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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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深挖利益契合点 各得其所解纠纷
【典型意义】
调解与诉讼相比的最大优势是,调解是一种双赢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主要作用在于,帮助当事人找到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变利益冲突为利益整合,尽可能使各方利益最大化,避免两败俱伤的零和结果。本案中,调解员即挖掘到了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契合点,推动纠纷圆满解决。
【案情简介】
申请人甲某系我国著名影视演员,社会知名度较高,其姓名和肖像承载着较高的商业价值。被申请人乙公司未经甲某许可,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网上第三方店铺以及线下实体店铺中使用甲某的姓名和肖像用于品牌及产品的商业宣传,借助甲某的影响力提升其经营品牌的知名度以及销量,此举极易导致公众误认为甲某是乙公司的形象代言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甲某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2.判令乙公司在天猫、京东的店铺首页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万元。经法院立案前引导,甲某同意先行调解。
【调解经过及结果】
该法院特邀调解员接到案件后,首先与位于南方某省的乙公司进行了电话沟通。乙公司代理人认可侵权行为,但表示目前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紧张,甲某索赔金额过高,该公司无法承受。调解员针对乙公司希望缩小开支、减少赔偿金额的利益需求,向乙公司代理人对比了先行调解较诉讼能够节省往返差旅费、诉讼费、代理费以及时间和人力成本的优势,取得了乙公司代理人对调解方式的高度认同。同时,向乙公司代理人解释了关于肖像权问题的相关法条,比如构成侵权责任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并结合类似案例使乙公司对侵权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有了一个基本的心理预期。后续,调解员与甲某的代理人多次沟通,掌握了甲某起诉的最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严肃制止类似侵权行为,给乙公司一定惩戒,给其他潜在的侵权人警示,赔偿金额多少并不是其关注的重点,主要是要乙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在深入挖掘双方利益需求的基础上,调解员找到了双方利益的共同点,引导乙公司以诚恳的态度承诺尽快停止侵权行为,同时通过网络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甲某造成的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取得甲某的谅解。在此基础上,甲某同意将赔偿金额降低较大幅度,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以甲某撤回起诉方式结案。
【调解员体会】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深入挖掘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找到双方利益需求的契合点,这是促成双方和解的关键。本案是一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网络侵权纠纷,适宜调解。其中,被申请人经营困难、资金紧张,希望尽可能缩减开支,减少赔偿金额;而申请人作为知名影视演员,更在乎的是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其肖像、姓名权免受侵害,所获赔偿金额多少不是其关注的重点。通过利益需求比对,调解员明确了调解的方向,说服被申请人尽快赔礼道歉,停止侵权,满足了申请人的利益需求。在此基础上再说服申请人减少赔偿数额就比较容易,最终案件取得了令双方当事人满意的良好结果。
【专家点评】
湘潭大学副校长、教授 廖永安
与诉讼容易将纠纷当事人打造成“利益对抗体”不同,调解更为注重通过挖掘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共同利益,找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契合点,从而将纠纷当事人打造成为“利益共同体”,最终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共赢”或“多赢”。实践中,挖掘双方当事人立场背后的利益是调解中最重要的技巧之一。立场通常是指当事人主张采用何种方案解决纠纷,而利益则是当事人立场背后的原因,是当事人通过采取相应主张想要实现的最终目的。双方当事人的立场本身是具体明确的,但是立场背后的利益通常是隐蔽而难以捉摸的。立场一般是对立的,而立场背后的利益却不一定绝对矛盾。调解员只要找到立场背后的利益所在,就可以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协调,最终使其利益达成一致,甚至还可能因利益的一致而改变当事人的立场。本案特邀调解员在接受调解邀请之后,对纠纷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利益诉求进行了充分挖掘,并辅以适当的法律分析,从而使双方当事人更加心甘情愿地选择调解化解纠纷。与此同时,本案调解员在逐一确定争议双方的具体利益诉求之后,因势利导,引导双方形成能够满足各方当事人利益需求的调解方案,最终实现了纠纷的顺利化解。通过本案再次证明了调解在打造双方当事人“利益共同体”方面的独特优势。
No.2
亲情法理相融合 阋墙兄妹重修好
【典型意义】
家事纠纷的调解,修复亲情关系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本案中,律师调解员发挥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在厘清法律关系,明确争议焦点的基础上,抓住亲情纽带,使争议双方充分认识到亲情是一种最珍贵的情感,调解是修复亲情、化解纠纷的最佳途径,引导双方当事人敞开心扉、消除误会、相互理解,最终快速化解遗嘱继承纠纷和另外一起执行案件。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父亲)和王某(母亲)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申请人甲某、被申请人乙某和丙某。母亲王某和父亲李某相继去世,留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屋。甲某持一份只有父亲李某签字的遗嘱将乙某和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甲某单独继承。
【调解经过及结果】
