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2016年很快便要成为过去。
对版权行业来说,这一年有喜有忧。喜的是版权行业又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网络版权产业整体产值突破到前所未有的5600亿元。而对我们来说,好剧多了,热IP多了,生活变得更丰富了。而我们忧的是:随着版权行业的蓬勃发展,侵权行为更多了,版权纠纷也更多了。
那么,2016年又有哪些值得分析、有重大意义的版权案例呢?
近日,2016年度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在北京中传国际交流中心举行,会上发布了2016年度中国版权行业十大热点案件,详情且看下文细细分解。
1、腾讯vs快看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14年6月,因为琼瑶阿姨和于麻麻一时闹得沸沸扬扬的《宫锁连城》再起波澜,腾讯又和快看APP撕了起来。腾讯以快看通过盗链等非法途径向公众提供《宫锁连城》的在线播放的理由,将其告上法庭。后海淀区法院一审认定影视聚合平台盗链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并非合法链接,属于侵权行为,判决快看赔偿原告腾讯经济损失包括合理支出3.5万元。
此案当时被认定为首个详细、深刻解析影视聚合平台侵权定性的案例,造成了极大的轰动。
有吃瓜群众就要问了,为什么2014年的案子会被评为16年十大案例之一呢?
是这样哒,快看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此时亮点来了:2016年10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更加仔细的审定,旁征博引,论证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服务器标准”的合理性,并贴出两万五千字的判决书,间接规定了“服务器标准”的最高水平。
二审判决认为快看方并未将涉案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不构成直接侵权,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同时驳回腾讯的全部诉讼请求。
凭这一案对以后判决影响之深远程度,就足以被归为2016年版权行业十大案件之首。
2、琼瑶vs于正 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又是一个拖了“多年”的案件,又是一场被网民们闹得沸沸扬扬的大联欢。
没错,就是《宫锁连城》。
2014年5月15日,言情剧鼻祖琼瑶阿姨发表了一封《琼瑶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 *** 》,怒斥于正的《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称《宫锁连城》在主线、支线故事和人物设置等多方面都与《梅花烙》非常相似,表示自己“心如刀绞,一气之下,已经病倒”......并要求广电总局停播该剧。
27日,琼瑶阿姨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于正及相关影视公司等侵犯其著作权。双方围绕著作权归属、于正方是否侵权问题进行了激烈的取证和争论。后一审判决《宫锁连城》侵权,于正及湖南经视等四家出品方在媒体刊登声明向琼瑶公开道歉,并赔偿琼瑶500万经济损失并承担10万元的诉讼费。
但于正方不服判决,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双方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较量。2015年底,持续一年多的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终审落幕,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琼瑶阿姨胜诉后,大陆众多编剧纷纷在微博发声支持琼瑶,同时拉开了版权保护的大幕。这都是后话。
不过小编看完判决书后表示,同上一个一样,此判决书也是一大亮点啊!
它在论证小说与影视剧相似的对比中真是苦心孤诣,连篇累牍的陈述了涉案作品的故事梗概以及相关情节,同时对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思想表达二分法等著作权领域的核心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为著作权领域案件的审理产生了指导性的作用。
这一案件无论从其本身的影响还是判决书的论证方式来说,在2016年版权行业中都格外重要,故归为十大案件之中。
3.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vs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这是一起让我们回忆童年的案件。
说起美影厂,很多人可能还需要一点时间反应,可是说起黑猫警长、葫芦娃,那可是大家的童年回忆。不过,黑猫警长在著作权风波后又一次因为诉讼纠纷走到大众眼前。
2014年2月21日,由浙江新影年代公司投资制作的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正式上映。为了电影的宣传造势,新影年代公司制作了一张宣传海报,海报上方三分之二的篇幅中突出部分为男女主角人物形象及主演姓名,背景则零散分布着诸多美术形象,包括“葫芦娃”和“黑猫警长”的卡通形象以及黑白电视机、缝纫机、二八式自行车、铁皮青蛙等具有年代感的标志性物品,其中“葫芦娃”和“黑猫警长”分别居于男女主角的左右两侧。
然而随后,上海美术电制片影厂一纸诉状将新影告上法庭。美影厂称对“黑猫警长”“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而新影年代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葫芦娃”和“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且有所变动,构成对其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法院认为,将黑猫警长、葫芦娃的漫画形象(美术作品)与诸多反映80年成长经历中具有代表性的人、景、物以较小的尺寸共同用于电影海报,是为了呈现八十年代少年儿童日常生活的信息,提示影片背景,从而使美术作品原有的艺术价值功能发生了转换,构成合理使用。因此判决驳回美影厂的诉讼请求。
2016年4月2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4、穆德远等vs北京创磁空间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警告,前方高能!
上映于1989年的《黑楼孤魂》,被称作“国产恐怖片的桂冠”,更因为“太恐怖吓死人而遭禁映”。2014年9月,北京创磁空间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并上映了一部新拍电影《枉死楼之诡八楼》,宣称“翻拍1989年禁映电影《黑楼孤魂》”“改编自‘黑楼孤魂’事件 破禁公映”,然后被《黑楼孤魂》的编剧、导演穆德远等告上法庭。原告穆德远、陈燕民诉称,他们是电影《黑楼孤魂》的编剧,对该电影剧本享有包括摄制权在内的著作权,有权许可他人翻拍。而电影《诡八楼》未经授权,在其海报及其他推广活动中称该片“翻拍1989年禁映恐怖电影《黑楼孤魂》”,借由《黑楼孤魂》的社会影响作为宣传的噱头,形成虚假宣传,同时使自己与合作伙伴商谈重拍事宜时受到负面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影视作品的“翻拍”系指经原影视作品或原剧本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原作基础上的重新拍摄再创作,翻拍作品与原作在作品内容上存在承继关系或关联关系。同时,影视作品的内容及表现手法必然与剧本紧密相关。而“枉死楼”的著作权人,未经《黑楼孤魂》剧本著作权人的许可,翻拍其作品,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两部电影在作品内容上存在何种承继关系或关联关系,却在“枉死楼”的图文宣传及预告片中宣称“枉死楼”片系“翻拍1989年禁映恐怖电影《黑楼孤魂》”、“破禁公映”等。这一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产生误导及负面影响,造成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
因此判决创磁公司等在搜狐网首页持续四十八小时发布声明,为穆德远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2016年11月,二审终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真是一起“恐怖”的版权案件。
5、周立英vs王丽云 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这是一则来自学术圈的新闻:云南大学周立英教授起诉王丽云对其学术论著的剽窃侵害其著作权。
原告周立英于2004年4月完成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晚清留日学生与云南近代化》,其著作《晚清留日学生与云南近代化》于2011年由云南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而被告王丽云于2013年撰写完成《留学生与云南近代化》一书,2013年10月该书由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王丽云在该书中引用了周立英所著的《晚清留日学生与云南近代化》一书及论文《晚清留日学生与云南近代化》的内容。经过调查,王丽云的书中与周立英作品中相同或相似的内容与表达有两类共十七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以销售的方式公开发行,或者赠送等方式不公开发行含有侵权内容的著作,并承当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或许不如以上的案件有名,毕竟它是“学术圈”的事儿,广大吃瓜群众大概看不懂也不太关注,但此案例正面回应了侵害著作权与违反学术规范之间的关系,对史学研究中对史料选择、翻译、编排等工作是否具备独创性作了分析,在说理和语言上具有很大特色,是有关学术论文抄袭剽窃相当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这也成为它入选十大案件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