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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举办“聚力知产保护 创新法治护航”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化建设十周年主题活动暨“我为群众办实事”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主题活动,发布海淀区人民检察知识产权·服务科创十大检察案例。

知识产权·服务科创

十大检察案例

(2011.4-2021.4)

计算机操作系统行业:

商某某侵犯著作权、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7日被告人商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出售非法复制的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起获计算机软件四千余张,经鉴定,上述计算机软件均属于未经某外资公司授权且非法使用公司注册商标软件,且均系非法复制的侵权产品。另公安机关同时在被告人商某某车内起获其用于销售的权利公司商标标识36万枚。经鉴定,上述商标标识均系未经权利公司授权,非法制作的侵犯权利公司注册商标的标签。

【诉讼过程】

2011年1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商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3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商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我院办理的一起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之前,对销售盗版软件本身附着商标的案件通常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来定性,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准确适用法律,将销售盗版软件的行为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商某某同时还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36万余枚的行为,依法追加罪名。该案是当时北京市首次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被告人进行数罪并罚的案件,以最高票当选中国优质品牌保护委会评选的2012年度十大最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该案体现了检察机关秉持打击保护与服务保护并重理念,对外资公司进行知识产权 “同保护”,净化辖区内著作权行业秩序。

网络游戏行业:

伍某某侵犯商业秘密、

李某某等七人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10年,被告人伍某某系某软件有限公司高级开发经理,该人违反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约定,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某款网络游戏软件的源代码向被告人李某某披露。2011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孙某某、宋某某利用非法获得的游戏软件的源代码,私自架设服务器,经营私服游戏,注册会员达1万余人,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10余万元。同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宋某某二人将私服游戏以人民币58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袁某甲、熊某某、袁某乙、袁某丙四人。

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袁某甲、熊某某伙同袁某乙、袁某丙继续运营购得的私服游戏,注册会员达4万余人,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40余万元。经鉴定,从私服游戏提取的代码同权利公司游戏的相应代码内容完全一致。

2012年1月至2月间,公安机关分别将被告人伍某某等六人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分别于2017年12月、2019年1月,将被告人袁某乙、袁某丙抓获归案。

【诉讼过程】

2012年9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伍某某等六人分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后经追捕追诉,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8年3月、2019年4月将被告人袁某乙、袁某丙以侵犯著作权罪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伍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等七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不等。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我院办理的首例涉网游私服领域著作权犯罪案件。网络游戏行业是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该行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的犯罪类型也层出不穷。案件办理过程中,不拘泥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实质审查涉案软件内容,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最终追加认定了伍某某侵犯商业秘密和袁某某、熊某某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游戏的犯罪事实。通过和公安机关的细致沟通,成功追捕袁某乙、袁某丙二人,均获法院有罪判决,使本案全部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本案之后,我院陆续办理了25件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这一系列案件的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网络游戏领域自主创新的决心。此外,结合涉案企业在管理中的漏洞,我院分别从加强员工保密教育、完善信息安全保密措施、健全公司安全保密制度、完善离职人员交接手续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以法律监督促进社会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网络视频行业:

张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3月起,创建两个盗版网站,并使用软件从其他网站上采集影视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上述网站上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在网页刊登广告并收取广告费用。经查,两个网站侵犯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三家权利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共计600余部。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诉讼过程】

2013年12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国首例打击视频侵权网站获得成功判决的刑事案件,也是2013年公安部开展“剑网”行动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所办理的第一起网络视频侵权案件。与传统犯罪中行为人直接提供侵权作品不同,被告人的网站服务器上并不存储侵权作品。被告人通过软件采集影视资源,在其网站上放置链接,供用户点播收看。点播作品时,用户必须下载一种使用对等计算技术(P2P)的软件。在案件办理中,通过了解该类非法视听节目网站基本工作原理,积极探索“P2P”技术侵权问题,准确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断创新科学取证方式,将抽样取证手段运用到网络视频犯罪案件之中;严格把握追诉标准中作品“件(部)”的理解,科学认定作品数量。我院以此类案件反映出的法律问题为切入点,召开互联网领域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研讨会,为深入开展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理论研究提供基层经验。

智能工程检测行业:

霍某某等六人

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起,被告人霍某某雇佣被告人吴某某、段某某、郝某某、申某、刘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互联网销售工程检测类软件的加密锁和软件绿色驱动程序,该软件及其加密锁的著作权归属于某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被告人霍某某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吴某某、段某某、刘某某负责销售,被告人郝某某、申某负责确认订单和联系发货。经查,被告人霍某某、吴某某、段某某、郝某某、申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7万余元,数量达500余份。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6月起参与上述犯罪,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8万余元。2013年10月28日,上述六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诉讼过程】