调解前,律师调解员仔细阅卷,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了解案件特点和争议焦点,做好调解工作预案。第一,本案属于家事纠纷,抓住亲情纽带,解开心结是重要一环。第二,被申请人乙某和丙某对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核实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本案的焦点。同时,调解员还了解到申请人甲某与被申请人丙某另有借款纠纷,经法院判决后,甲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丙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调解过程中,律师调解员首先以亲情维护为切入点阐明自己对亲情的看法,指出亲情是世界上最珍贵的情感之一,兄弟姐妹之间的手足之情值得各方一起努力维护;同时传递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信心和决心,指出调解是消除误会、排除沟通障碍的最好方式,相信在双方配合下,纠纷一定能够调解解决。其次,调解员围绕争议焦点,听取双方意见。从乙某、丙某的表述以及神态中,调解员感受到当事人之间有很大的怨气,消除怨气是获得真实信息的前提,于是改面对面会议为背对背调解。先和甲某单独沟通,了解到甲某父母在世时,家庭关系比较融洽,三位子女对父母均比较孝敬。甲某向丙某追索借款系甲某当时债务缠身,家庭变故下的无奈之举。调解员又分别单独与乙某、丙某沟通,耐心倾听两位被申请人的心声与诉求,了解到父母去世后,子女之间沟通减少,亲情淡化,并因琐事发生过几次争吵;甲某曾起诉丙某返还借款,且不接受调解,法院判决后又直接申请执行,导致丙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甲某的这种做法伤害了乙某、丙某两位被申请人的感情。调解员将甲某起诉丙某时,其生活、工作陷入困顿的情况告知了两位被申请人,指出亲情是相互的,希望两位被申请人也理解和体谅甲某。最后,调解员组织面对面调解。甲某声泪俱下地详述了这几年生活的压力与不易,尤其是向丙某出借款项后遇到的变故。两位被申请人听后潸然泪下,也体谅甲某对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双方达成了谅解,两位被申请人认可了遗嘱的真实性,三人按照遗嘱内容就继承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关于甲某与丙某之间的借款纠纷,甲某主动提出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由甲某与丙某自行达成新的还款方案。这起遗嘱继承纠纷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与之相关的执行案件也得到解决。兄妹三人恢复了往日的来往。
【调解员体会】
本案中,律师调解员首先牢牢抓住亲情纽带,通过细致耐心的倾听,逐步发现本案争议焦点产生的根源。其次,树立调解成功的信心,把这种信心通过营造温馨的亲情氛围,耐心的倾听,仔细的分析等传递给当事人,让当事人逐渐打开心扉,不断走近对方的内心世界。最后,综合运用各种调解技巧,始终围绕争议焦点,探寻案件事实,解开尘封已久的心结,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案充分体现了律师调解员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同时展现了调解高效、便捷,有利于修复情感,增进互信,一次性彻底解决所有纠纷的突出优势。
【专家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潘剑锋
本案调解成功,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一是案件属于亲人之间的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虽然当事人双方在以往的交往中曾经产生过矛盾,但亲情是客观存在的),是本案得以调解的基础。由此,给我们的启发是:对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划分,认识清楚哪些性质的案件或者哪些关系主体之间的案件是适合调解的,有积极的意义;二是案件的调解员不仅有耐心,还有相当的调解技巧,在调解过程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亲情去感化当事人,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由此,给我们的启发是:亲情(或友情等感情),是在调解过程中除法律之外可以充分利用的因素,而且有可能起到法律起不到的作用;三是案件的调解员不仅了解本案的事实,还注意了解双方当事人过往的其他一些事情,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很有技巧地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形,将非本案中的事项,作为解决本案矛盾时一方当事人的一个“筹码”,在本案双方当事人形成和解的过程中,还顺带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以往的矛盾。由此,给我们的启发是:调解案件要抓住案件的关键因素,除了尊重本案的基本事实,还可以充分考虑案件中有可能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因素并充分的予以利用。
No.3
诉调对接融法商 各尽其能纠葛息
【典型意义】
在金融行业强监管的背景下,由于历史遗留、政策衔接等问题,证券市场中违约事件屡屡出现,不同金融主体之间的纠纷较为突出。北京法院与北京市证监局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证券行业协会熟悉宏观金融政策、证券行业惯例和证券市场规则,掌握证券市场主体特点,拥有一批具有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等优势,有效化解证券期货领域矛盾纠纷。本案中,某证券业协会调解中心以专业调解服务为依托,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使双方当事人初步达成调解意向。同时,依托诉调对接平台,根据法官指导多次修改调解协议内容,确保调解协议合法有效,顺利得到法院的司法确认。以司法确认为保障,双方当事人均自动履行调解协议内容,一起标的额超千万元的证券认购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情简介】
T证券公司在2015年成立H *** 资产管理计划,新三板挂牌公司之一Z公司的股份是该计划持仓标的之一。T证券公司于2016年与Z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某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一》约定,“Z公司向T证券公司募集资金增发股票,如Z公司2016年、2017年的净利润未能达到《补充协议一》约定的经营目标的95%、90%,甲某则应根据T证券公司要求以现金或/和股份转让形式对其进行补偿。”根据Z公司披露的2016年度、2017年度年报信息,Z公司均未完成上述约定的经营指标,已触发业绩补偿。T证券公司要求甲某履行《补充协议一》承诺义务,尽快对该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向甲某发出《律师函》与《告知函》,但甲某一直未对T证券公司进行任何补偿。T证券公司通过“北京法院分调裁一体化平台”申请法院在立案前委派给某证券业协会证券调解中心调解。
【调解经过及结果】
该调解中心调解员接收案件后,第一步,电话联系各方当事人,介绍调解员的身份和调解中心的背景,阐明调解中立、公正原则,同时进一步了解案情和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建立了对调解员的基本信任。第二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一方面,调解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的法律效力没有争议,同时了解到由于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的新规监管,导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被打乱,Z公司为增资扩股而实施的生产计划导致资金困难,再加上其所属的建筑行业回款季节性及拖欠款现象严重等诸多因素,致使Z公司及甲某无法按照《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的约定按时向证券公司履行义务。另一方面,调解员也获知T证券公司面临着由于甲某未按约补偿,导致资管产品到期后其无法向众多投资者如期兑付,从而引发了大量纠纷。经调解员面对面的耐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T证券公司同意甲某分期支付相应的款项及利息,并愿意配合完成股份划转手续,现场签署了初步调解协议。第三步,为确保调解协议能够顺利得到法院司法确认,针对调解协议中内容不够明确的事项,调解员及时与法官进行了电话沟通,法官先后五次对调解协议进行指导,提出修改意见,最终使当事人一次性拿到了法院司法确认裁定书,减少了当事人诉累,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确认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了义务,一起标的额超千万元的证券认购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员体会】
