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案情简介】
被告陈某某与管某某通过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及设立广州正爱日用品有限公司、青岛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长期大规模地生产、销售带有“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注册了“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等商标。
2020年12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惠氏公司等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5万元,共计3055万元。
宣判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提起上诉。2021年4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管某某试图通过合法手段掩盖其实质攀附惠氏公司商誉获得非法利益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两者和青岛惠氏公司、正爱公司、向笛公司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既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又因各自行为客观结合而给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造成同一损害,均构成共同侵权。据此,被诉侵权行为符合“故意”和“情节严重”的标准,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计算本案赔偿数额。根据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财务数据和以其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经销商数量和年购货指标计算其侵权获利的区间为789.08万元~5193.19万元,并以此确定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结合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确定以3倍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倍数。以此计算的本案损害赔偿总额的区间为3156.32万元~20772.76万元,该区间的下限已超出惠氏公司等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数额,故对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关于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并对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予以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浙江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案。本案的审理,进一步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中故意和情节严重要件的认定标准,提出了参考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计算侵权获利的区间以精确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将基数和倍数分别单独计算后确定赔偿总额等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措施,为大力惩 *** 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贡献了司法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