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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例有哪些,你听说过哪些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

之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都是行业反响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百姓生活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件。这些案例凝结了办案法官团队的智慧和心血,对相关行业和普通百姓关注的问题给予充分回应,对涉及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法律纠纷作出积极指引,对国内外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给予平等保护。

案例一:某协会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1527号

原告:某新媒体公司

被告:某协会

【案情】

原告某新媒体公司系VOD点播设备生产企业,原告认为被告某协会在KTV音像作品著作权使用许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拒绝签订《许可协议》的行为以及《许可协议》的部分条款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以合理条件与其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影作品)及录音录像制品(简称音像制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鉴于原告在履行双方《许可协议》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在此前提下考虑原告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拒绝与其签约,具有正当理由,没有产生阻碍或限制竞争的效果。《许可协议》中关于原告“应提示KTV经营者向被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等约定的目的在于协助被告收取著作权使用费,亦没有产生阻碍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故被告的涉案行为未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官方提供点评】中国政法大学 时建中教授

本案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从涉案领域的特殊性出发作出了与先前判决一致的相关市场界定,并基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唯一性和重要性而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竞争损害为标准对被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合理性分析,将被许可方的违约行为和失信情况认定为拒绝交易的正当理由,将基于双方自愿而订立且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排除认定为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本案的争议问题既包括著作权法问题,也包括反垄断法问题,与我国法院之前同类案件的判决思路一脉相承,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提供给了较为完整和清晰的分析方法。

【小编有话说】

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越来越重要。企业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应用者和管理者,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从产品开发到销售,企业行为的背后都有知识产权的身影。

国家在逐步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修订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加大刑事打击力度,都体现了对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见,司法机关常规化执法将成为新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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