随着社会经济纵深发展,资本市场中的纠纷也呈现出总量攀升、种类变多的趋势,对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2018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行业调解优势,整合人民法院、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及各方面力量,及时有效解决争议,完善证券期货多元化解机制。本案中,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权威、专业地将纠纷化解在行业内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维护了当事人的信誉及证券行业的行业惯例,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行业调解加法院司法确认有助于一次性解决所有纠纷,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大大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成本。
【专家点评】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 赵蕾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北京法院与北京市证监局建立诉调对接关系,并且在立案前委派证券业协会证券调解中心调解纠纷,既贯彻了 *** 总书记提出的“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又落实了北京高院先行调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调解优势,实现行业调解加司法确认的证券纠纷一站式解决。本案调解员表现出行业调解员的专业性的特长和解决证券纠纷的优势,通过面对面会谈、积极聆听、挖掘信息等调解技巧,通过“三步调解法”,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一步,调解员首先确立了本案基本前提,即《增资扩股协议》《补充协议一》的有效性;第二步,调解员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纠纷产生的各种主客观原因;第三步,调解员获知T证券公司面临着由于甲某未按约补偿,导致资管产品到期后其无法向众多投资者如期兑付,从而引发了大量纠纷的“隐藏信息”。最终,T证券公司同意甲某分期支付相应的款项及利息,并愿意配合完成股份划转手续。
在本案中,法官先后五次对调解协议进行指导,提出修改意见,最终使当事人一次性拿到了法院司法确认裁定书,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有助于一次性解决所有纠纷,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本案是证券纠纷一站式解决的典型案例,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通过建立表格式、模板式、流程化的诉调对接机制,以及通过在线司法确认的方式,不仅可以让调解协议的起草更加规范,也可以让法官的司法确认变得更加高效。
No.4
将心比心减诉累 各美其美纠纷了
【典型意义】
调解是一门艺术,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善于收集多方信息、巧用各种资源,促进调解进程的推进和调解协议的达成。本案的调解过程即充分展现了调解员借助母公司统筹协调作用,以及双方既往生效调解案例等资源、信息,推进调解、促成双方和解的突出能力,值得推广和借鉴。
【案情简介】
申请人甲图文公司诉被申请人丙公司及丙公司在各地的十余家下属公司二十八起著作权侵权纠纷,甲图文公司诉称:甲图文公司经案外人乙公司授权,取得了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人使用乙公司图像、影视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追究相关侵权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丙公司及其在各地的十余家下属公司未经甲图文公司授权,在官方微博中擅自使用甲图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为维护合法权益,甲图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丙公司及其在各地的十余家下属公司停止侵权;2.判令丙公司及其在各地的十余家下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按照每张图片1万元计算。经法院立案前引导,甲图文公司选择先行调解。
【调解经过及结果】
调解员收到该批调解案件后认真阅卷,在分别联系丙公司及其在各地的十余家下属公司过程中,了解到丙公司与其在各地的十余家下属公司系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调解员决定从丙公司入手展开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公司总部的统筹协调作用,积极推进调解进程。在丙公司法务的协调配合下,调解员很快说服十余家下属公司全部同意参与调解,将这二十八起纠纷推进到实质调解阶段。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但在协商赔偿金额时又产生争议。调解员适时提出打包调解的方案,引导甲图文公司将每张图片的侵权赔偿金额降至3000元。但丙公司及其十余家下属公司仍认为赔偿金额偏高,不能接受,调解再度陷入困境。在与丙公司法务再度沟通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丙公司曾与甲图文公司发生过纠纷,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这一信息让调解员找到了新的推进调解的突破口。在法官帮助下,调解员很快找到了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显示调解方案系每张图片2500元赔偿额度。调解员将该调解书分别发给丙公司及其十余家下属公司,但丙公司及其十余家下属公司均表示公司资金紧张,打包和解每张图片2000元赔偿额度是调解底线,否则就走诉讼和强制执行。在此僵局下,调解员从情、理、法三个角度向甲图文公司阐明打包和解的好处,以及调解较诉讼可以大量节约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最终说服双方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一致,一次性打包解决二十八件纠纷的调解方案。丙公司法务有感于甲图文公司的诚恳与让步,表示在甲图文公司作出丙公司十余家下属公司赔偿金额列表后,会督促下属公司依约打款。在签署完调解手续后,丙公司及其十余家下属公司均即时履行。历时一个月,二十八件纠纷得到一揽子化解和执行,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十分满意。
为防止后续类似诉讼产生,调解员还向丙公司法务发送书面建议,由其向各地下属公司发函,不要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网上图片、文章,应采取正当渠道购买版权,杜绝侵权事件再度发生。
【调解员体会】
调解员作为主持案件调解的中立第三方,通过协调双方当事人,奠定沟通基础,排解疏导当事人的诉讼预期,促进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可以有效减少诉讼对抗性给社会关系带来的损害。调解员不断换位思考,为双方提供最优调解方案,并力促双方在约定时间自动履行义务,节省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调解员在调解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沟通能力、法律专长,精准把握争议焦点,潜心挖掘调解切入点,借助诉调对接机制优势,最终促成调解。
【专家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亚新
如果可以用最为简洁的表述来形容本案调解的特点,那就是“整合”二字!
