至第三国运输权以及第三、第四航权 ”问题;在和奥地利 *** 谈判时,谈的则是授权国至以运点运输的航权。如果希望在维也纳允许
许多上下旅客和货物,还要谈第三、第四航权。也就是说,第五航权是要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谈判的。再以新航的货机为例,它执飞新加坡经我国厦门、南京到美国芝加哥的航线,并在厦门、南京拥有装卸国际货物的权力。
第六航权:桥梁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且中间经停其登记国或地区(此为第三及第四自由的结合)的权利。
例如:伦敦-北京-汉城,国航将源自英国的旅客运经北京后再运到韩国。
第七航权:完全第三国运输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完全在其本国或地区领域以外经营独立的航线,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的权利。
例如:伦敦-巴黎,由汉莎航空公司承运。
第八航权:国内运输权。
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他国或地区领域内两地间载运客货的权利(境内经营权)。
例如:北京-成都,由日本航空公司承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