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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是文明城市,惠州市全国文明城市

我叫欧阳平,是事件当事人。以下所有言论欢迎中央巡视组和专案组找本人调查。本文将采用连载方式,客观、真实反映博罗县人民法院枉法裁判和充当行政机关行政违法的司法“保护伞”的丑陋罪行。深刻揭露博罗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陈龚东在一起行政案件上包庇袒护行政机关。我们均已向惠州市和博罗县有关部门举报,但至今没有解决,当事人被迫无奈,只有采取不对称方式表达我们的诉求,一方面向中央各级部门举报和反映,另一方面,如果惠州西子故意删帖,我们将向各大新闻媒体网站报料,我深信,正义必将得到申张,违法者必将受到惩罚,当然,由比产生的严重后果将由博罗县人民法院承担。绝不要认为这是威胁,随便你们怎么想,从正面来讲,这是老百姓依法监督 *** 和司法机关的权利,从反面来讲,这是老百姓在巨大的惠州司法 *** 下的不对等抗争。。。

以下转发当事人父亲的举报信件。我们已经亲自递交相关部门,至今相关部门置之不理,互相推诿打架。仍无处理,特发出来,并提供两张暗访照片。。。

公然充当“特别严重行政违法”的“保护伞”要求追究博罗县人民法院行政庭陈龚东副庭长的刑事责任(连载)

74岁老人(当事人年迈的父亲)的一封举报信

惠州市委市 *** :中国法制在进步,公平正义打击邪恶不是口号,全国多地人民检察院查处了一批充当黑恶势力及违法犯罪“保护伞”的司法人员。惠州是全国文明城市,法制文明是文明城市重要的内容之一,文明城市岂能允许违法犯罪“保护伞”的存在吗?国家赋予司法人员的责权是维护公平正义,打击各类犯罪,如果司法人员公然充当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就是十分严重的犯罪,检察机关理应立案査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陈龚东副庭长公然充当“特别严重行政违法”的“保护伞”的罪证

1、2018年11月02日,原告不满被告惠阳区民政局严重违反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审查的法定程序,使明显有问题的离婚完成了离婚登记。以此向博罗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违法违规办理的离婚证》。主要理由是:惠阳区民政局完全违背了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审查的法定程序,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惠阳区民政局完全没有做,不但没有“分开”,连“询问”都没有做。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离婚登记审查主要两方面:A、审查离婚的合法性:(身份证件、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等等)。B、审查离婚的真实性:(分开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和询问笔录等)。两方面审查形成完整的离婚审查体系,是国家民政部以人为本,高端负责而制定的工作规范,全国各地民政部门理应认真执行。作为全国文明城市惠州市民政局更应模范认真贯彻执行,可事实上触目惊心,多年来,惠阳区民政局完全没有做《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审查离婚真实性“分开询问”的法定程序,这是非常明显的行政违法。特别严重的是,在起诉审查期间,惠阳区民政局视法律为儿戏,边审边犯,照旧违犯,照旧不做“分开询问”的法定程序。这种边审边犯的嚣张气焰令人气愤,原告诉讼代理人2019年01月06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致博罗县人民法院的一封信》,标题是“被告惠阳区民政局在行政起诉审理阶段仍旧违法违规,触目惊心”。信中对惠阳区民政局边审边犯行为进行了举报,希望得到法院重视并依法查处和纠正。因为行政诉讼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行政诉讼敦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在庭审中边审边犯是性质很严重的事件,应引起法院和主审法官高度重视,法院有责任依法处置。这封信发出后,法院管了没有?陈龚东审判长过问了没有,处置了没有?法院和法官的职责是什么?看到行政严重违法,看到行政机关公然漠视国家法律,边审边犯,法院有理由漠视吗?法院的漠视和不理不管,实质上成了行政违法“保护伞”。

2、为什么说这是非常严重的行政违法,这是因为违法时间长,从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颁布以来,惠阳区民政局从来就没有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进行过“分开询问”的法定程序。也就是说,所有离婚都是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缺少离婚意愿真实性的审查,必将会导致很多有问题离婚得到登记和办理。因此,这是一起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违法案件,行政机关应该从这起诉讼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改正错误严格依法行政。由于长时间行政违法,违法责任重大,理应追究惠阳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这种长时间,重大行政违法,深信国家民政部知道了必将会严肃追究惠阳区民政局的责任,但想不到“全国优秀法院”博罗县人民法院行政庭陈龚东副庭长竟然判决被告胜诉,这说明了什么?这不是法院充当了行政违法“保护伞”吗?陈龚东审判长是资深法官,难道连惠阳民政局没有做“分开询问”,是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都分不清楚吗?难道资深行政法官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违反法定程序就要撤销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看不懂吗?堂堂判决书上写到依法判决,不知道依的是什么法?大概是依照陈龚东副庭长自已的法吧,大概是依照陈龚东副庭长充当违法“保护伞”而制定的法吧。这样的保护重大行政违法,甘愿充当违法“保护伞”的陈龚东审判长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吗?