2014年7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霍某某等六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霍某某等六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对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吴某某等五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获评2015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是当年唯一入选的刑事案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计算机软件作品为侵权对象的犯罪与日俱增,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对象已经由软件本身发展为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该案中,权利公司在其官网上向公众免费提供正版软件的下载,使用者下载软件后,需从公司购买软件加密锁方能正常使用。被告人销售的盗版加密锁,实际上是利用盗版加密锁避开著作权人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并解除正版软件的加密程序,其功能和目的是使他人正常使用正版软件,变相销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因此,被告人销售盗版加密锁本质属于刑法上的“发行”行为,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现《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明确将“技术保护措施”纳入了刑法保护范围。

智能运动行业:

张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

肖某某等两人侵犯商业秘密、

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A健康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信息科技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同为某集团公司投资成立的子公司。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案发前均系A公司销售经理,负责产品销售。被告人曹某系A公司销售人员。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前系A公司销售总监,负责管理销售部门。被告人姚某案发前系B公司研发总监,负责技术研发。

2015年6月,被告人肖某某、张某伙同王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北京C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2016年7月至12月,被告人肖某某、张某、王某某代表A公司开展团队健步走活动。在开展该项活动业务中,肖某某、张某、王某某三人商议由C公司与客户签订健步走服务协议,并指使姚某为C公司研发某网站及某款IOS手机客户端软件。姚某在研发过程中使用了A公司、B公司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后被告人肖某某、张某、王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安排曹某使用上述网站及手机客户端软件开展健步走活动并以C公司的账户收取客户公司活动费用共计人民币754200元。

经鉴定,C公司研发的网站及IOS手机客户端软件与A公司、B公司团队健步走IOS手机客户端软件、官网数据接口的相关源代码具有同一性,服务端数据库中表结构相同的数据库共计373个。

另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肖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A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59576元;2013年9月,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A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594805元。

被告人肖某某、张某于2017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曹某、王某某、姚某分别于2017年6月2日、2017年6月5日、2017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诉讼过程】

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以被告人肖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职务侵占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3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姚某、曹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海淀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不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不等;被告人张某等三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我院办理的全市首例记步型APP软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与科技手段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科学运动来维持身体的健康状态,记录运动信息的记步型APP软件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此类APP看似下载便利、操作简单,但软件本身却蕴含着复杂的程序逻辑、数据库表结构与源代码等技术信息。案件办理过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对关键性证据进行调查取证,成功对涉案服务器进行勘验,调取源代码、数据库表结构等电子数据送鉴,并顺利取得同一性与非公知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形成了有力指控犯罪的完整证据链条。庭审环节,由于记步型APP软件的核心密点涉及数据导入、分析与输出等多个结构环节的关键性技术信息,为切实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强化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及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由鉴定人员当庭从专业角度对涉案证据的送检方式、鉴定依据、鉴定流程等问题进行专业且细致的说明,强化了检察机关指控证明犯罪的力度,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该案提供了记步型APP软件侵权的证据审查思路,对类案办理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智能制造行业:

许某某、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某原系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外贸部主管,被告人徐某原系A公司生产采购部采购员。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徐某,违反A公司保密协定,以许某某实际控制的北京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名义向境外某公司销售含有A公司核心程序的电表,其中,许某某负责出口及销售电表事宜,徐某负责采购电表元器件、加工及后续焊接等事宜。经鉴定,A公司主张的四个程序源代码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B公司售往境外电表中的烧写程序使用了A公司某型号智能电表源程序的上述程序源代码技术信息。经审计,自2005年3月至2012年6月,A公司开发上述程序的研发成本为人民币268万余元。2017年6月,被告人徐某、许某某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诉讼过程】

2018年1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某某、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3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涉智能制造行业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有效保护我国自主研发的关键核心技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充分结合全案证据、择优适用计算方法、科学精准打击犯罪。穷尽取证空间、审慎确定损失数额,由于涉案电表的特殊性,在无法确定权利公司损失数额及被告人非法获利数额的情况下,依据研发成本来确定重大损失数额。同时,科学计算涉案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考虑到商业秘密系软件的核心程序,按照比例折算法,根据具有非公知性的四个子程序占软件总体研发成本的比例计算成本。该案体现了检察机关致力保护知识产权法治环境的服务理念,引导企业公平竞争,促进智能制造行业高效发展。

在线教育行业:

魏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两款视频教学课程作品著作权人某教育公司的许可,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对外销售包含上述作品的三款远程教育课程共计2735件。被告人魏某某于2018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诉讼过程】

