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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拐卖妇女、猥亵儿童……巴中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在线记者 史晓露

6月2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巴中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日前,巴中市妇联、市委政法委、市委依法治市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评选出“巴中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以做媒为由拐卖妇女、在公共场合猥亵儿童、性侵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等案件。

近年来,巴中法院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加大犯罪惩戒力度、强化法治宣传,用司法力量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案例一:勾结拐卖智障女 诈骗钱财被严惩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被告人杨某在恩阳一农贸市场将智障女小丽(化名)带回家。被告人李某、付某、杨某在明知小丽系弱智、身份不明的情况下,编造虚假身份信息,将其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恩阳区某乡张某为妻,后张某发现小丽精神不正常,要求退款退人。2015年1月下旬,三人谎称小丽为杨某拜干女,以1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丁某为妻,后丁某发现被骗报警。2015年2月上旬,小丽被公安机关解救。2018年9月初,徐某(在逃)在恩阳某车站将智障女小美(化名)带回家,后徐某、李某、付某等三人采取前述方法,试图将其以3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仪陇县金某为妻,后被人怀疑报警。2018年9月上旬,小美被公安机关解救。

2018年4月下旬,李某伙同陈某、龚某等人窜至巴中市巴州区梁永镇张乙家,以龚某为介绍对象,陈某冒充干妈,李某等人为媒人的分工下,龚某假意与张乙相亲,李某等人趁机索取打发钱、脚步钱,共骗取现金3000元;2018年5月下旬,李某等人采取前述手段,假意介绍相亲,骗取打发钱、脚步钱,共骗取现金4300元。

二、裁判结果

恩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川1903刑初6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元;二、被告人付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三、被告人杨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四、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3800元、付某违法所得400元、杨某违法所得1100元,退还给被害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做媒为由拐卖妇女案件。被告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拐骗农村地区精神发育迟滞的妇女,以婚姻介绍为名,冒充精神发育迟滞妇女的亲属,以收取彩礼的方式,高价转卖。法院在审理该起案件时,在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依法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并处高额罚金,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拐卖妇女犯罪、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案例二:严惩“人面兽心”教官 有力打击性侵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闫某某在担任某校“军训”教官时认识了该校两名女学生,同年9月7日军训结束。期间,闫某某明知两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而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一人怀孕。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而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 *** 罪,其造成一人怀孕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闫某某犯 *** 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是非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尤其是未成年 *** ,在智力发育和生理发育方面都处于不成熟状态,对性侵害防范意识差,往往意识不到危险的降临,在受到性侵害时不知道如何反抗和保护自己,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按照刑法规定,明知被害人为 *** 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 *** 罪,应从重处罚。本案的发生,除了被告人方面的原因外,被害人家属及学校的疏于管教也是另一重要原因。该案警示我们,家庭和学校应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成长,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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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暴力管教酿悲剧 弃尸荒野终获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某与被害人小军(化名,男,殁年12岁)系父子关系。2007年12月小军母亲离家出走后,魏某经常采用暴力方式管教小军,致二人关系生疏。2017年10月某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在他人处得知小军逃课且盗窃他人财物,经再三追问,小军都沉默不语,魏某因气愤便对小军实施殴打,并用铁链和弹子锁将其捆绑逼其承认错误,小军仍不言语。后魏某发现小军挣脱铁链、损坏门窗逃走。经查找将小军再次拉回房中用手抓住头发多次撞击其后脑部,并再次将其捆住继续实施抽打,之后魏某便独自上楼。期间小军因疼痛呼喊,魏某均未予理睬。次日7时许,魏某发现小军已死亡,便将尸体包裹后搬至某荒地掩埋。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魏某在管教子女过程中,采取暴力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三、典型意义

自古以来,一些家长认为打骂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是相当多的父母信奉的教育观念。本案中,被害人小军自幼生活在单亲家庭,与其父亲长期生活,由于魏某缺乏耐心经常采用暴力方式对其管教,致父子二人心生隔阂,最终酿成悲剧。该案警示我们,对孩子的教育植根于爱,孩子需要父母耐心、细心、温心的教育。同时,社会干预机构要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保护,呵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

