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孟某毕业后与狐朋狗友将自己存的钱挥霍怠尽,为了防止父母查账,便花钱请人制作了一张假的存折,并交母亲保管。两年后,母亲因病住院,急需用钱,孟某从家随便拿了张存折去银行取款,因多次输入密码不对,引起民警注意。经查看得知,这是一张假存折。随后,民警将孟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经法院审理认为,孟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将依法判处孟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孟某以应付父母查账而伪造存折,却因疏忽误拿,去银行取款,被民警发现。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案发后,孟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且认罪认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只要有该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