首先是把涉及十多名被告、众多法律关系的二十八起诉讼整合为一个调解方案,毕其功于一役,做到了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案结事了;其次则是将当事人双方之间此前发生的其他纠纷及解决的信息整合进本案的调解过程,把这些信息转化为促使调解成功的宝贵资源。前一种属程序的整合,恰好是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能够灵活地弥合不同案件在主体和诉讼标的上差异的弹性优势;如果拘泥于诉讼,虽然尚有合并部分案件的可能,但在程序上已经十分地复杂麻烦,万一再遇到当事人的不配合,则只会徒增诉累。后一种信息的整合也充分发挥了调解的长处。因为当事人双方此前就同类争议有过合意或者合意内容的信息,对于诉讼及判决来讲其意义非常有限;但这种信息输入调解过程,却能够对当事人起到说服或引导的强有力作用。无论何种整合,都仰赖于调解员不受当事人众多等错综案情所惑,对相关信息高度敏感,善于捕捉有利于和解的微妙契机。调解成功的关键之一,或许亦在于调解的主体对于自己多方面经验能力的运用整合。
No.5
法官专业助调解 团队协作止干戈
【典型意义】
北京法院在推行“多元调解+速裁”工作机制过程中,组建“1+N”调解速裁审判团队,即1名速裁法官与N名(一般为2到3名)常驻法院特邀调解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共同组建办案团队,调解员在法官全程指导下开展调解,有力提升了调解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调解能力和调解成效显著提升。本案中,调解速裁团队中的特邀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取得了让当事人满意的良好效果。
【案情简介】
申请人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何某系甲公司员工,2008年2月入职时双方即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2月底,甲公司向何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何某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将其辞退。何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1.支付2018年1、2月工资1.6万元;2.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9千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万元。仲裁委作出裁决:甲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何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9万余元;支付何某2018年1、2月工资1.6万元;驳回何某其他仲裁请求。甲公司不服上述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无需向何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万余元;甲公司无需向何某支付2018年2月工资8千元。经法院诉前引导,甲公司同意先行调解。
【调解经过及结果】
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特邀调解员接到该案件后,首先请调解速裁审判团队中的法官帮助分析案情,归纳整理案件焦点,查询相关的法规法条,分析证据的效力等。明确该案难点在于:在法律层面确定“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如果认定为合法解除且属于“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将其辞退”的情形,员工不但会输掉官司,还可能面临拿不到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反之,如果认定企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合法解除”,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就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过法官指导,考虑到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较为紧密,且本案中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双方也没有意愿继续履行,调解员把工作重点确定为双方对合同解除事实的意见上,即双方是否认可劳动关系的解除事实。
确定了调解思路,调解员首先与甲公司沟通,详细了解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坚持起诉的深层原因是什么。甲公司坚持认为何某确系因工作失责给企业造成损失,坚决予以解除合同并认为属于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合法解除。接着,调解员约何某来法院当面了解情况,何某反馈的则是另外的背景信息:何某被企业辞退前,因老人生病,在工作中确实有经常请假的情形,但没有严重失职的情形,十年的工作情谊说解除就解除了,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和单方面的指责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虽然仲裁了却还是不能很快拿到钱,何某感到无助和焦虑。
掌握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再约甲公司人事主管和经办人谈话,指出如果企业提供的“何某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证据不被法院采信,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将面临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判罚,败诉后,企业也将面临经济和信誉双重损失以及更多诉讼风险。即使企业提供的证据被采信,确系何某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也应考虑法理人情,一位十多年的老员工因为家中有病人需要照顾而造成工作失误,尽管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但是从情理上也要予以体谅,在解除合同时,从经济上给予一定的照顾和帮助。甲公司在反复权衡利弊后,认为何某家庭确实有燃眉之急,表示愿意与何某协商解决纠纷,补偿金额从5万一点点提升到双方能接受的数额,甲公司当庭给付何某工资,补偿款3日内打入何某个人账户。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调解员体会】
北京法院推行的“1+N”调解速裁审判团队办案模式,由法官为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司法保障,不仅提升了特邀调解工作的规范性、专业性,提高了调解的成效,而且培养了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调解服务。
【专家点评】
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王会伟