案例四:刑罚斩断“咸猪手” 护卫社会公共安全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下旬至2017年6月下旬期间,被告人赵某先后在巴州区塔子山村、后河桥街心花园、枣林镇等地,趁无人之机,采取恐吓、搂抱、 *** 部、摸腹部等方式对多名未成年女学生进行猥亵后逃窜。另查明,被告人赵某2003年8月曾因犯 ***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赵某多次猥亵多名女童,侵犯了女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判处:被告人赵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在公共场合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件。被告人赵某长期在城乡偏僻处对多名年幼学生进行猥亵,不仅触犯了国法,更是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底线,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故法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但是,被告人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在公共场合猥亵多名女学生,却未被及时发现、举报,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由此警示,提醒学校及家长应当重视对儿童的性安全防范教育,减少和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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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残忍抛弃智障儿 屡教不改被收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与杨某先后于2010年、2012年生育张甲(智力残疾)和张乙。2013年杨某离家出走,张甲由其外祖母抚养。2017年2月,张甲被送回至被告人张某处抚养。同年9月23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见张甲生活不能自理,遂将张甲遗弃于距家数公里外的村社道路处。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甲系智力残疾人员,张某作为其生父,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私自将张甲遗弃的行为构成遗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同年4月16日,因张某殴打张甲被监督收监执行。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监护人遗弃未成年子女的典型案件,该类案件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生存和健康权利。张某作为张甲兄妹二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抚养义务,但其将智残长子张甲遗弃,缓刑期间又进行虐待殴打,致使张甲权益受到侵害、张乙权益保障困难。该案警示我们,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司法及时发挥防线作用,更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建立起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让未成年人在更安全、更健康、更温暖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案例六:生父离世母不管 监护侵权被法办

一、基本案情

苟某与魏某婚后生育长子小甲(化名)和次子小乙(化名)。魏某发生交通事故重伤后,苟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指定魏某之父(小甲祖父)为其监护人,后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小甲由魏某抚养,具体由魏某妹妹小丽(化名)代养,小乙由苟某具体抚养。之后魏某因伤死亡,小甲、小乙转入魏某妹妹小丽所在地的某小学读书。2018年学校放寒假期间,苟某因在火锅店等处务工,无法照顾小乙,便先后将小乙交与祖母庞某(小乙祖父)及外婆潘某(苟某之母)处代为照管。2019年2月7日,小乙祖父将小乙接至小丽处与小甲共同生活、读书至今。其间,其母苟某没有给付相关费用也未前往照看。同时就小乙读书问题,苟某与小丽产生矛盾。后多次请求苟某行使抚养义务,被告苟某拒不予配合。

二、裁判结果

平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依法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苟某对小甲、小乙的监护资格;二、指定申请人小甲小乙祖父为小甲、小乙的监护人。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母亲,长期不履行对于子女的监护职责,而由未成年人的祖父及姑姑实际进行抚养、照顾。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不但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实践中,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现象日益普遍,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这也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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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丈夫怀疑妻子出轨 疯狂施暴致流产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原告许某经介绍与被告李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一起先后在上海、成都务工,2017年5月返回巴中。2017年5月30日晚,李某在巴中市某出租屋内给许某打电话,许某一直未接听;5月31日许某返回出租屋后,李某怀疑原告与他人在一起,要求原告许某说清楚,为此李某在明知许某某身怀有孕的情况下,采用皮带、插板电线等殴打原告,持续一个半小时,尔后,将许某关在该屋内,三餐未进。李某外出后,许某乘机逃出并报警。经检查诊断为:许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多处皮肤挫裂伤、低血压、三月孕(先兆流产)。2017年6月6日,原告许某流产,后诉请法院离婚。

二、裁判结果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许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对其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予以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夫妻之间,本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本案被告李某却对原告许某缺乏信任,因疑生怒,直至大打出手,致其流产,给许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和睦是婚姻稳固的基石,但很多农村的年轻人常年在外打工,往往通过相亲方式缔结婚姻,本案原被告即是如此,了解不深、仓促结婚为婚后矛盾埋下了“导火索”。婚后双方也未能培养出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性格暴虐,家暴的发生看似偶然,实属必然。家庭暴力是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不仅是人身伤害,更是精神痛苦。

