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法治的理性 评论的力量
——2016年本报法治评论盘点
干预司法:记录在案 严查严惩
【焦点】
2月1日,中央政法委通报七起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典型案件,这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中央政法委第二次公开通报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典型案件。
【关注】
典型案件通报后,社会反响强烈,本报及时刊登《扎牢制度篱笆严查顶风违规》《“集体研究”也是干预司法》《让不干预司法案件成为社会共识》等评论,凝聚全社会禁止干预司法案件的共识。
【点评】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重要举措。“两个规定”是一道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画出了一条醒目“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落实“两个规定”的实施办法,细化硬化措施,推动条文落实,确定对干预、过问案件行为全面记录、全程留痕的原则,建立不当干预阻断机制,促进规定条文更好发挥效力。中央政法委适时、常态化通报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典型案件,是扎牢制度篱笆,严查顶风违规的制度化体现。对违反“两个规定”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必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李强)
彩云归月:以身殉法 正义彰昭
【焦点】
2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法官马彩云为避免无辜群众受到伤害,同犯罪分子展开了激烈斗争,身中两枪,不幸英勇牺牲,年仅38岁。
【关注】
本报刊登了《司法十五秋 仆倒二月春》《践行新一代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拿什么来维护底线的底线》《除了谴责暴力,我们还要做什么》《彩云随月去 壮志永留存》《靠改革强化法官职业保障》等多篇文章,怀念英雄、鞭挞犯罪、探讨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及如何维护法律尊严。6月,马彩云被评定为烈士并追授“全国模范法官”称号,在2016年度法治人物评选活动中,当选年度致敬英雄。
【点评】
法官是居中的裁判者。居中裁判,就会有胜有败。因为官司败诉就迁怒于法官,滥施暴力,甚至残暴地将法官枪杀以泄私愤,戕害的是生命,践踏的是法律,受到法律的严惩是罪有应得。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正是他们信仰并忠实于法律,明断是非,定分止争,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了法律尊严,维护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才确保了公民的权利自由。我们理应尊重他们,对他们的安全给予保护。(王焕平)
反家暴法:家事难断 国法可依
【焦点】
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新法落地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并首次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裁定送达。
【关注】
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本报连续刊发《让反家暴法成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利器》《人身保护令不能生成事实预决力》《家暴举证难在哪里》《对家暴说“不”为何如此难》《进一步树立专业的反家暴理念》等评论文章,对家庭成员如何拿起法律武器 *** 、有关部门如何有效执行法律条款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点评】
反家暴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又一重要进步,对于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作为国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反家庭暴力法旗帜鲜明地宣示了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的态度,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并创新了一系列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措施,赋予法律较强的操作性和执行力。
从半年多的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我国反家暴法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传统难点仍待突破,既有规则难以应对的新问题亦值得重视。法律要落到实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依法履行好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杨建文)
老虎伤人:猛兽出没 遵则保身
【焦点】
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故,32岁女游客赵某违反动物园“禁止下车”的规定,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某下车去追,又遭老虎撕咬。后该事件造成周某死亡,赵某受伤。
【关注】
一死一伤的惨剧让民众唏嘘不已,批评和争议之声纷至沓来。持批评观点的人普遍认为,受伤女子应为自己不遵守规则的行为负责。本报刊发《“老虎伤人”背后的监管与法律之问》等文,从法律的角度客观理性地分析事件背后的守则利害与法律责任。
【点评】
一死一伤的悲剧已经无法挽回,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危险还如此“任性”的情况下,肯定要对自己的率性行为负责。当然,动物园也要加强落实安全救护措施。
动物凶猛,野性不羁。对于一个野生动物园来说,它的安全管理责任应该更大于普通动物园。对安全的保障义务不应仅仅是制度上的警示和安全提醒,而应在安全设施上采取更为充分的防护救护措施。如果允许自驾车进入猛兽园区,更应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例外情况,如加固围栏,让游客和猛兽之间保持适当的警戒距离等。如此,才能有效防范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屠少萌)
徐玉玉案:痛兮愤兮 利剑惩骗
【焦点】
8月19日, 山东省临沂市一名家境贫寒的准大学生徐玉玉接到骗子的诈骗电话,称要向其发放助学款,因之前接到过教育部门要向其发放助学款的通知,徐玉玉信以为真。在ATM机操作中,徐玉玉被骗走自己银行卡上的9900元学费。在当天傍晚与父亲报警返回时,徐玉玉突然昏厥,尽管在医院抢救两天多,仍因心脏骤停离世。
【关注】