特邀调解是健全诉讼与调解相衔接的重要方式,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1+N”调解速裁审判团队是特邀调解制度落实的重要载体。这种团队模式,解决了以往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工作存在职责不清、缺乏制度约束等问题。法官对调解活动的全程指导,既提升了特邀调解员的技巧和能力,也提高了特邀调解的质量和成功率,增强了特邀调解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可接受性。法官的个案指导,弥补了集中培训的不足,更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性。本案例有三个亮点:首先,法官对特邀调解员的指导是纠纷调解成功的关键。归纳整理案件焦点、查询相关法规法条、分析证据效力,进而明确案件的难点,都是在法官专业性指导下进行的。其次,解决争议的方案建议或者评估意见,对达成调解协议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特邀调解员关于“败诉后经济和信誉的双重损失以及更多诉讼风险”的评估性意见,为甲公司愿意协商解决并以此为基础达成调解协议提供了重要参考。再次,从司法改革的角度来看,“1+N”调解速裁审判团队的组建,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特邀调解员加入调解速裁审判团队,可以使其调解技能更具专业性、所开展的调解活动更具规范性。“1+N”调解速裁审判团队模式的运行,使特邀调解制度真正落地见效,彰显了这项制度的专业、规范和权威等价值。组建“1+N”调解速裁审判团队的经验做法值得总结和推广。
No.6
调解速裁齐并进 纠纷 *** 共化解
【典型意义】
为优化纠纷解决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高质高效解决纠纷,在北京法院建立的“多元调解+速裁”工作机制中,特邀调解员和速裁法官紧密衔接,调解不成时案件直接转入审判程序。本案中,速裁法官充分利用特邀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争议焦点等案件信息,结合法律规定、诉讼风险告知展开工作,不仅使案件成功调解,而且一并化解了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在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的多起投诉。
【案情简介】
申请人甲事务所与被申请人何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何某认为服务结果与其预期不符,且认为甲事务所存在虚假承诺和服务失职之处,故拒绝支付后期服务费用。在双方协商过程中,矛盾不断激化,何某多次到甲事务所办公场所、主管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进行投诉。经法院立案前引导,甲事务所申请先行调解。
【调解经过及结果】
特邀调解员收到案件后,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并组织了现场调解。因双方矛盾较深、相持不下,先行调解未能成功。但该特邀调解员记录了调解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的基本案件信息:一是服务费用为前期5万元+后期30万元,前期服务费已经支付,甲事务所认为已经完成服务,何某应继续支付后期服务费用30万元。二是何某拒绝和原告进行协商,原因是其认为甲事务所的后期服务不到位,拒绝支付后期服务费用,同时认为甲事务所存在欺诈性质,约定后期服务费30万元超过行业指导价;三是双方心理价位差距较大,调解员曾电话提出10万元的方案,双方均表示不能接受。本着减轻当事人诉累,尽快解决纠纷的目的,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该案从先行调解阶段转入速裁审理阶段。速裁法官利用调解员提供的案件争议焦点直入主题,向何某进行释明工作,告知何某目前该类收费不再进行行政监管,其可能会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即便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对甲事务所进行处罚或处理,并不能减轻其支付服务费的合同义务。何某听取速裁法官详细释明后表示愿意进一步调解。同时,速裁法官安排法官助理做甲事务所工作,就当事人的心理预期确实未实现、该起纠纷可能造成事务所社会信誉贬损等问题进行阐明,建议甲事务所适当让步以促进纠纷化解。甲事务所亦表示理解,提出要求何某当庭书写撤销在各机关 *** 投诉的申请书。最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方案,何某当庭书写了撤销投诉申请书。
【调解员体会】
该起案件的调解体现了特邀调解员和速裁法官在“多元调解+速裁”工作中应当具备的三个意识:一是团队意识。本案中,法官、特邀调解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分工协作,多头行动,调解不成当即转入速裁审理,减少当事人奔波诉累,提高了审判效率。二是专业意识。注重提高审判团队成员的业务能力,熟知相关法律规定且能够快速提炼争议焦点,使得当事人心服口服,促成调解。三是大局意识。无论是在调解过程中还是审理过程中,都要注意纠纷解决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矛盾,化解争议。
【专家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杨立初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尽快实现。近年来,为了让人民群众简便、快捷、低成本地解决纠纷,人民法院深化“分流、调解、速裁、快审”机制改革,促进诉调对接实质化,推进诉讼程序简捷化,更好更快更及时地解决矛盾纠纷。北京法院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改革部署,创新探索,大胆实践,形成了诉调一体工作模式,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及时化解大量矛盾纠纷,取得良好效果。该起案件就是运用诉调一体工作模式化解矛盾纠纷的成功实践。案件涉及风险代理,法律专业性较强,双方当事人矛盾较为激烈,通过调解速裁团队一体办理,强化诉调工作环节的统筹衔接,一方面法官可以全程对调解工作开展指导,提供法律指引,帮助快速确定争议焦点;另一方面,调解员先行调解的成果得以固定,调解不成后速裁法官能够据此快速裁判。通过充分发挥调解员和速裁团队作用,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最终依法及时妥善一次性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实现了定分止争,“事心双解”。
No.7
三年陈疴豁然解 执行和解终方成
【典型意义】
执行和解不仅是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方式,也是多元调解的工作内容。本案中,专业性执行和解机构调解员面对复杂的执行案件,以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为切入点,以各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解决了当事人双方3年未结、涉及案件数200余件、累计总金额上亿元的执行案件。
【案情简介】
甲公司、乙公司互诉多起案件。乙公司起诉甲公司200余件案件,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总计约6000万元。后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另案诉讼,经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4000万元。后甲、乙双方均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考虑到甲、乙双方矛盾较深、拒绝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无履行能力,执行实施手段只能加深双方矛盾。在不能实现执行到位的情况下,执行和解更有利于一次性解决双方纠纷,法院在执行案件立案前将案件委派至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按照调解组织的专业领域将该案分配至某专业性执行和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经过及结果】
