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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店是否有涉黄,涉黄足疗店判刑案例

10月11日晚,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组织警力对临河区内足浴店开展治安检查。检查至八一街一足浴店时,发现足浴店老板神色慌张,并称店内今天没营业,自己正准备出门吃饭。民警对足浴店老板这一反常行为心生警觉,立即对足浴店内房间检查,发现一房间房门紧闭,进入房间后,发现一名女性技师在为男性顾客提供 *** 。随后,民警将足浴店老板及涉嫌卖淫嫖娼的2名人员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经调查,涉嫌容留介绍卖淫嫖娼的足浴店老板吕某及涉嫌卖淫嫖娼的肖某(女))和周某(男)对自己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吕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对肖某、周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巴彦淖尔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贾君莲

通讯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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