徐玉玉被骗离世的悲惨事件,再度引发全社会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强烈谴责,也再次引起人们对保护个人信息的广泛关注。本报刊发评论《倒卖信息者与骗子一样可恨》《净化网络空间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文,并开设《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栏,探讨个人信息保护与电信网络诈骗的全链条惩治问题。
【点评】
在网络化、信息化时代,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被称为百罪之源,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直接影响公民的人身自由与安全,而且容易滋生包括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近年来,虽然我国立法加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状况仍不理想。
在案发20天后,徐玉玉案告破,骗子落网。12月20日,《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意见明确了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其中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以及“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等。(屠少萌)
惩戒老赖:执行攻坚 铁壁合围
【焦点】
9月25日,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对失信被执行人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包含具体措施多达100余项。
【关注】
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规定了全方位的多角度的惩戒措施,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失信被执行人的高度警戒。本报连续刊发《让违法失信者处处受限》《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对执行中“官员失信”如何综合施治》《执行攻坚需要系统性思维》等文章,鼓舞全国法院以此为契机全力做好执行攻坚。
【点评】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重要组成部分。《意见》规定的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涵盖了国家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每一项惩戒措施都极具威慑性。意见发布后三天,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召开, ***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 *** 在会上强调,人民法院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规范作为,加强综合治理,不断改革创新,形成合力,全力解决执行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国法院迅速行动,进一步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力度,不断加强执行规范化管理,向执行难发起全面宣战。(屠少萌)
终身监禁:刑罚创举 高压反腐
【焦点】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 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后,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都被判处终身监禁。
【关注】
本报推出《终身监禁第一案之观察》《死刑控制与高压反腐的司法适用平衡》《终身监禁的价值、功能与适用》等评论,从多角度对终身监禁制度实施的刑罚意义进行了阐释。
【点评】
终身监禁制度的出现,被认为是我国刑法史上的一大创举,而白恩培、魏鹏远、于铁义先后被判处终身监禁则表明,终身监禁制度已在司法层面得到贯彻实施,具有积极的法治示范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终身监禁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彰显了国家反腐战略的基本立场,表明了司法机关坚决拥护党中央决策部署、顺应人民群众期待,依法严惩 *** 的坚强决心。终身监禁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确保现阶段我国保留死刑并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在司法层面得到贯彻实施;终身监禁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打掉犯罪分子利用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王焕平)
捍卫英雄:诋毁英烈 法理不容
【焦点】
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典型案例,涉及“狼牙山五壮士”以及邱少云等英雄人物。其中,备受社会关注的“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及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是恶意诋毁、侮辱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侵害其人格权益的典型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关注】
本报先后刊发《以法的名义保护英雄名誉》《磨砺法律利器 捍卫英雄尊严》《以法治力量捍卫英雄尊严》等评论文章为英雄正名,以法律的名义给这种行为划红线。
【点评】
英雄人物的个人名誉、荣誉以及事迹、形象和精神价值,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和民族感情的一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民法院通过判决不仅要依法保护英雄人物的个人权益,也强调判决的公共价值彰显功能,阐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核。
这一判决,维护了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合法权益,对于以侮辱、诋毁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人格为手段,恶意商业炒作获得不法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英雄人物,中华儿女尽人皆知。他们的精神,早已渗入我们的民族血液,他们的名誉,是全体国人共同的历史遗产。
此次审判,敲响了警钟,明确了底线,更树立了鲜明的价值导向:诋毁英烈、否定史实的言论,法理不容。鼓吹历史虚无主义者,必有代价;轻慢民族情感寄托者,必遭唾弃。(杨建文)
智慧法院:科技助飞 公正加速
【焦点】
11月17日,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智慧法院暨网络法治论坛在浙江乌镇举行。来自中国和与会各国的最高法院院长、大法官,有关国际组织负责人、企业代表、信息化专家就法院信息化建设、网络法治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达成了广泛共识,将法院信息化和网络法治化领域的务实合作提升到一个全新的水平。