经执行局法官介绍,调解员了解到,双方之所以不能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主要是因为国家政策发生改变导致甲公司即将建成的商业用房无法投入运营。这一变化,致使甲公司现金流枯竭。而乙公司作为土地出租方,在代甲公司对外清偿相关违约金,并取得6000万元债权后,由于资金紧张,难以向甲公司支付建设补偿款。针对上述情况,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首先建议乙公司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变化对甲公司造成的资金困难,理解甲公司的苦衷,对相关裁判金额进行折抵。接着,调解员又与甲公司沟通,建议甲公司利用此方案,争取时间利益,尽快将商业用房用于经营活动,经过数次沟通,甲、乙双方同意进行执行和解,甲公司确认其作为申请人的200余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对于甲公司尚欠乙公司2000万款项,乙公司同意给甲公司留下筹集资金的时间。
【调解员体会】
案结事了是人民法院处理矛盾纠纷的最终要求。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只有自动履行或执行完毕方能案结事了。执行和解工作是多元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纠纷最终解决的重要手段。通过执行和解工作,有助于缓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对抗,给客观上无力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以缓冲的时间和机会,同时也能够最大限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张生
一、执行和解及其适用条件
执行和解是指当某一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通常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特殊情况下还包括第三人)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已经生效的执行依据的制度。该制度与当事人被法院迫使履行执行义务的规定有所差异,确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赋予当事人更多自由选择的权利,由他们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转而适用其能力范围内的履行方式,最终化解案件纷争,从而在更大范围内推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本案得以依照执行和解的方式解决,离不开专业调解员的说服和劝导。调解有别于民事审判,但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调解员以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促进当事人合理沟通,消弭冲突。调解制度不仅可以帮助人民法院节省司法资源,有利于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且能够推动案件快速高效地解决,减轻社会矛盾的激化,使民事审判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
二、本案适用执行和解的合理性
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矛盾较深,无法理性平和地承担执行义务。他们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使得执行程序无法顺利进行,本案的纠纷难以得到真正的化解。这就需要专业的调解员进入执行程序,倾听甲公司和乙公司各自的理由和诉求。此外,甲乙公司拒不履行自身义务,并不仅仅因为主观上抱有对对方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客观上的财务状况导致两公司都资金枯竭,不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在充分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后,调解员没有直接让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协商,而是采用背靠背的方式,针对甲乙两公司实际的困境,分别为他们提出合理的建议,成为最终解决本案争端的关键性方案。
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意在促进实体法上权利的实现,因此执行制度的架构与实施都应当尊重并体现实体法之原则和精神。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的核心精神,而执行和解恰恰能够成为意思自治的承载方式。相较于法院强制当事人履行执行义务的方式,执行和解更为灵活便捷,其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使他们根据自身情况达成合意,在各自能力范围内完成债务清偿,推动本案和平走向终结。
三、本案的社会法律意义
本案中的执行和解制度有别于法院强制当事人履行执行义务的规定,而和解协议的最终达成显然离不开专业性执行和解组织对本案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执行和解、调解等一系列有效化解案件纷争的方式与传统的审判、强制执行等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部分。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各项纠纷解决机制的应用施行,使各项机制共同发挥作用,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及时化解纠纷。
本案中的和解、调解也是中华传统司法文化中“无讼”、“息讼”观念在现代司法实践中的呈现。一直以来,中华民族都深受伦理道德的影响,重视礼法结合,崇尚和谐,尽量避免纷争。孔子曾有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古代的诉讼中,调解息讼是解决案件的常用方式,州县官往往扮演调停者的角色,而人情、伦理、风俗习惯等都可以作为纳入考量的重要因素,使得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真正体现出情、理、法三者的有机融合。不断探寻和挖掘古代民事诉讼的精神内核与实践方法,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获得经验启示,能够为我们现今完善并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更多有力支撑。
No.8
术业专攻显身手 行业调解有作为
【典型意义】
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在涉会员单位纠纷的调处中有独特优势,对于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能够发挥较好的指引作用。保险合同纠纷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的特点,涵盖了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企业、财产、金融、安全等各领域,保险合同纠纷的调解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做好保险合同领域的调解可以协助企业、个人快速恢复生产生活,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本案中,调解员凭借专业知识,快速准确归纳焦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合理化建议,既保障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帮助保险企业提升了服务水平,促进了行业规范发展。