案例八:祖父嫌弃智障女 残忍杀害遭死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小华(化名)(女,殁年32岁)系父女关系,小华与吕某结婚后生育了被害人小明(男,殁年10岁),小华及其子小明均自幼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因吕某常年在外务工,小华、小明一直与被告人何某夫妇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何某认为两被害人系家庭和社会的累赘,为减轻负担,起意杀死二人。2018年某日上午9点左右,小明大小便失禁,被告人何某因气愤便决定与小华、小明同归于尽。10时许,被告人何某从家里拿了一包农药丸及一瓶外用药酒,将小华和小明二人带至自家房屋前的梯步上,用双手将小明掐死后,又用从路边捡来的电线将小华勒死,后何某先后采用服药、用头撞墙的方式自杀,因及时被他人阻止后强行送至医院救治生还。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何某因愤杀死其女和孙子,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不堪家庭重负,杀害家中残疾人来解脱自己的典型案例。在法律面前,每个人的生命都应被平等的尊重和保护。小华系残障人员,父母应当尽可能地给其提供救治条件并履行保护扶养职责,被告人何某却视其为家庭负担。为了分担生活压力,被告人何某不顾其女小华是否具备结婚生育条件而使其结婚并生育小明,两被害人均无选择和决定的能力,却被被告人视为家庭和社会的垃圾。正是被告人错误的思想观念和家庭伦理观念致使其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本案给我们的警示: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起抚养保护教育的责任,对待残疾子女和未成年子女更应给予特殊的照顾,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此对其进行伤害甚至剥夺其生命。尊重生命,敬畏法律,应该是我们每个人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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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不慎走上 *** 路 惩教并重获新生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下旬的一天,在另案犯曹某的指使下,王二(化名,17岁)搭乘曹某租用马某驾驶的小轿车到成都市购买 *** 。二人购毒后在南江县搭乘曹某后去往巴中,在八庙隧道内,曹某与王二在车内对 *** 进行了称重分装。2016年6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按曹某的安排,王二贩卖 *** 14次,共计568克,贩卖 *** 41颗。

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在曹某的指使下,被告人王二与其搭乘包租的马某驾驶的小轿车到成都市购买甲基 *** ,其三人到达成都市金牛区情趣酒店后,受曹某指使,被告人王二与马某下楼望风,曹某在酒店二楼房间里向帅某(另案)购得甲基 *** ( *** )985.952克和甲基 *** 片剂14.850克。同日8时许,三人返回巴中南江县,在行驶至南江县下两镇高速路出口便道时,曹某将102.612克甲基 *** 交给王二,王二换乘其它车辆返回巴中,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同时还在房间搜出另外20.301克甲基 *** 。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 定性检测,查获 *** 均检出甲基 *** 成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二明知是 *** 而进行贩卖、运输,其中甲基 *** 1574.253克,甲基 *** 片剂14.850克又41颗,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 *** 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判决:一、被告人王二犯贩卖、运输 *** 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对扣押在案的甲基 ***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三、典型意义

近几年来,巴中 *** 犯罪呈快速增长趋势, *** 犯罪已由社会进入校园,进入未成年人生活领域,要引起各界高度重视。本案被告人王二系 *** 人员,作案时 *** 周岁,其被利用进而参与贩卖、运输 *** ,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该案警示我们,未成年人要正确交友,避免与不良社会闲散人员交往;要深刻认识 *** 的危害性,避免被他人引诱沾染恶习。家长要认真履行监护责任,帮助子女禁绝接触 *** 的可能性;要经常与子女沟通,及时了解子女生活、学习、交友情况,避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案例十:“悍夫”殴打弱妻,公安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村民张某与罗某于2011年组合建立家庭。2014年以后,张某多次因家庭琐事与罗某发生争吵后殴打罗某,村社干部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2017年4月9日,张某因琐事与罗某争吵后,采用脚踹、扇耳光等方式,致使左侧耳朵鼓膜表面出血,罗某因顾及夫妻感情,未验伤,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调解处理,张某也向公安机关保证下不为例。2017年5月11日20时许,张某与其妻子罗某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22时许,罗某的侄子罗某、罗某林二人欲将其姑姑罗某接走,张某不让,于是张某与罗某、罗某林发生推搡,在推搡过程中张某用嘴将罗某左右手掌咬伤。

二、裁判结果

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对张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不仅破坏家庭和谐也影响社会稳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缺乏救助性等特点,因此取证比较困难,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证言往往成为家庭暴力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该案警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人身保护的申请,及时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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