【关注】
本报连续刊登《为智慧法院建设插上现代科技翅膀》《借力信息化建设智慧法院》《以智慧法院建设巩固司法改革成果》《司法大数据助推“智慧法院”建设》等评论文章,全方位梳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效,解读法院信息化建设给司法审判和法院管理带来的深刻变革。
【点评】
建设“智慧法院”是信息化时代的大势所趋,是深化司法改革、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将信息化建设作为一场深刻的自我变革,将信息化成果应用于司法审判和法院管理的各个领域,取得显著成效。
当前,中国法院正在努力建设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并探索开展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神经网络和机器学习等技术开展“智慧法院人工智能系统”研究计划,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插上现代科技翅膀的智慧法院,必将在司法便民、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审判质效、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李 强)
校园欺凌:以德润心 以法制暴
【焦点】
近年来校园暴力和欺凌事件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重庆女生被5同学围殴打成十级伤残、江西永新县多人围殴女生长达5分钟以及11月份的中关村二小事件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随后,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指出,要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
【关注】
本报陆续刊发《应该有个“反校园欺凌”机制》《从潜在被害人角度考虑解决校园暴力》《保护儿童安全 遏制校园欺凌》《遏制校园欺凌须德法并重》《不要轻易给校园冲突贴标签》《让欺凌与暴力远离校园》等评论文章,多角度探讨校园欺凌的成因、防治等问题。
【点评】
校园欺凌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如果长期生活在暴力的阴影下,受欺凌者会遭遇严重的心理创伤,而这种伤害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心理治疗和干预,往往会延续至成年后,影响当事者一生的性格发展和身心健康。从国家层面开展中小学校园欺凌治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和加强。
校园欺凌成因复杂,干预的尺度也不易把握,还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各界以更为积极的态度承担起预防校园欺凌的责任担当,应研究制定专门针对防治校园暴力的法律,运用法治思维绿色这一难题,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校园安全法律体系,通过建立学校、家庭、社会等多位一体的心理健康教育和道德法制教育体系,让欺凌与暴力远离校园。(李 强)
罗尔事件:网络求助 莫负善心
【焦点】
11月29日晚,深圳媒体人罗尔卖文救女事件刷爆朋友圈。文章转发一次小铜人公司就给身患白血病女孩罗一笑捐一块钱的“募捐”方式,引起网友的疯狂转发,微信打赏也源源而来。然而,随后有网友曝出,罗尔有3处房产,还有轿车、公司等资产。11月30日,罗尔女儿所在医院回应称其自身花费不到4万元。网友纷纷质疑这是一场“带血的营销”。
【关注】
被指“夸大困境”“捆绑营销”募款270万元的罗尔事件引发公众质疑,网络的威力再次让人瞠目结舌。本报就罗尔事件,刊发《如何厘清六大核心法律问题》等评论文章,文章客观公正,无意作出道德评判,从规则层面客观分析此事,梳理了其中的几个核心法律问题。
【点评】
轰轰烈烈的罗尔“卖文救女”事件以捐款原路退给赞赏者而暂时告一段落。在这次事件中,罗尔是否真的存在骗捐,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社会层面,尚存在争议,难以一锤定音。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这次事件,伤害最大的是那些等待社会捐助的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当前很多不够规范的个人求助,之所以最后引发了社会信任的阵痛,根本原因是没有发挥法律的社会行为疫苗作用。所以,个人、发布求助的平台、各级治理者应该遵守新法新规,把现有的法律充分用好,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
9月1日,慈善法正式施行。中华民族乐善好施、守望相助的优良传统将在法律的规范与保障下发扬光大。无疑,这次事件的发生,将成为从法律、制度等层面思考互联网经济下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契机。如何呵护善心不被辜负,善举不被伤害,是全社会面对的新考题。(杨建文)
聂案改判:疑罪从无 勇于担当
【焦点】
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 *** 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1994年8月10日,康某某失踪。公安机关认定康某某系被聂树斌 *** 杀害。 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聂树斌案。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聂树斌案。
【关注】
本报刊发《勇于担当,筑牢公平正义法治基石》《严格依法再审,坚决贯彻疑罪从无》《聂树斌案改判无罪的法治意义》《三大创新确立聂案再审判决书的范例地位》等多篇文章,对聂树斌改判无罪的法治意义发表评论。
【点评】
这起重大复杂的历史疑案的再审判决引发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扬: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无罪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息息相关,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无罪彰显了人民法院纠正冤假错案的坚强决心,以及敢于直面错案疑案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疑罪从无改判聂树斌无罪,为未来的司法活动提供了准则和标杆,聂树斌案案发时间长、证据灭失多,查清事实和证据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复查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同意见与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改判聂树斌无罪,为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作出了榜样;聂树斌案的复审、改判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坚定立场,面对复杂多变的舆情,最高人民法院做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依法裁判。
(王焕平)