二、应追究陈龚东审判长勾结律师、串通证人公然作伪证的刑事责任。

一个法官,一个审判长,一个资深副庭长,应该知道在法庭上作伪证和包庇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2019年01月03日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律师公然当庭作伪证,声称被告在婚姻登记审査中进行了“分开询问”,“ 一个在办公室,一个在办公室外”。律师为了逃避举证责任,竟敢虚构法律,谎称为了保护隐私,法律规定不得安装视频监控。02月25日,我们向法院递交了《要求追究被告律师作伪证和虚构法律的法律责任!》,并递交了两张照片证明惠阳民政局办证大厅有多个视频监控,并提交《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登记机关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的法律规定。陈龚东审判长收到举报后,为什么不依法查处被告律师作伪证和虚构法律的责任?为什么还要包庇律师?为什么博罗县人民法院颁布的《博罗县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如同骗人的废纸,“全国优秀法院”就是这样得来的吗?更为严重的是,在04月01日第二次庭审,由陈龚东审判长诱导,语言暗示,被告律师频繁做小动作,语音文字暗示证人作伪证,打断原告现场质疑发问,导演了一场由法官,律师,证人三位一体串通作伪证的丑陋表演。请检察机关调取04月01日下午庭审视频监控,如果举报属实,这就是性质很严重的犯罪了?法官甘当行政违法“保护伞”,不惜串通作伪证,不惜冒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去作伪证简直不可思议,这是为什么?相信检察机关会查清楚的。

三、十分低劣的枉法裁判,宁愿承担三、十分低劣的枉法裁判,宁愿承担身败名裂的风险。

这起诉讼,实际上是一起很简单的行这起诉讼,实际上是一起很简单的行政诉讼,高明的法官从收到起诉状就应该知道这实际是行政程序的诉讼,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违法?行政机关有无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没有违法,这是法官审查的重点,一旦行政机关违法或没有证据证明其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就应撤销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这么简单,法官判词也好写。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仅仅是离婚登记,撤销了,离婚当事人还可以再次登记离婚或者起诉离婚。这份22页判决书网上法律专家阅后,无语,只能认为这个法官头脑不清白,或者业务水平太低,但我不相信这是陈龚东审判长水平低,把简单的诉讼变成复杂,变成有风险诉讼,深层次原因,只能怀疑陈龚东法官和律师的问题了。被告律师当过法官,当过刑事庭庭长,是同行,当然,还有什么微妙关系不可得知,所以在第一次庭审中律师就在法庭中大叫,帮你们省钱,一幅胜券在握的样子,在第二次庭审中又公然大喊,这是一审,你们还有二审,好像判决结果都知道了。难怪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向陈龚东副庭长递交两封追究被告律师在法庭上作伪证的举报信石沉大海,这还奇怪吗?作为资深法官充当行政违法“保护伞”,还要充当律师作伪证的“保护伞”,值不值得?为什么说这份22页判决书是十分低劣的枉法裁判,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判决书竟称不是强制性规定,无语,陈龚东审判长应该向小学生请教法律常识。22页判决书,想不到陈龚东法官也作伪证,判词中出现“询问后”的判词,请陈龚东审判长拿出证据,证明被告“询问后”的证据。 一个法官为充当行政违法“保护伞”竟然在判决书上作伪证,这是什么性质?检察机关应不应去查处?22页判决书写到:“分开询问”不拘格式,你法官就拿出“不拘格式分开询问”的证据吗?证据在哪里?没有证据,你判决书“证据确凿”在哪里?恐怕证据在你的“保护伞”里。本来案件取证十分简单,惠阳区民政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中是否违犯法定程序,是否如伪证律师所说:“分开询问,一个在办公室内,一个在办公室外”。在明知有视频监控下法院有责任去调取或责令惠阳区民政局依法提供证据。调取证据,不就真相大白了吗?资深行政副庭长不去调取有证据力的证据,而去传唤一位“与原告有利害关条的登记工作人员”取证,发人深省。陈龚东副庭长为什么要这样做真的让人搞不清楚,到底是为了什么?是为律师,还是为民政局,还是为自己?也许只有他自己清楚。把一起很简单无风险的行政诉讼,把自已推向风口浪尖,后面还不知道会出现什么?真不明白“全国优秀法院”竟出现这样法官。陈龚东法官就是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对某些基层法官的评价:无德、无能、无良、无法的四无法官,我还要添加一句:无智法官。当然,陈龚东副庭长并不笨,自以为是资深法官,在惠州有人脉关系,随也奈何不了我,你上诉也没用,但记住,老百姓不是吃素的,中国还是法制社会,违法了就要追究,这起严重枉法裁判,勾结律师作伪证,充当严重行政违法“保护伞”的刑事犯罪就要追究,谁也不敢袒护和包庇!这是因为中国法制在进步,公平公正是民主法制的主流,任何包庇怂恿违法犯罪,充当违法“保护伞”的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制裁,陈龚东审判长完全够得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共6项:陈龚东审判长违反了其中4、5、6三项,理应立案查处。举报人: (手印) 2019年04月24日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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