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准生证是生育服务证的俗称,和生育服务证所指为同一个凭证。
出于习惯大家依旧会称“服务单”为准生证、生育服务证、服务单等,其实说的就是生育服务单。它最大的价值在于,它是出院医保结算和报销生育险的必备凭证。
夫妻至少一方为本市户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3、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再婚夫妻按照第2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由区卫生计生委进行确认,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符合条件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 *** 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基础材料和特殊情况证明材料两部分,经乡镇人民 *** 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后,由区卫生计生委确认。
基础材料:
1、由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居))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的《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原件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特殊情况证明材料,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办事指南》或在一方户籍所在地提交材料处进行详细咨询。
对要求再生育子女有关证明材料完备的,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对于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拟生育第三个或第三个以上子女的:
基础材料:携带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居住证(或本市合法住房租赁合同)、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外省市再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为其出具《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并盖章。
生育登记服务单最大的作用在于结算报销生育险、领取生育津贴和为本市户籍新生儿上户口所用。
在产妇住院生产时,需要提交“生育服务单、社保卡、身份证”,在出院结算时,院方可直接扣掉对应的生育险住院报销的部分费用;如果当时没有办理生育服务单,就需要先个人垫付,然后再走单位手工报销。
在产后报销生育险费用时,需要给单位经办人提交包括生育服务单在内的各种材料,才能报销产检费用及领取生育津贴。
在本市户籍新生儿落户时,目前也需要提交生育服务单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才能顺利为孩子上报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