2018年11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案发于新冠疫情前,但判决于疫情初期的侵犯远程教育课程著作权案件。该案解决了著作权犯罪案件中搭售、赠送等行为的法律认定问题,被告人虽然仅是将侵权作品以“赠送”或“搭售”方式捆绑在其他作品中进行整体销售,但其将侵权作品作为在售商品的卖点,在销售过程中进行大力地推广和宣传,该种行为就已经构成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此外,被告人在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时并未将侵权作品直接发送给购买者,而是将侵权作品存储于自己的云网盘中将下载链接发送给购买者,是否实际下载侵权作品则由购买者自行决定,上述行为亦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后,网络在线教育被越来越多的百姓熟悉并接受,该案为后续可能大量涌现的类似犯罪案件起到了较好的示范效应,有助于保护在线教育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商平台的网络交易行为。

文创纪念品行业:

林某甲等三人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林某甲雇佣被告人林某乙、郑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销售带有两所知名高校注册商标的商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在上述销售地点起获大量带有权利人注册商标的钢笔、书签、校徽等商品。经查明,涉案物品非权利人授权生产或销售,产品在外观、材质等方面不相同,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八十余万元。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郑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被抓获归案。

【诉讼过程】

2020年7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1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林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我院办理的首例涉及文化创意品牌商标犯罪案件。权利人的校徽、校名等图样均被注册为商标,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文化创意类商品具有类型新颖、核准范围复杂、法律适用问题和证据认定上专业性强等特点。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充分开展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当面向商标权利方送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充分听取商标权利人意见,引导权利人补充商标注册证,经过数十次的电话对接、当面沟通核实每款商标的核准范围,逐一明确了每款产品的上市日期,确保取证工作顺利进行。突出办案亲历性,以证据为核心构建刑事指控体系,有效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完善涉案商品真伪鉴定内容,绿色价格认定难题,切实提高了刑事办案质效。该案的成功办理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能、优化文创纪念品市场环境提供有益借鉴。

金融科技行业:

上海某公司、

李某甲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北京某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研发并销售金融监管类软件。被告人李某于2005年入职该公司,先后担任售前咨询顾问、统计分析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并签订保密协议等文件;被告人李某甲于2008年入职该公司,担任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并签订保密协议等文件;被告人李某乙于2009年入职该公司,担任业务分析师并签订保密协议等文件。工作期间,上述人员均直接或间接参与涉案金融监管软件的数据架构、业务分析、开发与维护、管理等工作。后均离职参与设立或入职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

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自2013年至2016年,向多家金融机构销售金融监管类软件。经鉴定,与权利公司研发的具有非公知性的软件源代码具有同一性,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后被告人李某甲等三人分别在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诉讼过程】

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至10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等三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至二十万不等。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侵犯金融科技企业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我院发挥检察主导作用,落实实质审查理念,切实地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了创新发展环境。对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注重发现犯罪线索,深挖共同犯罪,先后追捕李某乙、李某二人到案,最终均获得法院有罪判决。发挥专业辅助审查机制的优势,通过和市院检察技术基地专家协作,对涉案的海量电子数据进行精细化审查,并引导侦查机关开展针对性补充侦查工作,在审查起诉期间补充了大量的关键性证据,通过构建全面的证据体系将被告人由“零口供”转化为当庭认罪,确保了案件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保护金融科技企业合法权益的决心。

数字阅读行业:

北京某有限公司、

覃某某等十二人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自2016年,被告人覃某某、柯某、刘某甲共同商议成立北京某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被告人覃某某等十二人分别负责公司的传媒、内容、技术、产品等管理,并实施内容爬取。上述公司未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权利公司许可,利用内容爬取等信息网络技术,爬取正版电子图书后,在其研发的10余个APP平台上展现,供他人访问并下载阅读,并通过广告收入、付费阅读等方式进行牟利。经查明,涉案作品侵犯权利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共计5072部。被告人覃某某等十二人于2019年3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诉讼过程】

2020年1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北京某有限公司、被告人覃某某等十二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2020年4月20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追加起诉。2020年12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北京某有限公司、覃某某等十二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覃某某等九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罚金人民币十五万至八十万不等;对陈某乙等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八万元不等。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版权局联合挂牌督办案件,也是本市近年来涉案人员最多、侵权作品最多、影响最大的侵犯著作权案件。随着移动互联网设备的普及和用户阅读习惯、支付习惯的变化,网络文学市场不断发展、潜力巨大。同时,版权保护任务仍是数字阅读行业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我院在案件办理中创新“多维鉴定”思路,鉴定种类涵盖异同性鉴定、功能性鉴定、广告鉴定、路径鉴定、数据提取鉴定等,系统性认定爬虫技术的侵权方式。同时,审慎认定电子图书数量,按照比例区段的方式以连载时间、章节数量、实质内容为标准,确定不同爬取比例的电子图书。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将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理念落到实处,规范数字阅读行业市场秩序的决心。

供稿 | 白云山、钱梦珂、李若蓝

编辑 | 刘嘉琦、李亦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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