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准确和认真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根本
评惠阳区 *** 办公室转发惠阳区民政局网络问政的回复
(供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案参考)
惠阳区 *** 办公室转发惠阳区民政局网络问政回复全文如下:
回文单位
惠阳区 *** 办公室
办理时间
2019-09-24
处理结果
关于Szxx201909161940179037的回复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对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经核实。我局婚姻登记处为您办理的离姻登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婚姻法》、民政部印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当事人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照片等原件及有关复印件,办理时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询问笔录等资料。经查阅离婚登记档案,显示您提交的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照片、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分开询问的离婚询问笔录、签名、按指纹等资料齐全完整有效,我们严格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符合规定程序。
一、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是否准确?
1、这次行政起诉惠阳区民政局主要理由是惠阳区民政局在离婚审查登记不严导致一场有问题的离婚完成了离婚登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离婚登记的审查主要有两方面:
A、审查离婚的合法性。如各类证件的审核,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等等,《离婚协议书》是否规范,是否按照要求现场签名和指纹认证,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是否协商达成一致等等。
B、审查离婚的真实性。主要通过“分开询问”和“询问笔录”两个重要的法定程序,依法审查离婚当事人的离婚意愿,由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完成询问笔录并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其根本目的是确认离婚当事人是否受到胁迫等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因素存在。
3、惠阳区民政局的网络问政回复,给人第一印象是完全没有准确的理解法律法规,完全是曲解法律法规,当然也就不可能去准确和认真执行法律法规。
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离婚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很清楚,“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是审查离婚真实性的重要法定程序,只有通过“分开询问”,才有可能从中发现问题。国家民政部对此法规的解释是:有条件的应该设立单间分开询问。当然,如果没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变通的办法,如,一个在办公室内,一个在办公室外。
惠阳区民政局委托的代理律师在本案庭审中虽然作伪证,公然宣称已经依法履行了“分开询问”的法定程序,即,一个在办公室内,一个在办公室外,虽然是一个拿不出证据的伪证,但也充分证实了其对“分开询问”的理解。
想不到惠阳区民政局竟然把“分开询问”的法定程序曲解成填写了两张询问笔录的表格就是依法履行了“分开询问”的法定程序。
而原一审博罗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更奇葩,竟然认为“分开询问”的法定程序没有固定格式,没有强制性规定等等。
对“分开询问”的法定程序的理解,惠阳区民政局委托的代理律师、惠阳区民政局、原一审博罗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各有说辞,竟然出现了三个不同版本的理解。
4、本案中起诉惠阳区民政局,我们把有没有依法履行“分开询问”的法定程序作为起诉的重点。这是因为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把“分开询问”的法定程序作为审查离婚当事人离婚意愿真实性的重要法定程序。很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就是严重违法,违反了法定程序就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依法撤销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依法撤销其所办理的离婚证(离婚登记行为)。因此,是否依法履行了“分开询问”的法定程序决不是小问题,更不是什么一般的瑕疵,而是严重违法行为。
5、审查中是否依法履行了“分开询问”的法定程序,以及“询问笔录”法定程序的具体操作形式,成为了本案的重大争议焦点。惠阳区民政局自相矛盾的说法让人无法信服,惠阳区民政局委托的代理律师公然宣称履行了“分开询问”的法定程序,即,一个人在办公室内,一个人在办公室外,却又拿不出任何证据。惠阳区民政局在网络问政上干脆就曲解法律,声称填写了两张《询问笔录》的表格就是履行了“分开询问”的法定程序了。原一审博罗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更是直接否定掉了“分开询问”的法定程序的重要性,声称什么不拘格式,没有强制性规定等等。因此,行政单位如果不能准确理解法律法规,又如何去准确和认真执法呢?人民法院如果不能准确理解法律法规,又如何去公正和公平审判呢?
6、准确理解“分开询问”和“询问笔录”两个重要的法定程序的具体操作形式,当然就得由法律法规的始作俑者作出权威解释。信息化时代,得到解释是十分容易的,在没有得到权威解释前,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能否办成铁案?
二、行政机关应该认真依法严格行政执法。惠阳区民政局在离婚审查登记过程中又是怎么样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都明确了证件审查的重要性。特别强调要审查户口本原件,惠阳区民政局审查了吗?本次离婚事发突然,是在惠城区南坛派出所双方家属僵持三天后,在男方的父母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突发的离婚,甚至出现女方家属不让男方父母打电话和抢夺手机等等情形。我们现在提出的尖锐问题是,在没有男方的户口本原件的情况下,惠阳区民政局是怎么样办成的离婚登记?男方的户口本原件一直在男方的父母家中的保险柜里面锁着,惠阳区民政局难道不用审查户口本原件就可以直接办成离婚登记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都明确强调了审查户口本原件的重要性,这是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和要求,是离婚登记的必要条件之一。因为审查户口本原件才能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等等一系列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身份信息,如果不能提供户口本原件,在中国大陆任何一家婚姻登记机关都是绝对不可能办理离婚登记的,但是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惠阳区民政局居然办成了。惠阳区民政局在网络问政的回复中,避口不谈审查户口本原件一事,只提到户口本复印件,难道办理离婚登记只需要户口本复印件就可以了吗?户口本复印件具有真实性吗?国家民政部能够认可不审查户口本原件办理的离婚登记吗?
三、结婚和离婚都是人身关系的重大事件。
随着中国法制建设在不断进步,如今的离婚绝对不是简单写一份《离婚协议书》,签个名就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都制定了相当完善的离婚登记的审查程序,主要目的是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冲动离婚和胁迫离婚等等情况的发生,确保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次离婚是多种因素造成的,虽然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名,但是不能说明什么,否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就不用规定那么多审查要求和审查程序了。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设定的离婚登记审查时间是20分钟左右(国家民政部有关问题的解读和解释),而惠阳区民政局离婚登记仅用时5分钟左右,5分钟能完成所有的法定审查程序吗?惠阳区民政局在网络问政的回复中振振有词,声称依法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声称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请问,5分钟就能够完成惠阳区民政局网络问政中回复的,完成了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法定程序吗?实际上,惠阳区民政局的办事程序是:
1、看电脑玩手机。
2、喝茶看报纸。
3、斜着眼睛看一眼证件和《离婚协议书》。
4、丢下几张表格让男女双方自行填写。
5、颁发离婚证。
6、看看时间5分钟,还好。
7、下一位,最好没有回应,高兴。
8、“懒政”这个词语是谁发明的?真是该死。
这八点就是惠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所谓的程序合法和认真工作的写照,这和自助办理有何区别?工作人员考虑的是如何享受?如何打发这一天?哪有心思去认真审查呢?哪有心思去审查什么证件原件呢?过去70、80年代的时候,不就是双方当事人写一份《离婚协议书》,签个名不就行了吗?我错在哪里?那些法律专家们搞一些歪门邪道的法律法规我才懒得理会呢,出了问题打官司包赢, *** 就是一家人嘛。
综上所述,上面表述已经很清楚了,惠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离婚审查登记中全面违法,如果国家民政部知道其下属单位是这样办理的离婚登记,也是绝对不会允许的,除了依法撤销其所办理的离婚登记以外,还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严肃追责和处分。
上诉人的诉讼委托代理人: (手印)
联系电话:
日期:二○一九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