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案例一: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
案号:(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38号
点评:因预告登记并不等同于物权登记,在抵押权登记完成前,法院对银行要求行使房屋抵押权的诉请应不予支持。该案明确了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入选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案例二:伪卡盗刷案件中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667号
(2013)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52号
点评:由于银行未能识别出伪卡,其在盗刷中支付的资金并不构成对真实持卡人的有效清偿。该案中,法院认定了银行应对其未能识别伪卡导致的客户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有力保护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促使银行业通过推广芯片卡等技术手段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
案例三:车损险中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格式条款无效
案号:(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3975号
(2013)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53号
点评:该案中,法院明确了车损险合同中关于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格式条款无效,有效保护了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应当享有的理赔权利,并最终促使保险行业在合同模板修订中删去该格式条款,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案例四:一般抵押登记记载的“债权数额”并非担保的最高限额
案号:(2013)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64号
点评:债权人主张按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案判决明确了抵押登记记载的“债权数额”的法律意义,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并促使抵押登记机关改变原有登记记载方式,使得登记内容与当事人约定保持一致,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案例五:内幕交易行为中行为人侵权赔偿责任及交易所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规则
案号:(2013)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32号等
点评:内幕交易行为人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且具有主观过错,如投资者在内幕交易期间进行了与内幕交易品种直接相关的且主要交易方向与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股票或期货交易,存在损失的,推定其损失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内幕交易行为人应当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案系我国首起内幕交易行为人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具有较强的创新意义和示范价值。
案例六:保险人有权向有偿代驾人行使车辆损失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案号:(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5375号
点评:车损险保险人向车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代驾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该案中,法院对“有偿代驾”引发的争议作出裁决,体现了司法对于新生事物的规范和引导,从维护社会整体安全与秩序的角度,促进行业的健康平稳发展。
案例七:银行在新型业务中应向储户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案号:(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9326号
点评:对于类似“超级网银”资金归集业务这类有别于一般操作模式且风险较高的新型业务,银行应在缔约、履约等环节向储户全面、充分地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亦应在接受储户询问时提供及时、专业、有效的咨询服务。该案中,法院明确了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风险揭示义务,体现了规范引导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注重防范金融风险的司法理念。
案例八: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
案号:(2016)沪01民初166号
点评:证券投资者公益性保护机构以诉讼代理人身份接受中小投资者委托或为其聘请律师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应予以准许。本案系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用于证券纠纷领域的创新举措,有利于保护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被写入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
案例九: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变相期货行为应认定无效
案号:(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4948号
(2017)沪02民终2824号
点评:场外非法期货行为是当前金融市场多发的一种非法行为,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该案中,法院明确了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台公司开展的变相期货交易行为无效,彰显了司法对于此类金融乱象的鲜明态度,有助于维护公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案例十:金融机构有义务及时更正错误征信信息
案号:(2018)沪民再13号
点评:侵犯个人信用利益,并不以错误信用信息的广泛传播为构成要件。银行等金融机构违反监管规定,不及时更改错误征信信息,造成相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案中,法院明确了金融机构对于个人征信信息的维护义务,体现了信用经济背景下司法对于个人信用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依法保障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案例十一:上市公司股权隐名代持行为应认定无效
案号:(2018)沪74民初585号
点评:该案判决认定隐名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的协议因违反公共秩序而无效,体现了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的紧密关联,明确了此类纠纷案件的裁判路径,有力保障了资本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
案例十二: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
案号:(2018)沪74民初330号
(2019)沪民终263号
点评:对于同一证券侵权行为引发的平行案件,可参考示范判决所确定的共同事实及法律适用规则予以处理。该案中,法院首次采用示范判决机制处理涉众性证券纠纷案件,并在纠纷整体性化解、投资者损失计算精细化等多方面作出大胆创新,有利于公正高效化解此类纠纷,在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涉众性金融纠纷解决道路上迈出了坚实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