【案情简介】
申请人甲工厂在被申请人乙保险公司处为该厂原料采购员李某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同年12月,因该厂水泥搅拌工郭某生病未能到岗工作,甲工厂负责人安排具有一定水泥搅拌工作经验的李某临时接替郭某,继续开展生产工作。工作期间,李某操作机器时不慎发生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甲工厂随即向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乙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在出险时从事水泥搅拌工作,并非如投保时甲工厂告知的从事原料采购工作,以甲工厂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甲工厂表示在短时间内无法向李某进行垫付,从而引发李某及企业员工不满,员工与工厂关系紧张。经多次协商未果,甲工厂拟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前引导,甲工厂同意将纠纷委派给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某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
【调解经过及结果】
该行业调解组织接收调解申请后,分别与甲工厂及乙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征询调解意见。但双方各持己见,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书能够证明李某出险时正在从事水泥搅拌工作,甲工厂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李某的职业和工种;甲工厂则表示,李某仅是临时接替原水泥工的工作,在厂里的工作岗位仍然是采购员,并未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李某的职业类别,而且这种情况在企业中也很常见,并非个例。掌握双方争议焦点后,调解员将如何证明李某的实际职业类别作为调解突破口,提示甲工厂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事故发生前临近的采购单证签字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李某的工作性质;同时提示乙保险公司,可以向企业工人了解李某实际工作内容,从而确定李某的职业类别。经过多方努力,乙保险公司核实了李某的实际职业类别确为采购员,甲工厂并未刻意隐瞒事实;甲工厂负责人也意识到即便是工作岗位临时变动,也应尽量调配相同岗位的工作人员,而不应仅仅为了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安全生产,在李某从事工作危险程度增加时也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此主动降低了索赔金额,双方就此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员体会】
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的调解员要充分发挥熟悉行业运行规则的优势,尽快找到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推动双方达成和解。本案中,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材料做出理赔决定本无不妥,但在产生争议时也应本着服务客户的态度,主动核实事故真实情况,确保理赔决定符合相关标准。工厂一方临时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增加了职业分类危险程度,应及时通知保险人,避免理赔时发生争议。同时甲工厂也应以生产安全作为第一位,安排同岗位的熟练员工开展生产工作。本案的调解成功,一方面推动保险公司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使工厂及时获得了保险赔偿,安抚受伤人员情绪,恢复工厂正常生产,真正实现了当事人的“双赢”。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建国
保险合同纠纷的特点是专业性强,专业技术性规范为合同争议解决设置了明确、法定的标准值,这是争议双方最佳的利益平衡点,也是双方合理期待的心理点位,调解结果会围绕着标准值上下浮动,如果偏离标准值太远,是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
保险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的优势,在于熟悉保险行业的规则,对于《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着专业、精到的把握,如同老中医一样,通过“望闻问切”几个步骤,就能有效诊断出病因。保险组织调解员在了解保险纠纷案情后,同样可以迅速地“诊断”出保险合同争议的焦点、关键所在。
本案就是专业致胜的典型案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理赔责任,取决于工厂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即李某的职业工种究竟是保险合同约定的采购员还是出险时从事的水泥工类别。调解员凭着精湛的专业素养,准确地抓住双方的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围绕着这一事实问题调查收集和提供证据材料,共同寻找事实真相,最终发现了真实的事实,即李某的职业类别为采购员,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工厂虽无隐瞒行为,但临时调整李某从事危险程度更高的工作而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在其适当降低索赔金额后,双方最终找到了利益平衡点,达成了协议。
No.9
疏解腾退纷争起 十年纠葛一夕解
【典型意义】
为助力全市“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和区域环境整治工作,北京法院充分发挥先行调解工作优势,成功化解一批拆迁纠纷,将矛盾化解在最基层。本案中,特邀调解员是一名房管所退休干部,其发挥专业优势,稳妥化解了一起延续十余年的腾退纠纷。案件的成功调解既尊重了居民诉求、服务保障了民生,又为疏解非首都功能、推动“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贡献了力量。
【案情简介】
申请人甲单位与被申请人王某一家十人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甲单位系涉案房产的管理单位,王某一家系该房产的合法承租人。该房产位于老城区,属于文物建筑,甲单位认为文物建筑作为民居使用,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危害文物建筑安全,也影响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展现,故通知王某一家配合腾退房屋。但因双方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王某一家一直未予腾退房屋。后甲单位诉至法院,请求王某一家腾退涉案房产,甲单位可给予补偿。
【调解经过及结果】
特邀调解员接到案件后,经阅卷、与双方当事人谈话了解到,该起纠纷已历经十余年,因甲单位提供的安置方案与王某一家的补偿安置要求差距过大,一直未能有效解决。双方在多年的谈判中矛盾不断升级,王某一家甚至一度表示不愿意腾退涉案房屋。为避免矛盾再次升级,特邀调解员选择从家长里短的唠嗑方式入手,了解到王某一家之所以不同意甲单位提出的方案,主要是认为甲单位给出的补偿方案较低且不够合理,王某家庭人口多,十人无法对补偿房屋和折价款进行分配。特邀调解员反复做工作,一方面说服王某一家以改善生活为本,适当降低条件;另一方面与甲单位沟通适当提高安置标准。经反复沟通,王某一家体会到了调解员的真诚与努力,表示可以适当降低原来提出的安置补偿条件,最终双方就安置补偿事项签约。至此,一起长达十余年的纠纷稳妥化解。
【调解员体会】
老城区的房屋腾退安置纠纷情况较为复杂,住户往往对安置补偿心理预期过高。作为调解员,首先,要熟悉相关法律、政策。其次,要真诚、耐心地与当事人沟通,换位思考理解当事人,真诚地从其视角出发宣讲解释法律、政策等规范,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赢得当事人信任。最后,要多调查研究,寻找双方利益契合点,促成双方和解。
【专家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刘铮
这是一起典型的维护大局与民生保障相交织、纠纷长期性和复杂性并存的社会纠纷案例。看似矛盾关系简单,但由于长期没有解决、沟通交流不畅,导致问题积压、纠纷复杂、对立加剧、矛盾升级。从本案调解过程可以发现,特邀调解员采用了以下方法:一是背景摸排,准确掌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经过多方了解房产使用、单位和承租方等情况,未能腾退房屋的关键是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二是双向协调,从双方利益出发寻找利益契合点。畅通各方沟通渠道,与两方当事人保持积极联系,主动询问、深入调研、倾听意见,考虑其合理要求,同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化解对立情绪,充分考虑双方利益,拉近双方预期,尽量促使双方利益得到稳妥解决。三是赢得信任,从细节入手把握好时间节点。特邀调解员充分利用房管所退休干部的角色,发挥专业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对疏解政策进行解读,从安全隐患进行宣传,对纠纷解决的预期情况进行比较,取得被申请人的信任,在适当提高补偿之后,及时签订腾退补偿协议。
从这一纠纷化解过程中特邀调解员的工作来看,是一个找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把握了以下几个纠纷解决的基本步骤:一是制定处理预案,确立应对机制;二是深入调查研究,确定努力方向;三是积极沟通协调,主动解决困难;四是充分赢得信任,发挥自身优势;五是把握时间节奏,稳妥化解纠纷。
No.10
法治先行促营商 多元调解护发展
【典型意义】
为充分发挥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依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北京法院与其会员单位某商会产权保护调解中心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多元纠纷解决方案,促进企业脱危解困和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本案中,甲民营科技银行是一家服务科技创新的民营金融企业,由于乙企业集团的借款合同违约,严重影响了该民营科技银行的日常经营。产权保护调解中心借助北京法院建立的多元调解与诉前保全对接的“保调对接工作机制”即“诉前保全+多元调解”的工作模式,仅用一个月的时间即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有效解决了企业危机,保障了该民营科技银行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案情简介】
申请人甲民营科技银行与被申请人乙企业集团签订《借款合同》,甲民营科技银行向乙企业集团提供借款,而乙企业集团违约无法归还借款。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为企业信用借款,未提供其他担保措施。甲民营科技银行提起诉讼,要求乙企业集团归还借款。经法院立案前引导,甲民营科技银行申请先行调解。法院将该案委派至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根据调解组织专长和案件特点,将该案分配给某产权保护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经过及结果】
某商会产权保护调解中心接收案件后,调解员首先了解申请人甲民营科技银行的意见,发现该银行的借款合同没有相应的担保措施,但甲民营科技银行依法申请了针对乙企业集团的诉前财产保全。甲民营科技银行和乙企业集团拥有长期的合作和互信基础,如果一味推动甲民营科技银行通过诉讼和强制执行实现权益,将对乙企业集团造成重大损害影响,而甲民营科技银行的借款也会因漫长的诉讼程序难以及时实现。调解员从投融资行业专业角度提出多元解决方案,推动达成了乙企业集团主动向甲民营科技银行申请人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甲民营科技银行同意分期延缓归还借款的方案。各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先后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和调解协议书。
【调解员体会】
在本案中,民营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企业集团构成了互相依存的生态关系,简单的是非对错和直接的司法处置,并不能有效解决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人民法院多元调解的工作机制,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机构的介入,为解决这种企业间复杂的深度合作并冲突矛盾的关系,提供了多元的专业解决方案,使本案双方企业实现了双赢,确保了双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产权保护调解工作依托多元调解的平台优势,可以高效解决企业各类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产权保护问题,助力深化企业服务和优化营商环境,拥有无限广阔的发展前景。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宋朝武
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市场主体之间在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纠纷,建立高效、专业、及时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民商事纠纷快速解决,对改善营商环境必不可少。北京法院依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建立的诉调对接、多元调解工作机制,有利于企业根据纠纷双方商事合作关系的深度、企业的资信状况和发展前景等,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纠纷化解方案,增强投资者、经营者对营商环境的预期和信心。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金融机构和实体经营企业之间的投融资商业纠纷。如果单纯走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将面临复杂的庭审程序及强制性的执行程序,不仅会损害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还可能会使企业因一时经营困难而破产。通过立案前的委派调解,某商会产权保护调解中心接收案件后,充分利用自身调解组织的专长,发挥了自身专业优势,根据投融资商业纠纷的特点,最大程度挖掘企业可利用的资源,创造性提出以企业应收账款质押、分期延缓借款的方案,扭转了可能出现的“双输”局面,实现了“双赢”。北京高院主导建立的多元调解机制不仅展现了立案前委派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独特优势,还使调解组织在解决商业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得到了充分体现,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